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滄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臨滄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已經臨滄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7月2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滄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20日
  • 發布單位: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第710號修訂)、《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雲政辦函〔2020〕35號)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繳存職工按規定將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部分或全部從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取出的行為。
第三條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第四條在啟動《臨滄市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防控暫行辦法》相應回響措施期間,從其規定執行。
第二章提取情形
第五條職工發生下列住房消費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
可以按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償還購建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職工在本市租房自住的。
第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餘額並註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一)離休、退休的;
(二)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
(一)同一套住房已經申請過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再同時申請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職工一年內有連續3期或者累計6期及以上逾期還款記錄的,當年不得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購建房貸款本息;
(三)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依法依規被凍結的;
(四)非直系親屬關係的多人共同購建房或父母、子女之間以交易形式轉移產權的;
(五)以受贈、繼承等非購買方式取得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
第八條在同一時間段內,職工僅能選擇一項住房消費情形提出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第九條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不得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
第三章提取條件、時限及額度
第十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因購建房(含翻建、大修)使用住房公積金不足2次、且該套住房未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購買商品住房的,自購房契約備案之日起2年內;購買二手房的,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2年內。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購房總價款。其中,購買回遷安置房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應補交的價款。
(二)建造、翻建。主體工程竣工並自相關部門出具的準建手續之日起2年內。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建造、翻建房屋工程價款。
(三)大修。自相關部門出具的準建手續2年內,還需提供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危險性鑑定為C級或D級的鑑定材料。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大修房屋工程價款。
第十一條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按照以下規定提取:
(一)在本市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正常還款12個月後,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以申請按年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本息,也可與公積金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借款人委託自動 提取授權書》,公積金中心按年自動給予提取。提取最高額度為 前12個月借款人與共同借款人的繳存額之和,且不超過前12個月的還款本息,累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償還貸款本息總額。提取時間間隔不得少於12個月,以前年度未申請的視為放棄,提取額度不累計計算。
還款滿一年後,可以使用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清償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二)辦理了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因購建房(含翻建、大修)使用住房公積金不足2次、該套住房未一次性提取過住房公積金,正常還款12個月後,可按年申請提取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貸款本息,提取最高額度為前12個月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繳存額之和,且不超過前12個月還款本息,累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償還貸款本息總額。提取時間間隔 不得少於12個月,以前年度未申請的視為放棄,提取額度不累計計算。
第十二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連續繳存3個月以上的無房職工,市內租賃住房的可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可半年或一年申請一次,以前年度未申請的視為放棄,提取額度不累計計算。
(一)租賃廉租房、公租房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租金。
(二)租賃商品住房的,提取最高額度由公積金中心參照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經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執行。現階段年提取最高限額按每戶不超過10000元執行。
第十三條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銷戶的提取:
(一)離休、退休的。職工已辦理離、退休手續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封存的,提供離、退休批文或離、退休證可一次性 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同時註銷其賬戶。
(二)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賬戶封存滿6個月,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相關材料,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同時註銷其賬戶;
2.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賬戶封存滿6個月,期間未在市內新單位就業繳存的,出具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相關材料,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同時註銷其賬戶;期間在市內新單位就業並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作賬戶轉移。
(三)出境定居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封存,提供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註銷憑證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同時註銷其賬戶。
(四)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權益代理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權益代理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餘額 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1.繼承人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提供繼承人身份證、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相關材料、申請人與死亡職工關係的材料;
2.繼承人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以外的或者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提供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身份證、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 死亡相關材料、確定其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材料;
3.在申請提取前,死亡職工若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續簽借款契約,並將所提取的住房公 積金優先用於沖還貸款。
第四章提取受理、審核及支付
第十四條 職工應按規定的提取情形和相應的提取要件備齊材料,可通過公積金中心線上服務渠道、線下服務網點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提取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真實齊全且符合規定,方可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六條材料真實齊全,符合提取規定的,審核無誤後應即時辦結。需進一步核查的,應在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作出答覆。當提取申請人對審核提出異議時,可提出提取覆核申請,公積金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覆核終審意見。
