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文山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是文山州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山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文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文山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文山州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文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全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受委託銀行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承辦。
第二章 提取條件及使用範圍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戶口遷出文山州境內或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條 對住房進行裝修、裝飾、中修、小修及為其他職工提供質押擔保等情況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在文山州境內調動工作的,只能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 提取時限和額度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時限: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憑本年度下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簽訂的購房契約(協定)在一年之內辦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被批准一年之內辦理;
(三)離休退休的,在批准之日起即可辦理;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在終止勞動關係之日就可辦理;
(五)戶口遷出文山州境內或出境定居的,在獲得批准出境之日起即可辦理;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在房屋租賃期內辦理,可每年辦理一次;
(七)償還銀行購房貸款本息的,在貸款有效期內每三年提取一次,償還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用於結清最後餘額時可提取一次;
(八)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在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即可辦理。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額度:
(一)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職工及其配偶或房屋產權共有人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及住房租金費用,同時每位職工提取額不超過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以個人住房公積金結息年度日即6月30日為準)存儲餘額的80%;
(二)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三)依照本法第四條(七)項規定即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註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 職工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二)、(三)、(四)、(七)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在中心記載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必須先用於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四章 提取需具備的相關資料及要求
第十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由職工本人或受委託人代為辦理,職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辦理。
第十一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的個人資料是:本人身份證及複印件,屬配偶或產權共有人的,須提供結婚證或戶口薄及複印件。受委託人代為辦理的須出具委託書。
第十二條 職工根據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提供的資料: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資料: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契約(協定)、交款收據及複印件。
2.建造自住住房的,須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許可證》(農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證)及複印件。
3.翻建(翻建,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自住住房的,須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許可證》(農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證)及複印件。
4.大修(指房屋主體結構損壞,屬於危房,需要對房屋的主體構件進行拆換,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自住住房的,提供維修方案及預算、單位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複印件,屬城區的,中心到實地調查後批覆;屬鄉鎮的,需提供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鑑定證明及複印件等。
(二)離休、退休的,提供離休證、退休證或職工離、退休檔案及複印件。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醫院證明或勞動能力鑑定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及複印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以封存處理,待職工再就業後,仍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原被封存賬戶給予啟封,轉移到新單位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如該職工3個月內未再就業的,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和未再就業證明及複印件,才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四)戶口遷出文山州境內或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出境證或人事部門調動檔案及複印件。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供貸款契約、商業銀行出具的貸款本息餘額證明及複印件。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租賃契約及複印件。
(七)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提供單位出具的死亡證明(被宣告死亡由法院出具)、身份關係證明、合法繼承證明或遺贈證明及複印件。
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及複印件。
(八)職工在職期間被判刑的,根據法務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及複印件,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五章 提取程式
第十三條 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申請,由單位對職工是否符合提取條件進行初審核實,並填制《文山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及《住房公積金支取款憑證》,同時在表證上加蓋印章。
第十四條 職工憑單位填制的《文山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住房公積金支取款憑證》及相關資料到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做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十五條 經中心審查準予提取的,簽發現金或轉賬支票交提取職工,職工憑身份證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資金提取。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文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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