我省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以來,在解決職工住房困難問題上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住房公積金歸集量不斷加大,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為進一步明確住房公積金使用範圍,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作用,現提出以下意見。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3-00197
- 文 號::青政辦[2013]254號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3/9/16
一、關於職工直系親屬之間使用住房公積金問題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後資金不足的,提供身份關係證明,並經本人父母、子女同意後可以申請提取本人父母、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所購住房價款總額。
二、關於職工患重大疾病使用住房公積金問題
職工因患特種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憑職工醫療保險主管部門出具的醫療證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特種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病種範圍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三、關於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後的貸款問題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後,購房資金不足的,可同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關於臨近退休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問題
對臨近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根據其償還能力、身體情況和信用狀況,其貸款年限可延長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
本意見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可依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具體操作規程,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