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

2022年7月,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支持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改善居住條件,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並通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優惠實現安居。《辦法》從即日起施行,2016年8月1日印發的《鄭州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
發展歷程,內容解讀,

發展歷程

2022年7月,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

內容解讀

 該《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本市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個體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人員,是指未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勞動關係,獨立從事某種職業,為社會提供合法服務的勞動者。
《辦法》明確,靈活就業人員自主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月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月繳存基數的下限為鄭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城鎮私營企業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上限為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城鎮私營企業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3倍。靈活就業人員繳存比例為20%。
靈活就業人員的繳存基數在一個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內保持不變,如需變更,應當於當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
靈活就業人員符合鄭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餘額。靈活就業人員男性滿55周歲、女性滿50周歲或自願銷戶提取的,可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的本息餘額並銷戶。已經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尚未結清的,在貸款本息全部結清後,才能提取本人賬戶內的本息餘額並銷戶。
靈活就業人員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符合鄭州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按規定到公積金中心指定的受託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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