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滄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臨滄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已經臨滄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7月2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滄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20日
  • 發布單位: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建自住住房,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第710號修訂)、《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雲政辦函〔2020〕35號)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由臨滄市住 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向正常繳存住房公積 金的職工發放定向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貸款。
第三條借款人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守信、依法合規的原則。
第四條公積金貸款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風險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市公積金貸款管理決策機構,負責確定公積金貸款的重大政策措施和最高貸款額度。
第六條公積金中心是本市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執行管委會各項決定及授權事項、組織實施公積金貸款業務,承擔 公積金貸款風險以及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有效的公積金貸款管理機制,建立健全風險管控體系,實施公積金貸款全流程管理。
第七條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公積金中心委託管委會確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公積金中心應與受 托銀行簽訂委託協定,並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與責任。受託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必須接受公積金中心的監督、考核和管理。
第八條在啟動《臨滄市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防控暫行辦法》相應回響措施期間,從其規定執行。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九條凡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同時無公積金貸款;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購買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契約、協定或權屬證件及相關材料,其契約、協定或權屬證件簽訂 時間在2年內,並且借款申請人、配偶及產權共有人未因同套住房申請一次性提取公積金;
(三)購建房首期付款金額達到規定的首付比例;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五)具有穩定職業和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六)沒有尚未還清並且數額較大,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的債務;
(七)同意用購買或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為貸款抵押;
(八)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公積金貸款支持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條件的自住住房,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 住房的繳存職工發放貸款。
第十二條借款申請人的配偶應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共同承擔償還公積金貸款責任,其他產權共有人需同意按規定辦理抵押手續,並承擔償還公積金貸款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申請公積金貸款時職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個人徵信存在嚴重不良記錄的;
(二)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凍結的;
(三)因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被起訴的;
(四)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五)產權有異議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設定抵押的;
(七)存在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等情形的;
(八)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條公積金貸款以戶為單位,最高可貸額度由管委會確定,隨政策、房屋造價、職工收入水平的變化作調整。
每戶家庭公積金貸款額度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不高於管委會確定的最高貸款限額;
(二)房貸比不高於抵押物價值的規定比例;
(三)還款額不高於職工家庭收入的規定比例,家庭收入按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核定;
(四)影響貸款額度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條公積金貸款期限以年為單位,貸款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30年。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5年和抵房屋土地使用權終止年限。
第十六條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貸款程式
第十七條借款申請。符合條件的借款申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公積金中心管理部、受託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提出借款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配合貸款調查和審核。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和產權共有人的身份證、戶口冊、婚姻狀況證件(結婚證、離婚證、婚姻狀況申明書)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
(二)合法有效的購買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契約、協定以及所購現房的不動產權證,自建房的還需提供規劃部門批准建設的相關檔案;翻建、大修的應提供有關部門鑑定意見和相關批准檔案;
(三)首付款收據;
(四)借款人及配偶徵信報告;
(五)借款人還款賬戶;
(六)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貸款受理。公積金中心經辦人員及受託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銀行經辦人員,對借款人提交的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及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情況進行審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並進行面簽;對借款申請人不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或者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但需明確告知借款申請人原因。職工對公積金中心作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覆核,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十九條貸款調查。受託銀行應當結合借款申請人的收入、債務、信用記錄、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對借款申請人的償還能力、信用狀況、風險程度等情況進行貸款調查並出具調查意見。
第二十條貸款審批。公積金中心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審批,並及時通知借款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貸款發放。經批准的貸款申請及時通知借款人辦理抵押手續,借款人抵押手續辦理完結,由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取回後,應當按照借款契約約定將貸款資金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或本人,並及時通知借款人。
第五章貸款合作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完成商品房預售備案後,可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建立公積金貸款合作關係。
