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和提取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由營口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和提取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of Yingkou city housing provident fund deposit and extraction of management
- 作用: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 適用範圍:市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繳存和提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和提取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各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管理。
第四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和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具體措施,並監督實施。包括擬定我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確定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適用條件;審批或授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辦理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申請。
公積金中心及所屬辦事處(以下統稱公積金審批機關)負責我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與提取的審批、管理工作,督促檢查各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相關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單位職工工資發放和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公積金中心可委託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
第二章 繳存
第六條 下列單位及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三)事業單位;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社會團體。
在職職工是指公務員及與單位簽訂聘用契約、勞動契約或雖未簽訂契約但經過勞動仲裁部門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職工。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應持單位法人證書副本、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到公積金審批機關辦理登記。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審批機關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第九條 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單位經辦人應持單位財務印章及單位法人代表印章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到公積金審批機關登記備案。更換經辦人的,應及時到公積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身份登記備案。
第十條 單位應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新錄用職工,單位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一條 單位名稱、地址等登記信息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單位合併、分立、撤消、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第十二條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個人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為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職工本人和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兩部分組成。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五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高於12%,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第十六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公積金審批機關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並由公積金審批機關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七條 單位首次繳存住房公積金或為新參加工作、新調入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提供以下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總表》一式3份;
(二)《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一式3份;
(三)《營口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一式6聯。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繳存人員發生增、減變化時,應到公積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口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一式3份;
(二)根據上月繳存人數、金額和本月新增、減繳存人數及金額填寫的《營口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
第十八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根據單位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每年核定一次,每年5月底前申報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 單位需調整住房公積金工資繳存基數的,應辦理調整登記,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審批表》一式3份;
(二)《調整職工繳存基數明細表》一式3份。
第二十條 單位需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應辦理調整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審批表》一式3份;
(二)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請示及說明。
單位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經公積金審批機關審核後,報省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應按照規定的職工範圍和標準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補繳住房公積金審批表》一式3份;
(二)補繳住房公積金申請;
(三)補繳住房公積金職工增、減變化明細表。
第二十二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並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住房公積金。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應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三條 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期限每次不得超過一年。單位不能恢復正常繳存,需要繼續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在到期前30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第二十四條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為職工補繳未繳或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合併、分立時,無力補繳的,應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主體。
單位破產時,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應作為職工工資組成部分優先清償。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
(一)職工與單位暫時中止工資關係但仍保留勞動關係的;
(二)調出原單位或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未調入新單位或新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
(三)調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
(四)單位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
(五)其他需要辦理封存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職工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
(一)職工在我市範圍內調動工作的;
(二)職工調入、調離我市的;
(三)單位合併、分立的;
(四)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後,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入市公積金中心封存管理的;
(五)其他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
第三章 提取
第二十七條 職工符合下列提取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成員工資收入15%的;
(七)戶口遷出我市、非我市常住戶口和我市農業戶口的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八)職工下崗、失業和買斷工齡兩年以上未再就業的;
(九)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依照第(一)、(五)、(九)款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不足時,其配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
依照第(二)、(三)、(四)、(七)、(八)款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八條 職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憑職工死亡證明、與死亡職工身份關係證明或遺贈證明,向公積金審批機關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本息餘額。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按照下列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
(一)符合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應留足一年的住房公積金的存儲餘額,且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費用。
(二)符合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職工一次性償還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應留足一年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且不得超過償還貸款餘額;職工可以用本人賬戶內公積金存儲餘額按月償還貸款本息(不含商業銀行貸款),但應留足一年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
(三)符合第二十七條第(六)、(九)款規定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上年度6月30日前的存儲餘額。
(四)符合第二十七條第(二)、(三)、(四)、(七)、(八)款規定的,提取金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本息餘額。
第三十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及複印件;委託他人辦理的,須提供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並出具以下材料: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須出具一年內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所有權證》(以下簡稱《房屋所有權證》)。
建造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須提供一年內取得的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準建證和施工許可證。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並經公積金中心實地勘察確認。
(二)職工離、退休的,須提供離、退休證或離、退休審批表。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須提供縣級以上勞動、人事部門鑑定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四)出境定居的,須提供簽證及前往國的居留手續。
(五)全部償還個人住房貸款的,須提供《個人住房借款契約》、《提前還貸款信息表》。職工本人按月用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償還貸款的,須與公積金審批機關簽訂《委託扣款協定》。
(六)房租超出家庭成員工資收入15%的,須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房屋租賃契約。
(七)戶口遷出我市、非我市常住戶口或我市農業戶口的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須提供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
(八)職工下崗、失業、買斷工齡兩年以上未再就業的,須提供《就業手冊》。
(九)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須提供單位及有關部門證明。
(十)職工配偶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居民戶口簿》或《結婚證書》。
第三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填寫《營口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持相關資料向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對職工提出的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及相關資料予以核實後,加蓋單位在公積金中心預留印鑑。
(二)申請人或受委託人持《營口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和相關資料到公積金審批機關辦理審批。
