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09年1月1日
  • 地區:黑龍江
  • 類型:辦法
內容,實施時間,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大我省煤炭生產企業對安全生產的投入,提足用好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依據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使用管理等方面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所有煤炭生產企業。
第三條 龍煤集團、沈煤集團雞西盛隆公司和中煤龍化公司所屬煤礦噸煤提取30元,由企業自提自用;地方煤礦在原來提取標準基礎上,噸煤一律增提10元,上繳同級財政實行專戶管理,其資金所有權不變,由企業提取政府監管,專款專用。
第四條 煤炭生產企業必須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專項用於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支出。地方煤礦增提費用與企業提取部分一併用於瓦斯治理等生產安全項目建設,列入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
第五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根據煤礦核定生產能力內的實際生產情況足額提取。對於超能力生產的煤礦要依據國家和省政府關於煤礦生產能力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條 各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煤礦生產能力管理,確保按標準及時足額合理提取安全費用,避免超額提取和漏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加裝煤炭生產能力管理系統。
第七條 地方煤礦增提安全費用的使用,應由煤炭生產企業提出項目申請,經地方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管、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由市(地)政府(行署)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要定期公布地方煤礦增提安全費用的提取、上繳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財政、物價、煤礦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要加強對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對不按規定提取和使用的要責令改正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存在貪污等違法行為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