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範》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雞西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5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6月16日
  • 發布單位:雞西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應為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
(二)事業單位;
(三)企業;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基金會;
(六)社會團體。
在職職工是指在前款第(一)—(六)項單位工作,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包括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於學習、病傷產假(6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勞動契約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係的離崗職工。
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第四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簡稱公積金管委會,下同)決策、住房公積金經辦中心(簡稱公積金中心,下同)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原則。
第六條 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費用,由公積金中心按照規定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市公積金管委會是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市公積金管委會成員中,市政府負責人和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
第八條 市公積金管委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擬定住房公積金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年度歸集、使用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議市公積金中心申報核銷的住房公積金呆賬;
(七)需要決策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是直屬市政府,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
第十條 市公積金中心承辦市公積金管委會決策事項,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畫;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公積金管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市公積金中心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市實際情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設立管理部作為分支機構開展住房公積金業務。
第十二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信息化管理運作系統,採用網上服務平台系統等現代信息化技術手段提高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效率。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明確、具體、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構建運作規範化、管理科學化、監控信息化的內控體系,強化風險管理,保障資金安全。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加強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服務質量管理,創新服務模式,建立規範的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制度和標準化服務機制。
第十三條 市公積金管委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簡稱受委託銀行,下同);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契約。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市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市公積金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1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五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工資,應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規定核定。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不應高於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不應低於本市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每年核定1次,其中當年新參加工作和新調入職工在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時,不再重新核定。
第十六條 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高於12%且不應低於5%,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一致,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宜一致。
第十七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應包括單位繳存部分和職工繳存部分,分別為職工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單位繳存部分和職工繳存部分應分別實行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十八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市公積金中心歸集專戶。
第十九條 單位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可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低於規定的繳存比例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市公積金中心審核,報市公積金管委會審批,市公積金管委會可授權市公積金中心批准。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期限宜為1年。期滿後,單位應將繳存比例恢復到規定標準;仍需降低繳存比例繳存的,單位應再次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手續。
單位緩繳期限宜為1年。期滿後,單位應對緩繳的住房公積金予以補繳;仍需緩繳的,單位應再次申請辦理緩繳手續。
緩繳期間,單位應正常辦理除匯繳以外的其他繳存業務。
第二十條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單位與職工恢復工資關係的,單位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啟封手續,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不符合轉移、銷戶條件的,單位應當在30日內為其辦理個人賬戶集中封存手續;集中封存期間,市公積金中心應按規定對職工個人賬戶和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補繳範圍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新參加工作職工或調入職工未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二)單位少繳、逾期繳存、緩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
(三)因繳存基數或繳存比例上調需補繳住房公積金的。
辦理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應先確認繳存信息後繳款,繳款資金和信息應一致。
第二十二條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市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同城轉移,轉出單位應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市公積金中心為職工辦理轉出手續,轉入單位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市公積金中心為職工辦理轉入手續;職工個人賬戶從原單位管理戶直接轉入新單位管理戶;
(二)異地轉移,職工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應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由轉出地公積金中心和轉入地公積金中心分別辦理轉出和轉入手續,職工連續繳存時間應合併計算;
(三)單位拒不辦理轉移或原單位已不存在的,職工可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賬戶轉移手續,市公積金中心核實後應予以辦理。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利率計息。
住房公積金結算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每年結息日(6月30日),為繳存職工計結利息,結息後的利息併入職工個人賬戶本金起息。
第二十五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 取
第二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住房消費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我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第二十七條 職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費情形之一的,可以銷戶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離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五)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且封存滿半年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賬戶內的公積金存儲餘額,同時註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應提供合法證明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五章 貸 款
第二十八條 貸款對象及條件
(一)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件;
2.婚姻狀況證明,包括結婚證、離婚證等;
3.首付款證明,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售房單位出具的發票或收據;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售房人或符合規定的第三方出具的收據或已支付憑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施工單位出具的收款憑證;
4.貸款用途證明,貸款用於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經住建部門備案的購房契約(協定)或其他證明檔案;貸款用於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概預算以及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貸款用於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權屬證明、房屋安全鑑定證明、工程概預算等;
5.貸款擔保資料,貸款採取抵押擔保方式,提供抵押權屬證明;貸款採取保證擔保的,由保證人提供相關擔保資料;
6.貸款還款賬戶資料;
7.異地貸款的,提供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8.其他需要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一)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由公積金管委會確定。
(二)公積金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後5年。
(三)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應按國家公布的各年限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三十條 還款方式及貸款償還
(一)貸款償還應採用分期按月償還的方式,分期還款額的確定可採用等額本息還款法等額本金還款法等方式。
(二)貸款的償還資金應按下列順序回收:
1.正常還款的償還資金,按利息、本金的順序回收;
2.逾期還款的償還資金,按罰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順序回收;多期逾期貸款的償還資金,按逾期時間先後順序回收;同一筆還款包含逾期還款和正常還款資金的,所償還資金按照逾期還款部分、正常還款部分的順序回收;
3.提前還款的償還資金,按利息、本金的順序回收。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市公積金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畫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意見。
市公積金管委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和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市財政局參加。
第三十二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或者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有權查詢本單位或者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市公積金中心應予以配合。
繳存職工可通過市公積金中心網站個人網上大廳、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等服務渠道註冊查詢個人住房公積金信息。
第三十四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其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信息。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單位提供的資料信息保密。
第三十五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受理對單位欠繳、少繳或者未繳住房公積金等違法情況的投訴、舉報,並依法調查。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相牴觸,按照上級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6日起施行。《雞西市人民政府印發雞西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雞政發〔2007〕41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雞西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雞西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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