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煤礦企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煤礦企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辦法》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9年1月7日印發。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購 買,第三章 運 輸,第四章 儲 存,第五章 使 用,第六章 關停收繳,第七章 附 則,
黑龍江省煤礦企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企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工作,規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使用、運輸行為,嚴厲打擊涉爆違法犯罪活動,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涉爆案事件的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意見》(黑政辦發〔2015〕34號)、《公安部關於印發的通知》(公通字〔2015〕29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於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製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第三條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監察相關部門要認真落實監管監察職責任務,加強部門協作,確保各環節監管形成完整鏈條,實現閉合式管理。公安、工信、煤管、煤監部門應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管控聯席會議制度,形成監管執法工作合力,通報工作情況、分析安全監管形勢、協商解決安全隱患問題,適時開展集中檢查、聯合整治,確保煤礦企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合法使用。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煤礦企業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許可的審批,井上民用爆炸物品儲存、流向登記等安全管理工作。對已確定關閉、停產煤礦的民用爆炸物品要按規定及時處理。
工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會同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監督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標識、登記標識制度。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煤礦企業井下民用爆炸物品日常安全監管,依法依規查處井下違法違規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對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民用爆炸物品監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煤礦企業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使用情況實施安全監察,依法依規對監察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監察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管轄的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六條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監察相關部門要廣辟線索來源,動員社會力量檢舉揭發非法轉讓、出借、轉借、抵押、郵寄、贈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等問題線索。經工作查實的,要對舉報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檢驗制度,保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符合相關標準。應當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對雷管編碼打號,按規定張貼炸藥箱條碼。包裝、貼碼、出入庫、裝卸和運輸等過程全程定位、全程視頻監控。
第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定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員、涉爆各環節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崗位安全責任制度,組織開展常態化安全隱患排查整改。
第九條 煤礦企業要建立井下人員升井檢身制度、礦石(煤炭)遺留民用爆炸物品發現處置制度。設定安檢通道、配備安檢門、視頻監控等設施,設定專職安檢人員,承擔煤礦升井安全檢查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監督工作。
第十條 煤礦企業要規範爆破作業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爆破作業人員任前必訓、年度必訓、違規必訓制度,對爆破作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安全技能、崗位風險教育培訓。
實行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定期報告及人員辭職報告制度,嚴禁僱傭無資質人員從事爆破作業。
統一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服裝顏色,分別為紅、藍、黃色。
第十一條 從事井下爆破作業人員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煤礦企業應將爆破作業人員證件查驗作為日常管理重要內容,確保證件合法、有效,嚴禁人證不符、證件空掛。

第二章 購 買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
第十三條 對煤礦企業提出的購買申請,公安機關應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
公安機關應根據申請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近期民用爆炸物品用量等審查“購買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重點查驗炸藥包裝箱是否按規定張貼條碼,發現未按規定張貼條碼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章 運 輸

第十五條 民用爆炸物品承運單位應建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台或者使用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台,配置專職監控人員,實時動態監控管理。對不具備實時道路運輸動態監控條件的,公安機關不得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第十六條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隨車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一車一證,並按照許可事項運輸。
第十七條 民用爆炸物品裝載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嚴禁違反規定混載炸藥雷管,嚴禁車廂內載人。
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並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
第十八條 井下運送民用爆炸物品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嚴禁雷管與炸藥違規裝卸、違規存放;嚴禁爆破作業現場雷管與炸藥混裝運送;嚴禁在交接班期間和人員上下井期間運送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章 儲 存

第十九條 實施爆破作業的煤礦企業應設定經安全評價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應一礦一庫。公安機關不得為沒有專用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煤礦企業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第二十條 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應符合相關規定,嚴格落實視頻資料保存30天以上、雙人雙鎖、24小時專人值守、每班不少於3人、每小時至少巡視一次等安全防範制度,治安保衛負責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安全防範措施落實情況,簽字確認,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煤礦企業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分庫設定、工作面民用爆炸物品保管應符合《爆破安全規程》相關規定。
煤礦企業井下要配置專用爆破器材箱,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藥、起爆器材應分別存放在加鎖的專用爆破器材箱內,嚴禁亂扔亂放。要嚴格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嚴防他人竊取。

第五章 使 用

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要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統,對民用爆炸物品入庫、發放、返庫等主要環節實施閉環式、可視化管理。
第二十三條 煤礦企業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記“日清點、周核對、月檢查”制度,即保管員每日清點一次庫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負責人每周核對一次流向登記記錄和庫存民用爆炸物品種類、數量,主要負責人每月檢查一次流向登記制度落實情況。清點、核對、檢查要簽字確認,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煤礦企業要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發放、領取、使用、清退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地面發放、領取民用爆炸物品時,保管員、安全員、爆破員必須同時在場、登記簽字、監控錄像,安全員監督爆破員按照爆破設計和當班用量領取,保管員清點、核對、記錄發放品種、數量。
第二十五條 井下爆破作業人員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進行爆破作業,堅持“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
第二十六條 露天煤礦爆破作業時,項目技術負責人、爆破員、安全員必須同時在場,項目技術負責人全面負責爆破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安全員現場監督爆破員按照操作規程裝藥、封孔、爆破。
第二十七條 爆破作業結束後,項目技術負責人、爆破員、瓦檢員(井工煤礦為瓦檢員,露天煤礦為安全員)共同清點、核對、記錄民用爆炸物品消耗和剩餘的品種、數量,當班剩餘爆炸物品全部清退返庫,交由保管員簽字確認,存檔備查。

第六章 關停收繳

第二十八條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監察相關部門要組成專門工作組定期深入礦區,對關閉、停產礦點、非法礦點逐一開展排查,確保關死、停住,防止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要及時獲取違法生產、違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情報信息線索,嚴查非法持有、私藏民用爆炸物品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要停止審批關閉停產煤礦民用爆炸物品購買申請。對關閉礦井剩餘民用爆炸物品要核對清點,及時收繳、銷毀;對停產礦井的民用爆炸物品要及時封存。嚴防發生私存私留、轉賣民用爆炸物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非煤礦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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