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西藏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暫行辦法》《西藏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西藏自治區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藏建金監管„2022‟218號
各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地(口岸)支行:
為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各項政策,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貸款業務,提高公積金服務水平,促進我區住房公積金“放管服”改革,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相關工作要求,以及國家審計署 2021檔案年對我區住房公積金專項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結合我區實際,我們制定了《西藏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暫行辦法》《西藏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西藏自治區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拉薩中心支行
2022年4月19日
辦法全文
西藏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 350 號令)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賬戶設立、匯繳、轉移、封存、結算等。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並在我區繳納社保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在我區繳納社保的駐區外機構(以下統稱單位),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職職工指在上述單位工作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
第四條 區直和各市(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在歸集業務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住房公積金歸集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報告。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緩繳、降低繳存比例事項。
(五)需要決策的其他歸集業務事項。
第五條 區直和各市(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在歸集業務方面履行下列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法規政策,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計畫,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計畫執行情況報告。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辦理個人賬戶設立。
(四)記載住房公積金繳存、封存、轉移、計息等繳存情況並進行核算。
(五)根據管委會決定,負責審批繳存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申請。
(六)為繳存單位及繳存人提供對賬、查詢和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諮詢服務,受理投訴事項。
(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八)根據管委會確定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受委託銀行以及業務網點,對其歸集業務辦理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九)承辦管委會決定的其他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事項。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在繳存業務方面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法規政策,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在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中明確單位和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確保繳存職工與本單位勞動關係真實有效。
(三)按規定為本單位職工辦理繳存登記、匯繳、補繳、轉移、對賬等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並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應明確專門的經辦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相關事宜,經辦人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通過西藏住房公積金網上服務大廳或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信息變更。
(四)協助辦理本單位及其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對賬、查詢、諮詢事宜。
(五)配合管理中心做好監督檢查、投訴處理等工作。
(六)承辦需要單位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繳存事項。
第二章 賬戶設立、變更與註銷
第七條 新設立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 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繳存登記之日起 20 日內為職工辦理完成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單位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應於錄用或調入之日起 30 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一個職工只能有一個狀態正常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八條 單位賬戶設立
(一)管理中心應為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單位設立單位賬戶,一個單位原則上只設立一個單位賬戶。
(二)單位賬戶設立需要的基本信息包括:單位名稱、單位成立日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所屬地區、單位地址、主管部門、單位性質、經濟分類、隸屬關係、行業分類、資金來源、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等信息。
(三)單位繳存信息包括:單位登記號、開戶人數、繳存比例、繳存方式、首次匯繳月、月匯繳總額、經辦部門、經辦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辦公電話號碼、手機號碼、電子信箱)等信息。
(四)新單位在兩個月內未辦理完成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的,系統將自動註銷其單位賬戶。
第九條 個人賬戶設立
(一)管理中心應依職工身份證設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設立時,單位應提供真實、準確的個人信息,每名職工在我區只能設立一個狀態正常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個人賬戶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證件類型、證件號碼、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月繳存額、婚姻狀況、手機號碼等。
(三)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根據本人意願,出具原所在部隊開具的《軍隊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證明轉移接續到安置地管理中心建立公積金賬戶,並將部隊全部住房公積金轉移到新設立的公積金賬戶,以此作為辦理公積金貸款的依據。
第十條 單位繳存登記信息或職工個人繳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持相關材料到管理中心或受委託銀行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 30 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或原單位、清算組織已滅失的,管理中心經查證核實後,可直接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二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單位應將為職工繳存的和為職工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並從計入職工個人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單位應逐月、足額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不應提前和推遲。
第十三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工資,應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核定。
第十四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應由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和單位繳存部分組成,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分別乘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確定。
第十五條 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調整一次,單位每年應及時計算本單位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並報管理中心審核,核定後的繳存基數,從當年 7 月 1 日起執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一經核定,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不應高於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3 倍,最低不應低於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公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分為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且均不應高於 12%、不應低於 5%,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原則上應一致。
第十八條 單位應在規定範圍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報管理中心審核。
第十九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或者在規定範圍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一)前兩個年度連續虧損導致經營困難的。
(二)經依法批准緩繳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條 單位因特殊原因申請緩繳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未建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管理中心報管委會審批通過後執行。
(一)緩繳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期滿後仍需緩繳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應在期滿前30 日內重新申請辦理。緩繳期間,單位職工不得辦理提取、貸款、擔保等業務,已經受理但未辦結的業務停止辦理。
(二)經批准緩繳或者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後,應按規定及時恢復繳存並補繳緩繳期間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或恢復到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一條 單位因特殊原因造成欠繳少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按規定分別補繳。單位無法提供職工工資情況的,依據所在地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存在錯繳(多繳或少繳)的,經職工本人確認後,由繳存單位申請,管理中心審核通過後分別處理。
第四章 轉移與封存
第二十二條 職工工作調動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自職工工作調動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 30 日內到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職工因工作原因在區內變動單位的,應先由原單位將其賬戶封存,並由新單位重新設立個人賬戶,原單位應在 30 日內將其個人賬戶資金轉移至新單位個人賬戶。職工跨省調動工作的,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將原公積金賬戶餘額轉至新設立的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有尚未結清貸款或提供擔保的,不得辦理該業務;待結清貸款或解除擔保後再予辦理。
第二十三條 職工與單位臨時中止工資關係,但仍保留勞動關係的,單位應在停發工資 30 日內到管理中心或受委託銀行為職工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中止工資關係期間,職工不得辦理提取、貸款、擔保等業務。職工工資關係恢復後,單位應在當月為職工辦理個人賬戶啟封手續。啟封時職工繳存基數按職工當月工資確定。
第二十四條 單位因滅失、破產等原因,不能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信息變更和賬戶封存、轉移手續的,職工可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信息變更、賬戶封存、轉移、銷戶提取等手續,經管理中心核實後予以辦理。
第五章 網上辦理
第二十五條 管理中心應充分運用住房公積金綜合服務平台,強化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網上辦理。單位可通過住房公積金綜合服務平台辦理以下繳存業務:
(一)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封存、啟封及內部轉移。
(二)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調整。
(三)住房公積金匯繳。
(四)單位及職工個人信息查詢。本單位賬戶的基本信息變更(關鍵信息須到櫃檯辦理)。
第二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大力推進對外出具住房公積金證明材料電子化、網路化。經認證的電子證明與櫃面出具的紙質證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管理中心應通過與單位簽訂使用協定或開通數字證書(密鑰)等方式,確保網上業務辦理規範有序。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各市(地)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市(地)
住房公積金歸集的具體實施細則並按規定向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備。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自治區和各市(地)出台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如遇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