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保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已經保山市人民政府同意,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9月29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29日
  • 發布單位: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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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GB/T51353—2019)以及國家部委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保山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行為人按照規定將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部分或者全部從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取出的行為。
第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是保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的決策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保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五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保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的各項決策和授權事項,具體組織實施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
第六條 保山市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等無固定用工單位人員(以下簡稱自願繳存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提取範圍
第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以及配偶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第八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並註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滿半年後未就業的。
第九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應當由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並註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十條 自願繳存人員在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滿半年後,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全部存儲餘額並註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三章 提取條件
第十一條 職工以本辦法第七條(一)、(二)項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或者配偶應當擁有房屋產權。與他人共有房屋產權的,共有權人應當為職工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
第十二條 職工以本辦法第七條(一)、(二)項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房屋應當坐落於職工、配偶或者夫妻雙方的父母、子女的戶籍地、工作地、住房公積金繳存地。
第十三條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以及配偶在保山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金。職工以及配偶在保山市同時租賃多套住房的,每年只能就1套租賃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四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在購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時申請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餘額,未用該套住房的購建或者大修手續申請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二)項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第十五條 職工或者配偶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在貸款結清前,職工或者配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及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中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第十六條 職工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得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但職工是共同借款人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第八條(一)至(三)項、第九條規定申請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一次性沖還該筆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房屋規劃用途為非住宅用房的;
(二)償還以非住宅用房申請的住房貸款或者償還非住房貸款的;
(三)以繼承、贈與、換證、分戶、合併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四)不以整套房屋全部所有權進行交易的;
(五)與夫妻雙方父母、子女以外的共有權人共同購建住房的;
(六)近5年內被認定存在違法違規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或者近5年內被認定通過虛假購房交易等欺騙手段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第四章 提取頻次與額度
第十八條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以及配偶可以在簽訂購房契約(以商品房買賣契約登記備案日期為準)或者辦理不動產權證書(以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為準)的12個月內申請提取1次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的存儲餘額,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房屋總價。
第十九條 職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職工以及配偶可以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書(以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為準)的12個月內申請提取1次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的存儲餘額,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工程概預算金額。
第二十條 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以及配偶可以在取得房屋危險性鑑定為C級以上的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和工程概預算,在大修工程竣工後的12個月內申請提取1次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的存儲餘額,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工程概預算金額。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以本辦法第七條(一)項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與父母、子女共有產權的,提取額度按照職工以及配偶所占產權份額計算。沒有明確產權份額的,產權份額按照產權人數平均計算。
第二十二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保山市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以申請按月劃轉住房公積金沖還貸款本息,也可以使用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清償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二)辦理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或者在外地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還款滿12個月後,擁有產權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以每年申請提取1次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貸款本息,2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得少於12個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提取前12個月正常期次還款金額,也可以申請提取1次住房公積金用於一次性清償住房貸款,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貸款餘額。
第二十三條 職工家庭租賃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金的,可以每年提取1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得少於12個月,提取金額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租住保山市普通商品住房,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根據全市市場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積確定的租房提取額度;
(二)租住保山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房屋租金。
第二十四條 職工以本辦法第七條(一)、(二)項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本次提取與另1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購建大修提取或者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提取時間間隔不得少於12個月。
第五章 提取支付方式
第二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提取條件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資金應當劃入提取申請人本人銀行賬戶。職工住房公積金符合本辦法提取條件且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或者判決書,協助將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劃入人民法院指定賬戶。
第二十六條 提取資金用於償還保山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當採用對沖的方式辦理。
第六章 提取監督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應當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單位、職工以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職工在辦理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後與賣方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所購房屋買賣契約的,提取人必須在辦理有關手續前將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退回至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提取人拒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法對已提取款項進行追回,保障住房公積金資金的專款專用。
第二十九條 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記載其失信記錄,依法依規向信用主管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取消其5年內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住房公積金資格,並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已經提取資金的,責令職工限期全額退回。單位、職工或者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材料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省有關政策調整時,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調整方案並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2006年7月7日發布的《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保山市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及保山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保政辦發〔2006〕98號)同時廢止。保山市已經發布的其他檔案中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條款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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