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支持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改善居住條件,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並通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優惠實現安居。《辦法》從即日起施行,2016年8月1日印發的《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
2022年7月,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支持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改善居住條件,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並通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優惠實現安居。《辦法》從即日起施行,2016年8月1日印發的《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2022年7月,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支持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改善居住條件,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並通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優惠實現安居。《辦法》從即日起施行,2016年8月1日...
根據《辦法》第十一條:靈活就業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範圍為10%~24%;月繳存基數由其自主確定申報,同時應符合本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下限要求;月繳存額按照月繳存基數×繳存比例進行計算。公積金中心業務處相關負責人介紹,...
一、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自願繳存、使用和管理。二、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年滿16周歲且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非全日制、個體經營、新就業...
靈活就業人員未在自願繳存協定約定時間段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不得補繳;繼續按照自願繳存協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連續繳存時間自重新繳存月起算。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四。住房公積金...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年滿16周歲未達法定退休年齡,以個體經營、非全日制、新業態等方式靈活就業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四...
第七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應沿用原個人賬戶,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再繼續繳存。自由職業者如在其他單位就業並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憑本人身份證將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餘額轉入就業單位...
靈活就業人員可繳存住房公積金,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自由職業者、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等都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具體辦法由各地公積金管委會另行制定。關於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辦法》規定,其下限、上限分別為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最低工資標準...
《上海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實施辦法》是2005年12月26日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的地方法規。中文名 上海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實施辦法 發布...
《條例》《辦法》規定應繳範圍之外的,在法定就業年齡範圍內正常繳納社會保險,以非全日制、新業態等方式就業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二)實施分類管理。靈活就業人員包括個體工商戶(用工單位)...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
贛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和提取管理辦法,發文單位,贛州市政府 發文對象,住房公積金繳存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
,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範》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南昌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賬戶設立、變更調整、封存轉移、利息結算、緩繳審核、註銷登記等。第三條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管理...
1.靈活就業人員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的,可以個人名義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2.凡在我市的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傭人員、在我市人事、勞動機構辦理檔案託管的從業人員等(不包括目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用人單位的在職...
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由個人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並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單位新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實行屬地管理。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在各自區域範圍內承辦上述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匯繳、...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具體包括:(一)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開戶、變更、註銷;(二)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設立、封存、轉移;(三)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核定;(四)住房公積金的匯繳、補繳;(五)...
第七條 單位新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第三章 繳 存 第九條 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在本市就業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申請自願繳納住房公積金,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制定實施。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管委會決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五條 單位及其在職職工, 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第六條 職工有要求其所在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有查詢、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利。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個人購買、建造、...
第十四條 無僱工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非全日制從業人員、進城務工農牧民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具體辦法由公積金管委會另行制定。第十五條 在大陸(內地)就業的港、澳、台同胞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它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