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通知,全文,

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等三個辦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行為,切實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等三個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4〕121號)同時廢止,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2年12月23日

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等法規和行業標準規範,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核等的管理。
第三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以及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負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住房公積金中心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負責所轄範圍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積金管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指導開展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並向自治區監管部門備案。
公積金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受委託銀行按照委託協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接受公積金中心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充分運用數據共享、網際網路、信息技術等手段,提升網際網路公共服務水平,實現住房公積金線上辦、掌上辦、馬上辦,為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提供便捷服務。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應當堅持互助性、保障性和普惠性的原則,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政策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人民民眾的住房需求相適應。
第七條 優先支持購買剛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住房提取,讓符合條件的繳存人改善居住條件。加強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監管。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分為住房消費類提取和非住房消費類提取。
第二章  住房消費類提取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申請人可以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繳存人租房自住的;
(四)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及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中進行自住住房改造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
本條所指提取申請人包括繳存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項所指住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住房消費類提取:
(一)提取申請人及其配偶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但該提取用於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除外;
(二)提取申請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責任的;
(三)提取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或依據有關規定限制提取的。
第十一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契約、購房款發票;
購買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契約、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憑證或契稅完稅憑證、增值稅發票;
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應當提供準購證明檔案、購房契約(協定)、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
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應當提供拆遷補償安置契約(協定)、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
購買公有住房的,應當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契約(協定)、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憑證);
購買拍賣住房的,應當提供房屋拍賣成交確認書、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工程施工契約(協定)、建房款發票。
翻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書)、舊房翻建許可證明材料、工程施工契約(協定)、翻建費用發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房屋危險性鑑定為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工程施工契約(協定)、大修費用發票。
第十二條 償還購買自住住房商業銀行貸款本息提取的,應當提供借款契約和貸款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
第十三條 無房繳存人租房自住提取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應當提供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簽備案的租賃契約、租金繳納憑證;
(二)租賃非保障性住房的,應當提供申請人及其配偶租房所在地的無房證明,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簽備案的房屋租賃契約及租金支付憑證。
第十四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取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或者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契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協定,或者業主委員會、街道辦事處等出具的資金分擔證明、資金繳納憑證。
第十五條  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中進行自住住房改造提取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同意納入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的檔案、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契約(協定)、有效付款發票或收據。
改造具體包括陽台抗震加固、上下水及暖氣改造、更換窗戶等戶內改造內容。
第十六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合計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出。
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扣除拆遷補償款後實際發生的購房支出。
第十七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的,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償還貸款本息總額(不含因逾期產生的罰息)。
第十八條 無房繳存人租賃保障性住房提取的,提取金額按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租賃非保障性住房提取的,提取金額不應大於公積金管委會根據當地市場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積規定的租房提取額度。
第十九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取的,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每戶家庭實際分擔的出資額。
第二十條 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中進行自住住房改造提取的,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自住住房改造實際支出額。
繳存人家庭因多套自住住房涉及老舊小區改造的,只能就其中1套自住住房改造發生費用申請一次提取。
第二十一條  無房繳存人租房自住提取的,需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後,自取得無房證明或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協定)之日起申請。
第二十二條 繳存人購買新建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申請的有效期限自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契約簽訂日期或購房款發票日期起,至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之日止,高層住宅不超過3年,多層住宅不超過2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請的有效期限為簽訂施工契約(協定)之日起1年內;購買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請的有效期限為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1年內;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取申請的有效期限為自住房貸款借款契約簽訂之日至住房貸款結清1年內;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中進行自住住房改造提取的,提取申請的有效期為自住住房改造簽訂施工契約(協定)之日起1年內。
第二十三條 繳存人符合一項或多項提取條件的,在提取申請的有效期限內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  非住房消費類提取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申請人可以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三)出境定居(包括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四)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六)繳存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雙方的父母因重大傷病等事件或遇到突發事件(如火災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非住房類消費提取:
(一)提取申請人及其配偶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二)提取申請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責任的;
(三)提取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或依據有關規定限制提取的。
第二十六條 離休或退休提取的,應當提供離休證、退休證或相關證明。
第二十七條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提取的,應當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證明材料和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契約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出境定居(包括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區定居)提取的,應當提供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註銷證明。
第二十九條 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有明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由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辦理提取,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死亡繳存人戶籍註銷證明或死亡證明或宣告死亡證明、繼承關係(受遺贈關係)證明檔案、承諾書。
沒有明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由其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申請辦理提取,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與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繳存人關係證明、死亡繳存人戶籍註銷證明或死亡證明或宣告死亡證明、承諾書。涉及繼承、遺贈的,由提取申請人(配偶或子女或父母)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十一條 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提取的,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及委託書、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契約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裁決書)。
第三十二條 繳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雙方父母因重大傷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提取的,應當提供旗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情診斷證明、當年的醫藥費專用發票、戶口簿或身份關係證明材料。
重大疾病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進行認定,即繳存人所在地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累計為患者支付的醫藥費已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進入大病醫療救助範疇。
第三十三條  遇到突發事件(如火災等)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提取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檔案和相關證明材料,如《火災損失核定書》、家庭困難證明等。
第三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至第(五)項規定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取賬戶內全部存儲餘額,同時註銷繳存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提取程式
第三十五條 提取申請人向公積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齊全,且符合規定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及時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公積金中心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
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原則上應當由本人辦理。委託他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人與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第三十六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不準予提取的,通知提取申請人並告知理由;準予提取的,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支付。
第三十七條 經審核符合提取條件的,公積金中心將提取資金劃轉至與提取申請人約定的繳存人本人銀行賬戶。非註銷賬戶的,提取金額原則上以百元取整。
第三十八條 根據提取審核工作需要,公積金中心有權要求提取申請人如實提供申請材料並配合相關的核驗工作;提取申請人拒絕配合的,公積金中心有權作出不予提取的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提取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對提取申請人製造虛假證明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責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
第四十條 公積金中心及受委託銀行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公積金中心和受委託銀行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各盟市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並報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自治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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