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9月26日《畢節地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發布,根據2008年8月7日畢節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畢節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修改〈畢節地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的報告》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提取管理暫行辦法
  • 類別:相關辭彙
  • 時間:2006年9月26日
  • 相關:畢節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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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6日《畢節地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發布,根據2008年8月7日畢節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畢節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修改〈畢節地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的報告》修訂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範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畢節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屬管理部對地區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職工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經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所屬各縣市管理部審核、批准後,持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所屬各縣市管理部開具的有關提取手續到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辦理。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或存儲餘額的一定比例: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調出畢節地區範圍或出國(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因其他原因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七)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職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勞動部門明文規定的重大疾病範圍內),造成家庭困難的。
第五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二)、(三)、(四)、(六)、(七)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存儲餘額的,同時註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五)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的,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24個月以上。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五)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同時按比例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但必須徵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五)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購建、大修和翻建住房後憑有效證明材料,原則上一次性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或一定比例的存儲餘額,但夫妻雙方累計提取的總額不能超過實際發生購建、大修和翻建自住住房的總金額支出的70%。對於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每年可以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用於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合計不得超過應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四)、(六)、(七)項規定的提取條件,但尚未還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優先用於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二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除必須持本人身份證及複印件外,還應根據不同使用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具體分類如下:
(一)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全額發票及購房契約原件及複印件;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原件和複印件;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質量檢測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及工程預算表、《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複印件;購買二手房的,提供契稅發票、房屋產權登記費行政事業性收據、買賣雙方契約及房屋交易後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職工離、退休的,提供離、退休證(或人事局、勞動局批文)原件及複印件。
(三)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勞動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檔案、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及複印件。
(四)調出畢節地區範圍或者出國(境)定居的;提供調動檔案原件及複印件或公安機關戶口遷出證明或註銷證明及複印件。
(五)因其他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及複印件。
(六)職工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契約、貸款契約、近期償還貸款的憑證、還貸款的賬號。
(七)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及複印件和戶口註銷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及複印件。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有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八)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民政、勞動社保、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等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材料。
(九)職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勞動部門明文規定的重大疾病範圍內),造成家庭困難的,提供縣級以上醫療部門有效證明材料。
(十)職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餘額的,須提供夫妻關係證明及複印件、配偶身份證及複印件、配偶同意支取住房公積金的書面證明及複印件。
(十一)委託他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須提供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人身份證及複印件、被委託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簡稱:“離崗退養”),是企業處理與職工勞動關係的一種形式,屬於企業行為。職工繳存的公積金,待辦理正式退休手續後,按照退休人員公積金提取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各縣市管理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畢節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00八年八月七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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