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為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拉動住房消費,鼓勵和支持城鎮居民購買住房,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 文號:營政發〔2007〕3號
  • 發布單位:遼寧省營口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遼寧省營口市人民政府檔案,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第四章 借款契約的訂立和履行,第五章 貸款抵押,第六章 貸款擔保,第七章 貸款保證,第八章 契約的變更和終止,第九章 法律責任,第十章 附則,

遼寧省營口市人民政府檔案

關於印發《營口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營政發〔2007〕3號
關於印發《營口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營口開發區、遼寧(營口)沿海產業基地、營口高新區管委會,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營口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營口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住房時,以所購住房作抵押而申請的政策性專項貸款。
第三條 公積金貸款只限於購買個人住房,其資金來源於職工及其所在單位存儲的住房公積金,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管理髮放。
第四條 個人住房貸款的金融業務由公積金中心按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國有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承辦。公積金中心委託辦理公積金貸款,應當與受託銀行簽訂書面委託契約。
公積金中心按照委託契約約定,檢查監督公積金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受託銀行應定期向公積金中心提供有關業務資料。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凡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的職工,擬購買個人住房符合規定條件的,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
第六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工作單位在公積金中心設有賬戶;
(二)按月足額連續存儲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欠繳住房公積金不足1年;
(三)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付貸款的能力, 沒有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四)具有購買住房的契約或有關證明檔案;
(五)具有購房總額30%以上的自有資金;
(六)同意用擬購買的自住房屋作抵押;
(七)同意辦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擔保、公證、房屋抵押登記等手續。
第七條 借款人還清公積金貸款本息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再次購買自住住房時,仍可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每項公積金貸款額度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定標準:
(一)不得高於按照房屋總價款確定的比例貸款限額。房屋總價款的比例商品房為70%;二手房建築年限在5年以內的為評估價的60%,建築年限在6—10年的為評估價的55%,建築年限在11年以上的為評估價的50%。
(二)不得高於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借款人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借款人月收入還款比例×12個月×貸款年限。借款人月收入還款比例為50%。
(三)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四)不得高於最高貸款額度20萬元。
第九條 購買商品住房貸款的最長期限為20年,二手房貸款的最長期限為10年。
第十條 所有貸款的年限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限。
第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利率標準執行。

第四章 借款契約的訂立和履行

第十二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填寫貸款申請審批書,並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件,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證件及婚姻證明,未婚或無配偶的提供未婚或無配偶證明;
(二)房屋買賣契約或有關證明檔案。
第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對材料齊備的貸款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公積金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依據有關規定和公積金中心資金使用計畫做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借款人貸款申請批准後,當事人各方應訂立公積金借款契約、抵押契約。
第十五條 公積金借款契約包括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委託人、受託銀行的名稱和住所;
(三)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
(四)貸款償還方式、每月還款額的計算方法;
(五)擔保方式和擔保範圍;
(六)違約責任;
(七)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公積金借款契約的示範文本由公積金中心制定。
第十六條 受託銀行應當按照借款契約約定的時間和金額,以轉賬支付的方式將貸款資金支付給房屋出售人。特殊情況需要支付現金的,由公積金中心通知受託銀行按規定支付。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採取按月等額本息償還方式,借款人可委託銀行從本人的還款賬戶中按期扣收,也可直接到受託銀行用現金償還。
第十八條 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全部或者部分貸款本息。
提前償還全部貸款的,借款人付清貸款本金餘額後,公積金中心不再計收貸款利息,按照借款契約已收取的貸款利息不予退還。
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受託銀行、公積金中心與借款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變更借款契約,由公積金中心根據還款當日同檔次利率及本金餘額重新計算出每月新的還款額。
第十九條 借款人在履行借款契約的還款義務期間,需要延長或縮短還款年限的,應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公積金中心、受託銀行和借款人三方簽訂延長或縮短貸款期限的補充契約。貸款期限的延長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和貸款的最長期限。
第二十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內,其抵押住房及債務需要轉移給他人(不含配偶,夫妻離異由法院裁決的除外)的,應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辦理轉移手續。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代管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契約,但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除外。

第五章 貸款抵押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按照規定將所購自住房用於抵押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並將房屋產權證明和購房契約(協定)載明的全部權益抵押給公積金中心。
第二十三條 以房屋做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契約,併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行為按雙方簽訂的抵押契約執行,抵押物需估價的,由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四條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使用,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抵押權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設定的抵押房屋在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房屋再次抵押、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二十六條 抵押契約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在抵押期內,造成設定的抵押房屋損壞的,由過錯方承擔責任負責賠償。

第六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在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時,須辦理擔保手續。擔保方式為保證擔保,是指借款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積金貸款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期限自《擔保契約》簽訂之日起到借款人全部還清或擔保公司代為全部還清貸款本息之日止。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貸款擔保,擔保方應與公積金中心簽訂擔保合作協定並在公積金中心存儲擔保風險金,用於公積金中心清理逾期貸款。擔保風險金的額度不應少於公積金中心貸款餘額的1‰。
第三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公積金中心將會同有關部門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抵押物或從擔保公司扣收擔保風險金:
(一)借款人未履約委託貸款契約達3個月以上的;
(二)借款人在委託貸款契約期限內,連續6個月內沒有償還清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支付的賠償金及利息的;
(三)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無繼承人、監護人和受遺贈人的;
(四)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其法定繼承人、監護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貸款契約條款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
第三十一條 處分抵押物的收入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所發生的拍賣費用。
(二)支付與抵押物有關的稅款。
(三)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四)退還借款人。

第七章 貸款保證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以所購的自住住房設定抵押的,接受購房款的售房單位應和公積金中心、受託貸款銀行簽訂保證契約,保證借款人在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前,購房款合法使用。如借款人違約,售房單位承擔連帶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責任。
第三十三條 售房單位的保證責任,自保證契約簽訂之日起至借款人領取房屋他項權利證交給抵押權人(公積金中心)收押之日止。
第三十四條 售房單位的保證責任範圍,以借款契約的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為限。
第三十五條 單位統一辦理職工公積金貸款的,由職工所在單位與公積金中心、受託銀行簽訂代理扣款協定,按契約約定方式從職工工資或其他收入中扣收貸款本息。

第八章 契約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借款契約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並依法變更《借款契約》、《抵押契約》、《擔保契約》。
第三十七條 擔保人失去擔保資格、能力或發生合併、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擔保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八條 借款人按契約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退還抵押人,借款契約終止。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受託銀行未按照借款契約約定的時間、金額發放貸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因借款人原因導致放款延遲的除外。
第四十條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契約約定的期限償還貸款的,應當按照借款契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需要處分抵押物用於償還貸款的,按契約約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借款契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契約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用於公積金貸款抵押的房屋,在貸款本息全部償清前因拆遷等原因致使其轉移或滅失時,借款人必須及時告知公積金中心,以重新設定抵押或者提前償清貸款。
第四十三條 房屋產權的登記費、公證費由借款人承擔。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9年7月6日市政府印發的《營口市個人購買住房政策性抵押貸款辦法》(營政發〔1999〕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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