(三)公積金審批機關審批同意後,在《營口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上加蓋印章,出具《營口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和《營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付款專用憑證》,申請人或受委託人持以上憑證到受委託銀行辦理劃轉或提取公積金。
第三十二條 公積金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繳存單位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和提取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各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管理。
第四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和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具體措施,並監督實施。包括擬定我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確定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適用條件;審批或授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辦理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申請。
公積金中心及所屬辦事處(以下統稱公積金審批機關)負責我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與提取的審批、管理工作,督促檢查各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相關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單位職工工資發放和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公積金中心可委託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
第二章 繳存
第六條 下列單位及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三)事業單位;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社會團體。
在職職工是指公務員及與單位簽訂聘用契約、勞動契約或雖未簽訂契約但經過勞動仲裁部門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職工。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應持單位法人證書副本、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到公積金審批機關辦理登記。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審批機關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第九條 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單位經辦人應持單位財務印章及單位法人代表印章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到公積金審批機關登記備案。更換經辦人的,應及時到公積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身份登記備案。
第十條 單位應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新錄用職工,單位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一條 單位名稱、地址等登記信息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單位合併、分立、撤消、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第十二條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個人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為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職工本人和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兩部分組成。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五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高於12%,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第十六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公積金審批機關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並由公積金審批機關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七條 單位首次繳存住房公積金或為新參加工作、新調入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提供以下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總表》一式3份;
(二)《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一式3份;
(三)《營口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一式6聯。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繳存人員發生增、減變化時,應到公積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口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一式3份;
(二)根據上月繳存人數、金額和本月新增、減繳存人數及金額填寫的《營口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
第十八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根據單位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每年核定一次,每年5月底前申報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 單位需調整住房公積金工資繳存基數的,應辦理調整登記,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審批表》一式3份;
(二)《調整職工繳存基數明細表》一式3份。
第二十條 單位需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應辦理調整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審批表》一式3份;
(二)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請示及說明。
單位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經公積金審批機關審核後,報省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應按照規定的職工範圍和標準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補繳住房公積金審批表》一式3份;
(二)補繳住房公積金申請;
(三)補繳住房公積金職工增、減變化明細表。
第二十二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並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住房公積金。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應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三條 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期限每次不得超過一年。單位不能恢復正常繳存,需要繼續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在到期前30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第二十四條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為職工補繳未繳或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合併、分立時,無力補繳的,應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主體。
單位破產時,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應作為職工工資組成部分優先清償。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
(一)職工與單位暫時中止工資關係但仍保留勞動關係的;
(二)調出原單位或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未調入新單位或新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
(三)調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
(四)單位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
(五)其他需要辦理封存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職工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
(一)職工在我市範圍內調動工作的;
(二)職工調入、調離我市的;
(三)單位合併、分立的;
(四)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後,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入市公積金中心封存管理的;
(五)其他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
第三章 提取
第二十七條 職工符合下列提取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成員工資收入15%的;
(七)戶口遷出我市、非我市常住戶口和我市農業戶口的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八)職工下崗、失業和買斷工齡兩年以上未再就業的;
(九)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依照第(一)、(五)、(九)款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不足時,其配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
依照第(二)、(三)、(四)、(七)、(八)款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八條 職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憑職工死亡證明、與死亡職工身份關係證明或遺贈證明,向公積金審批機關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本息餘額。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按照下列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
(一)符合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應留足一年的住房公積金的存儲餘額,且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費用。
(二)符合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職工一次性償還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應留足一年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且不得超過償還貸款餘額;職工可以用本人賬戶內公積金存儲餘額按月償還貸款本息(不含商業銀行貸款),但應留足一年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
(三)符合第二十七條第(六)、(九)款規定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上年度6月30日前的存儲餘額。
(四)符合第二十七條第(二)、(三)、(四)、(七)、(八)款規定的,提取金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本息餘額。
第三十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及複印件;委託他人辦理的,須提供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並出具以下材料: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須出具一年內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所有權證》(以下簡稱《房屋所有權證》)。
建造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須提供一年內取得的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準建證和施工許可證。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並經公積金中心實地勘察確認。
(二)職工離、退休的,須提供離、退休證或離、退休審批表。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須提供縣級以上勞動、人事部門鑑定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四)出境定居的,須提供簽證及前往國的居留手續。
(五)全部償還個人住房貸款的,須提供《個人住房借款契約》、《提前還貸款信息表》。職工本人按月用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償還貸款的,須與公積金審批機關簽訂《委託扣款協定》。
(六)房租超出家庭成員工資收入15%的,須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房屋租賃契約。
(七)戶口遷出我市、非我市常住戶口或我市農業戶口的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須提供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
(八)職工下崗、失業、買斷工齡兩年以上未再就業的,須提供《就業手冊》。
(九)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須提供單位及有關部門證明。
(十)職工配偶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居民戶口簿》或《結婚證書》。
第三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填寫《營口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持相關資料向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對職工提出的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及相關資料予以核實後,加蓋單位在公積金中心預留印鑑。
(二)申請人或受委託人持《營口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和相關資料到公積金審批機關辦理審批。
(三)公積金審批機關審批同意後,在《營口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上加蓋印章,出具《營口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和《營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付款專用憑證》,申請人或受委託人持以上憑證到受委託銀行辦理劃轉或提取公積金。
第三十二條 公積金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繳存單位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