第二十三條已建立公積金貸款合作關係的項目,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對外公布,並受理借款人提出的公積金貸款申請。
第二十四條公積金中心應與住建、不動產等部門建立工作聯動機制,推進樓盤項目合作,共同維護繳存職工使用公積金貸 款購房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貸款擔保
第二十五條公積金貸款擔保範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和為實現債權所需的費用。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以抵押為主,借款申請人應當將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產權進行抵押。
公積金中心可根據借款人和抵押物的實際情況採取追加抵押或質押。
第二十六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契約,並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同時應將房屋價值全部用於抵押。
抵押物價值認定為:商品房期房、商品房現房以登記備案的購房契約價值作為認定標準;二手房以登記備案的交易契約價值和不動產契稅發票金額為依據,按就低不就高原則認定價值;當繳存職工提供的二手房交易契約價值和不動產契稅發票金額嚴重背離當期當地市場交易價的,為嚴防騙提騙貸行為發生,可由 公積金中心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借款申請人要求對抵押物價值重新認定進行評估的,可由借款申請人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各自承擔評估費用;自 建房由公積金中心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認定價值。
第二十七條抵押物為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期房的,與公積金中心確立合作關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為借款人提供階段性保證及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在抵押期內,借款人應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處分,並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依法拆遷的,補償的費用應按有關規定優先用於償還貸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一次性還清或提供經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新的抵押物或採取質押(定期存單、國庫券),並重新簽訂擔保契約或質押契約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第二十九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公積金中心有權依法處置其抵押物或質押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處置抵押物或質押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及相關費用的,公積金中心有權向借款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 部分,退還抵押人。
第七章貸款償還
第三十一條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公積金貸款,到期一次還本付息;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公積金貸款,按月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自主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契約約定的還款計畫、還款方式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將還款金額足額存入到銀行還款賬戶,公積金中心按約定還款日從借款人還款賬戶扣劃。
第三十三條貸款發放滿1年,借款人可根據契約約定全部或部分提前歸還貸款本息。提前還貸時,需事先向公積金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同意後方可提前還貸。提前還貸後,根據契約約定的期限、利率和貸款餘額按實際占用天數計收利息,已計收的利息不作調整。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未能按還款計畫歸還貸款本息的,應按借款契約約定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逾期貸款罰息的規定計收罰息。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在正常還款12個月後,可按年度申請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提取最高額度為前12個月繳存額之和,且不超過前12個月的還款本息,累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償還貸款本息總額。
第三十六條在還款期限內,借款人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共同借款人履行《借款契約》義務;無共同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同時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房產繼承人、受遺贈人歸還剩餘貸款本息;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契約》, 由公積金中心按照有關規定對抵押物進行處置,抵押物處置所得價款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後,剩餘財產按有關規定處置或轉交繼承人、受遺贈人。由共同借款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履行《借款契約》的,須簽訂補充契約,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第八章契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公積金借款契約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公積金中心、借款人、保證人協商同意,並依法簽訂變更協定。
第三十八條公積金借款契約變更包括以下類型:
(一)抵押物變更;
(二)借款人變更;
(三)還款賬戶變更。
第三十九條發生以下情形之一,且新抵押物足值的,借款人可申請抵押物變更:
(一)借款人因房屋質量問題要求開發商換房,所換房屋屬同一小區的;
(二)抵押物建築面積、相應的土地使用面積發生變化的;
(三)抵押物所在街道、樓牌號名稱發生變化的;
(四)因市政規劃等原因需要拆遷的。
第四十條因更改姓名、離婚、死亡等原因需要變更借款人的,滿足規定條件的新借款人可申請進行借款人變更。
第四十一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公積金中心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或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或解除契約,並要求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及受託銀行提供虛假材料取得貸款的;
(二)借款期間,借款人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及以上未償還或未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
(三)借款期間,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連續欠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或累計6個月及以上的;
(四)借款人、抵押人拒絕或阻礙貸款人及受託銀行對抵押物和貸款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的;
(五)借款人、抵押人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擅自將本契約抵押物滅失、毀損、價值減損、出租、重複抵押或作其他處分,且不按貸款人的要求終止違約行為、恢復抵押價值或提供新的擔保的;
(六)借款人與他方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契約的;
(七)擅自改變貸款用途的。
第九章貸後管理
第四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履約情況、合作項目及抵押物狀況、保證人擔保能力的變化等進行跟蹤調查,及時發現和處置風險,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第四十三條借款人應當接受公積金中心對其貸款使用情況、還款能力、抵押擔保狀況變化等情況的監督核查,對已經成為可能影響貸款償還的因素,及時告知公積金中心,並積極配合公積金中心採取相應的債權保全措施。
第四十四條對逾期未收回的公積金貸款,公積金中心應針對具體情況,採取催收、訴訟、處置抵(質)押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貸款本息連帶責任等有效措施保全債權。
第四十五條借款人結清貸款本息後,公積金中心應與借款人共同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手續,將抵押物返還抵押人,借款契約 終止。
第四十六條公積金中心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公積金貸款檔案管理制度,對公積金貸款業務檔案實施規範管理。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一)借款人採用欺騙手段違法獲得公積金貸款的;
