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怒江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已經怒江州人民政府同意,怒江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0月19日印發,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怒江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8日
  • 發布單位:怒江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維護繳存職工的合法利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規範》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怒江州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怒江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全州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四條 怒江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是全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機構,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記載職工公積金提取情況、防範和查處違規提取行為以及承擔國家、省、州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鼓勵職工通過公積金中心綜合服務平台(住房公積金網上服務大廳、一部手機辦事通、微信公眾號等信息化服務渠道)線上辦理公積金提取業務,其效力與到公積金中心櫃面辦理等同。
第二章 提取範圍
第六條 職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第七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應由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權益代理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條件和頻次
第八條 職工首次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需連續足額繳存公積金滿3個月。
第九條 職工及其配偶在工作地無自有住房並租房自住的(租賃住房應在工作地行政區域範圍內),職工須連續足額繳存公積金滿3個月。同一工作地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賃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
第十條 職工及其配偶在公積金中心有未結清貸款的,所提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一條 職工及其配偶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租賃住房消費行為的,只能就其中一項住房消費行為選擇一套住房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一次。提取業務辦理時間應間隔12個月(含)以上。
第十二條 同一套住房享受過公積金貸款的,不能再以相同事由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五)、(六)款規定的,職工及其配偶均可申請提取本人個人住房公積金。
第四章 提取額度
第十四條 對購買自住住房的,累計提取金額不得大於實際支付的購房款。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計提取金額不得大於實際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每次提取金額不得大於提取最高額度,提取最高額度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階段性調整公布後執行。
第十五條 對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每次最高可提取至個人公積金賬戶餘額的千元位。其中償還銀行購房貸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金額不超過上一年度還款本息合計(不含因逾期產生的罰息)。累計提取總額不得大於償還貸款本息總額(不含因逾期產生的罰息)。
第十六條 對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取金額按實際房租支出金額提取;對租住商品房的,提取金額不得大於公積金中心核定的提取額度(公積金中心應根據當地市場租金水平合理確定並及時調整)。
第十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額應為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全部存儲餘額,並註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離休、退休的;
(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並封存滿6個月,且未開設新賬戶繼續繳存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章 提取憑證
第十八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須向公積金中心或受託銀行提出申請,並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婚姻證明材料、個人銀行賬戶信息和業務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提取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材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二十條 提取身份證明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取申請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的,提供本人身份證;
(二)提取申請人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和公證的繼承協定、或公證的遺囑、或人民法院的調解書(判決書)等裁判文書、或經人民法院確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繼承調解協定書;
(三)提取申請人為監護人的,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和監護人證明材料;
(四)提取受託人受提取申請人委託、為提取申請人代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提供提取申請人和提取受託人身份證、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
第二十一條 提取業務證明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 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經登記備案的購房契約或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或購房款收據。
2. 購買再交易住房的,提供購房契約、交易過戶後的不動產權證書、契稅或增值稅發票。
3. 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準購證明檔案、購房契約(協定)或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
4. 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提供拆遷補償安置契約(協定)或所購拆遷安置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
5. 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契約(協定)或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
6. 購買拍賣住房的,提供房屋拍賣成交確認書、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 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規劃許可證明材料、施工契約、建房款發票。
2.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或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舊房翻建許可證明材料、施工契約、翻建費用發票。
