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

《怒江州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已經怒江州人民政府同意,怒江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0月19日印發,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8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怒江州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8日
  • 發布單位:怒江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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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州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州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積金的登記、賬戶設立、繳存、轉移、封存結算等。
第三條 我州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及其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前款所稱職工,指與單位形成勞動關係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
我州行政區域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年滿18周歲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有穩定且合法的經濟收入來源的,可參照我州住房公積金管理運行制度規定,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怒江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全州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在歸集業務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擬定住房公積金具體繳存比例;
(三)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緩繳、調整繳存比例事項,可授權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緩繳及調整繳存比例申請;
(五)需要調整的其他歸集業務事項。
第五條 怒江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在歸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條例》等公積金歸集法規政策,維護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利益;
(二)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計畫,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計畫執行情況報告;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辦理個人賬戶設立;
(四)記載住房公積金繳存、封存、轉移、計息等繳存情況並進行核算;
(五)根據管委會授權,負責審批繳存比例調整、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申請;
(六)為繳存單位和繳存人提供對賬、查詢和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的諮詢服務,受理投訴事項;
(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履行《條例》賦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方面的監督、檢查、處罰職責;
(八)承辦管委會決定或授權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歸集事項。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在繳存業務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條例》等住房公積金歸集法規政策,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在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中應明確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確保繳存職工與本單位勞動關係真實有效;
(三)按規定為本單位職工辦理繳存登記、匯繳、補繳、轉移、對賬等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並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應明確專門經辦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相關事宜;
(四)協助辦理本單位及其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對賬、查詢、諮詢事宜;
(五)配合公積金中心做好監督檢查、投訴處理等工作;
(六)承辦單位需要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繳存事項。
第七條 為方便繳存單位及職工辦理日常歸集業務,公積金中心積極推進住房公積金信息化建設,開展公積金歸集業務網上辦理,公積金中心應做好宣傳培訓工作,各繳存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
第二章 登記及賬戶設立、變更、註銷
第八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調入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續。
第十條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一條 單位或職工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應提供相關證明,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二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工資,應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核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三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當地人社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資標準,不得高於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社會職工的平均工資的3倍。
第十四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高於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2%。在此範圍內財政供養的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具體的繳存比例,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公積金中心研究後提出方案報管委員會批准後執行;其他單位或組織的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根據經濟效益情況提出方案,公積金中心根據管委會的授權審批後執行。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一致,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相同。
第十五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包括單位繳存部分和職工繳存部分,分別為職工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單位繳存部分和職工繳存部分分別實行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十六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公積金中心在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報管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管委員會可授權公積金中心審批;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的公積金。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仍需繼續降低比例或緩繳的單位期滿前一個月內可重新申報審批。
第十九條 單位欠繳或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應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補繳手續,併到受託銀行補繳住房公積金。單位應從發生欠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或發生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補繳。
第二十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渠道按月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設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單位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應優先償還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後未補繳的緩繳部分,應視為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
第四章 轉 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單位或職工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
(一)職工發生工作調動的;
(二)單位合併、分立的;
(三)單位撤銷、解散或破產,職工與新就業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係的;
(四)需進入集中封存戶管理的。
第二十四條 同城轉移,指職工個人賬戶及其住房公積金在同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不同單位之間的轉移。轉出單位應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轉出手續,轉入單位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轉入手續;職工個人賬戶從原單位管理戶直接轉入新單位管理戶。
第二十五條 異地轉移,指職工個人賬戶及其住房公積金在不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單位之間的轉移。職工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應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按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下發的《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操作業務操作規程》要求,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業務。
第二十六條 轉移職工有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應先補繳所欠金額後再辦理轉移手續;異地轉移職工在公積金中心有未結清的貸款,則在貸款結清後才可辦理異地轉移。
第五章 封存與啟封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自中斷工資關係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職工與單位恢復工資關係的,單位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啟封手續,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八條 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不符合轉移、銷戶條件的,單位應在30日內為其辦理個人賬戶集中封存手續。集中封存期間,公積金中心按規定對職工個人賬戶和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
第六章 結算、計息、對賬、查詢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於每年6月30日結息,結息後的利息併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業務發生記賬錯誤的,應及時調整,辦理錯賬調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單位原因導致記賬錯誤的,應由單位申請發起錯賬調整,公積金中心辦理錯賬調整時應與職工核實;
(二)因公積金中心操作錯誤導致記賬錯誤的,應由公積金中心發起錯賬調整,並告知涉及錯賬的單位或職工;
(三)因其他原因導致記賬錯誤的,應由公積金中心核實後辦理錯賬調整。
第三十二條 職工可持本人身份證到公積金中心服務視窗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相關信息,也可通過公積金中心開通的服務渠道進行線上查詢。
第三十三條 單位經辦人可持單位證明材料、經辦人身份證到公積金中心核對單位和職工賬戶信息。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如遇國家、省政策調整時,公積金中心應當作出調整本並向社會公示。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8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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