(二)借款人擅自將抵押物拆除、轉讓、贈與或重複抵押的;
(三)借款人貸後停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及以上的;
(四)償還貸款連續3期或累計6期及以上逾期的;
(五)抵押物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實抵押物的;
(六)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
(七)違反本辦法和借款契約及相關擔保契約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八條出現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可依法採取以下一種或多種處理方式:
(一)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
(二)提前收回全部貸款本息,解除契約或依法處理抵押物;
(三)將借款人記入公積金系統失信名單,並提交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及雲南省信用信息一體化平台,並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推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
(四)限制借款人自納入失信行為名單之日起一定期限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
(五)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移交有權機關依法查處或追究責任。
第四十九條公積金中心、受託銀行的工作人員在公積金貸款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 的,由所在單位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省有關政策調整時,由公積金中心提出調整方案並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審議通過 後公布實施。
第五十一條公積金中心應積極推進與公安、民政、住建、不動產登記、人民銀行的信息聯網,實現貸款網上申請,為繳存職工申請貸款提供簡便、高效服務。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2005年11月26日發布的《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管理實施細則〉〈臨滄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臨政辦發〔2005〕276號)同時廢止。其他檔案中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條款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政策解讀

 2021年7月20日,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臨滄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臨滄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臨政辦規〔2021〕2號)(以下簡稱《三個管理辦法》)。為方便社會公眾全面了解有關政策,現解讀如下:
  一、《三個管理辦法》制定的背景
  (一)我市原辦法已不符合規範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我市現行《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管理實施細則》《臨滄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臨政辦發〔2005〕276號)(以下簡稱“《一辦法兩細則》”)於2005年11月26日印發,制定出台時間較長,已不符合規範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二)各項政策已發生較大改變。近年來,我市住房公積金各項政策根據國家、省相關規定,不斷進行調整,現已發生較大改變。《一辦法兩細則》規定的部分政策和措施已不再執行,急需根據現行政策進行修改完善。
  (三)辦事渠道和流程、要件不斷最佳化。隨著“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化,以現代信息技術為依據,實現了“網際網路+公積金”政務服務新模式,全面最佳化流程,減少環節,精簡各類辦事要件,取消各類證明材料,縮短辦事時限。為此,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家、省、市近幾年來的現行政策進行全面對照梳理,同時借鑑省內外部分州市的做法,結合臨滄實際,按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三項主要業務類型劃分,制定《三個管理辦法》。
  二、《三個管理辦法》制定的依據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第710號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2005〕5號)、《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雲南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 雲南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關於保障在雲南就業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雲建金〔2018〕2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關於軍隊專業技能崗位文職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軍後財〔2019〕55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雲政辦函〔2020〕35號)和國家、省、市近幾年來住房公積金現行政策,結合臨滄實際制定《三個管理辦法》。
  三、總體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始終把服務好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擺在工作的首位,不斷最佳化流程、精減材料、壓縮時限,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推進“網際網路+公積金”建設,建成線上線下相輔相成的政務服務新模式,大力推廣網廳、手機公積金APP、官方微信、一部手機辦事通、自助服務終端等多渠道線上辦理業務,實現足不出戶指尖辦,切實為民眾搭建多渠道服務平台,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
  四、《三個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三)《臨滄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共十一章五十三條,主要明確了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以及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應具備的條件;貸款的額度、期限及利率;申請貸款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貸款受理審批的流程;公積金中心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及相關部門建立合作關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擔保方式及抵押物價值的具體認定;償還方式;借款契約、抵押物變更的具體類型;公積金中心有權單方面解除契約的具體情形;貸後管理以及對借款人違約的具體處理等內容。
  與原《一辦法兩細則》相比:隨著信息化建設不斷推進和國家政策不斷調整,貸款準入條件、貸款程式、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和利率、價值認定方式等都發生了變化。
  五、業務辦理相關事項
  (一)辦理渠道
  1.櫃面辦理:所有業務均可櫃面辦理,繳存單位經辦人或繳存職工提供所辦理事項相關材料到住房公積金中心各縣(區)管理部或受託銀行網點櫃面辦理。
  2.“一窗通”平台辦理:單位繳存登記。企業通過線上申請註冊登記的,應將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登記納入雲南省開辦企業“一窗通”服務平台“一表填報”事項辦理。
  3.單位網廳辦理:登錄單位網廳可辦理單位繳存登記,職工個人賬戶設立,單位年度繳存基數申報,單位對賬,單位匯、補繳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非關鍵信息變更,市內賬戶轉移,職工個人賬戶封存啟封,單位信息查詢列印等業務。
  4.個人網廳、手機公積金APP、微信公眾號辦理:離休、退休提取,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提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出境定居提取,無房職工在本市租房自住申請提取,提前還本,提前結清,還款賬號變更,購買自住住房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等業務。
  5.開發商網廳辦理:貸款業務受理。
  6.一部手機辦事通辦理:離休、退休提取,提前還款等業務。
  7.住建部微信小程式辦理:職工異地轉移接續業務。
  (二)網廳登錄方式。單位網廳用戶需到櫃面辦理註冊,個人網廳用戶可線上辦理註冊。註冊後進入網址,登錄網廳單位用戶或個人用戶,按程式辦理相關繳存業務。
  (三)辦理地點。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大廳、各合作銀行網點、各縣(區)及孟定管理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