第十七條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進行提取審核,不得自行放寬審查條件,對識別出偽造、變造各類提取材料的,必須及時中止提取行為。如對職工提取行為的真實性有疑義的,可依法依規要求職工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材料,也可向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核實。
第十八條提取審核通過的,將提取資金劃轉至提取申請人本人銀行賬戶。職工住房公積金符合本辦法提取條件並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劃入人民法院指定賬戶。申請死亡提取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只能轉入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通過委託公證書所指定的賬戶。簽訂《住房公積金借款人委託自動提取授權書》的,按協定執行。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審核中止:
(一)職工全部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職工拒不配合提供相關申請材料或者拒不配合提取審核工作的;
(三)職工涉嫌提供虛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礙提取審核工作的;
(四)公積金中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進行提取審核的。中止提取審核的情形消失後,公積金中心應當恢複審核,提取審核的期間繼續計算。
第五章網上提取
第二十條公積金中心應運用“網際網路+”新技術,拓寬業務辦理渠道,推進線上提取等自助辦理事項。相關辦理規定可適時予以最佳化調整,並對外發布,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提供簡便、高效服務。
第二十一條對公積金中心有技術支持線上上開展的提取業務,提取申請人可按規定進行註冊和身份認證後,通過客戶端 辦理提取業務。
公積金中心應根據信息技術推進情況,適時發布可線上上辦理的提取事項清單。
第二十二條線上提取業務審核標準應當與櫃面業務審核標準一致,以保障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建立線上提取業務辦理的準入和退出等規定,規範業務辦理流程,確保業務辦理的有序運行。
第六章監督
第二十四條公積金中心提取管理業務應接受上級行業監管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委會、財政、審計、繳存單位和職工以及 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符合提取規定並提交真實、合法、有效的材料。對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提供虛假或偽造材料等手段騙提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公積金中心應留存其提交的所有虛假材料,並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對已違規提取獲得資金的,責令職工限期全額退回,在一定 期限內限制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對逾期不退回的,列為嚴 重失信行為,並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推送失信信息,實施聯 合懲戒。單位、職工或者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材料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公積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內外勾結,協助繳 存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的,一經查實,按相關規定給予黨紀、政 務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省有關政策調
整時,由公積金中心提出調整方案並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2005年11月26日發布的《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管理實施細則〉〈臨滄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臨政辦發〔2005〕276號)同時廢止。其他檔案中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條款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政策解讀

2021年7月20日,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臨滄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臨滄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臨政辦規〔2021〕2號)(以下簡稱《三個管理辦法》)。為方便社會公眾全面了解有關政策,現解讀如下:
  一、《三個管理辦法》制定的背景
  (一)我市原辦法已不符合規範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我市現行《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管理實施細則》《臨滄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臨政辦發〔2005〕276號)(以下簡稱“《一辦法兩細則》”)於2005年11月26日印發,制定出台時間較長,已不符合規範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二)各項政策已發生較大改變。近年來,我市住房公積金各項政策根據國家、省相關規定,不斷進行調整,現已發生較大改變。《一辦法兩細則》規定的部分政策和措施已不再執行,急需根據現行政策進行修改完善。
  (三)辦事渠道和流程、要件不斷最佳化。隨著“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化,以現代信息技術為依據,實現了“網際網路+公積金”政務服務新模式,全面最佳化流程,減少環節,精簡各類辦事要件,取消各類證明材料,縮短辦事時限。為此,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家、省、市近幾年來的現行政策進行全面對照梳理,同時借鑑省內外部分州市的做法,結合臨滄實際,按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三項主要業務類型劃分,制定《三個管理辦法》。
  二、《三個管理辦法》制定的依據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第710號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2005〕5號)、《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雲南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 雲南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關於保障在雲南就業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雲建金〔2018〕2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關於軍隊專業技能崗位文職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軍後財〔2019〕55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雲政辦函〔2020〕35號)和國家、省、市近幾年來住房公積金現行政策,結合臨滄實際制定《三個管理辦法》。
  三、總體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始終把服務好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擺在工作的首位,不斷最佳化流程、精減材料、壓縮時限,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推進“網際網路+公積金”建設,建成線上線下相輔相成的政務服務新模式,大力推廣網廳、手機公積金APP、官方微信、一部手機辦事通、自助服務終端等多渠道線上辦理業務,實現足不出戶指尖辦,切實為民眾搭建多渠道服務平台,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
  四、《三個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二)《臨滄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共七章二十九條,主要明確了繳存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形和不得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形;所有提取情形需具備的條件、時限及可提取額度;申請提取的渠道、受理審核及支付方式;線上申請辦理提取業務的具體規定;以及違規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相關處理等內容。
  與原《一辦法兩細則》相比:隨著“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化,申請提取的條件、時限、方式、渠道、需提交的材料等都發生較大改變,充分運用信息技術,已建成線上線下相輔相成的政務服務新模式,服務渠道已實現了多樣化,絕大部分業務可線上辦理辦結,部分業務實現“跨省通辦”。
五、業務辦理相關事項
  (一)辦理渠道
  1.櫃面辦理:所有業務均可櫃面辦理,繳存單位經辦人或繳存職工提供所辦理事項相關材料到住房公積金中心各縣(區)管理部或受託銀行網點櫃面辦理。
  2.“一窗通”平台辦理:單位繳存登記。企業通過線上申請註冊登記的,應將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登記納入雲南省開辦企業“一窗通”服務平台“一表填報”事項辦理。
  3.單位網廳辦理:登錄單位網廳可辦理單位繳存登記,職工個人賬戶設立,單位年度繳存基數申報,單位對賬,單位匯、補繳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非關鍵信息變更,市內賬戶轉移,職工個人賬戶封存啟封,單位信息查詢列印等業務。
  4.個人網廳、手機公積金APP、微信公眾號辦理:離休、退休提取,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提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出境定居提取,無房職工在本市租房自住申請提取,提前還本,提前結清,還款賬號變更,購買自住住房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等業務。
  5.開發商網廳辦理:貸款業務受理。
  6.一部手機辦事通辦理:離休、退休提取,提前還款等業務。
  7.住建部微信小程式辦理:職工異地轉移接續業務。
  (二)網廳登錄方式。單位網廳用戶需到櫃面辦理註冊,個人網廳用戶可線上辦理註冊。註冊後進入網址,登錄網廳單位用戶或個人用戶,按程式辦理相關繳存業務。
  (三)辦理地點。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大廳、各合作銀行網點、各縣(區)及孟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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