3.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房屋危險性鑑定為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施工契約、大修費用發票。
(三)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提供以下材料:
1.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契約、租金繳納憑證。
2. 租住商品房的,提供提取申請人及其配偶無房產查詢結果。
(四)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以下材料:
1. 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證。
2. 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契約、借款契約、貸款銀行出具的上一年度還款明細。
(五)離休、退休的,提供離休證、退休證或相關證明材料。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契約或終止勞動契約通知等相關材料。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註銷證明材料。
(八)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1. 具有法律效力的繼承或受遺贈檔案。
2. 死亡職工戶籍註銷材料或死亡醫學通知書或火化證。
第六章 提取流程
第二十二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提供相關申請材料;
(二)公積金中心業務視窗受理並審核相關材料;
(三)申請符合提取範圍規定的給予提取並出具提取業務憑證,提取方式為轉賬支付;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規範的,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應一次性告知提取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線上辦理提取業務的,按照線上相關業務操作流程辦理。
第七章 違規提取行為處理
第二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規提取行為:
(一)利用虛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利用虛假婚姻信息、婚姻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利用虛假業務辦理委託函提取住房公積金;
(四)利用虛假工作關係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五)利用虛假購房、住房租賃契約提取住房公積金;
(六)利用虛假房屋所有權權屬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七)利用虛假鑑定報告提取住房公積金;
(八)利用虛假票據提取住房公積金;
(九)利用虛假自建房審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
(十)其他違規提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發現職工有違規提取情況屬實的,可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自違規行為發現之日起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也不受理其貸款申請。違規提取職工屬於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人員的,同時報送其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
(二)責令其限期全額退還套取資金,違規提取職工未在規定時間內全額退還違規套取資金的,公積金中心應依法採取法律手段追回資金,將其違規提取行為通過公積金中心入口網站對外公告,納入不良行為登記,並依法依規向相關信用管理部門報送其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六條 受委託代辦的單位、住房租賃企業,中介機構和工作人員涉嫌變造、偽造及使用虛假證明材料協助違規提取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將單位、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記入單位、個人不良信息庫和有關徵信系統,並對外公布,不再受理違規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在住房公積金系統中辦理單位開戶、繳存、提取業務。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向本單位職工宣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協助公積金中心開展違規提取的調查取證和資金追回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如遇國家、省政策調整時,公積金中心應當作出調整本並向社會公示。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2003年8月4日州人民政府發布了《怒江州州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怒江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怒政發〔2003〕160號),執行至今已歷時17年之久,管理辦法中原有的部分條款和內容已不適應新形勢下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發展需求,即將廢止。為保證我州公積金管理的延續性、有效性,確保公積金業務的規範運作,提升公積金服務效能,更好地體現國家房地產市場巨觀調控政策的要求及適應我州房地產市場環境的變化,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51353-2019)和國家、省、州有關政策要求,我中心對歸集提取管理辦法進行了重新起草。
二、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八章,二十九條。
第一章 總則,共五條。明確制定本《辦法》的目的;
明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及公積金中心的職責範圍;明確住房公積金適用範圍。
第二章 提取範圍,共二條。明確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範圍。
第三章 提取條件和頻次,共六條。明確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和頻次。
第四章 提取額度,共四條。明確繳存職工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相應範圍的額度規定。
第五章 提取憑證,共四條。明確繳存職工和委託人提取住房公積金對應條件辦理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六章 提取流程,共二條。明確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流程。
第七章 違規提取行為處理,共四條。明確違規提取行為和處理。
第八章 附則,共二條。明確公積金中心應按國家、省政策作出調整本並向社會公示;明確對本《辦法》的解釋權及實施時期進行規定。
三、新舊政策對比
本《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及公積金中心的職責範圍。
一是增加了“鼓勵職工通過公積金中心綜合服務平台(住房公積金網上服務大廳、一部手機辦事通、微信公眾號等信息化服務渠道)線上辦理公積金提取業務,其效力與到公積金中心櫃面辦理等同”內容。促進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方便快捷。
二是將提取最高額度規定為“提取最高額度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階段性調整公布後執行。”避免了額度動態調整帶來的規範性檔案多次修改。
三是進一步明確了繳存職工和委託人提取住房公積金對應條件辦理需提供的證明材料。明確租賃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的條件和所需提供材料。
四是新增了提取公積金償還銀行購房貸款本息規定,“對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每次最高可提取至個人公積金賬戶餘額的千元位。其中償還銀行購房貸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金額不超過上一年度還款本息合計”進一步減輕職工商業購房貸款的壓力。
五是增加了“違規提取行為和處理”章節,明確違規提取行為和處理方式。
四、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怒江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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