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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委託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和確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向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產權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專項住房貸款。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貸款資金使用計畫、受託銀行的審批和確定。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指導、監督等工作,並負責市本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各分中心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受託銀行應簽訂承辦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金融業務協定,明確雙方職責,委託貸款手續費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則上應自主完成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貸款審批和貸款核算。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度不足以支付應付購房款時,可組合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組合貸款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聯合發放。
第六條 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貸款資金不足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採取調整貸款政策、輪候制、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轉商業性個人住房貼息貸款(以下簡稱“公轉商貼息貸款”)、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緩解資金不足;貸款資金寬鬆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採取公轉商貼息貸款置換和
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方式利用資金。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貸款諮詢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託銀行應通過櫃面、“12329”熱線電話和簡訊、網站、微信等渠道向繳存職工提供貸款諮詢服務。
第九條 貸款諮詢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貸款基本條件,包括貸款對象、住房公積金繳存要求、年齡、收入狀況等;
(二)貸款用途、利率、期限、額度、首付款要求、擔保方式、還款方式、還款途徑等;
(三)貸款所需申請材料明細,包括購建房材料、身份證明、繳存證明、婚姻關係證明、還款能力證明等;
(四)貸款程式,包括辦理流程、辦理場所、辦理時限等;
(五)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申請表及有關貸款申請材料的獲取渠道;
(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業務延伸網點的地址、電話等;
(七)貸款擔保的相關要求;
(八)提供貸款額度、還款計畫等測算服務;
(九)貸款收款、還款賬戶相關要求;
(十)貸款其他相關諮詢。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託銀行在提供以上貸款諮詢服務的基礎上,向借款申請人發放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申請表等相關表單,並應一次性告知相關注意事項。
第三章 貸款申請和受理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直接受理繳存職工的貸款申請,也可委託受託銀行受理繳存職工的貸款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人在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須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處於正常繳存狀態,留存不少於6個月的繳存餘額(當前月繳存額的6倍),補繳、躉繳等形式不視為連續繳存。以下特殊情形除外:
1、借款人在申請
住房公積金貸款日前,先後在兩個(含)以上單位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但在辦理單位調動、轉移手續過程中發生補繳住房公積金的;
2、軍隊轉業人員到地方後將軍隊公積金轉移接續到地方的;
3、職工由於單位原因產生住房公積金補繳的。
(二)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通常情況下,申請人(及其配偶)的月平均收入應當大於或等於月還款額的兩倍。
(三)有規定期限內(詳見第十三條)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住房的真實有效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兩年內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沒有不良信用記錄,具體管理規定如下:
1、信用記錄以人民銀行版本的個人信用報告為準,各委託貸款銀行通過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數據產生的個人信用報告視同人民銀行的信用報告;
2、個人信用報告上載明的逾期不區分種類,採取按月償還方式的貸款中1個月即為1期,每出現1期逾期還款計不良記錄1次;採取到期一次性償還的信用、抵押等貸款中,產生超過3個月以上沒還款的,視為連續3次逾期;
準貸記卡還款狀態中出現“1”或“2”可視為正常還款;
3、夫妻雙方的逾期次數不累加;
4、連續三次(含)以上或累計六次(含)以上逾期,不允許貸款;
5、綜合信用評價較差,被法院、信用台州等機構平台列入黑名單的,不允許貸款;
6、公積金貸款未按時足額還款即逾期,每期都設3個工作日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的,不計罰息且不納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超過寬限期的,計收逾期罰息且納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7、逾期情況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信息雙重查核;
8、特殊情況,須有詳細情況證明並報分管領導審批。
(五)職工家庭成員(家庭成員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都從未申請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按首套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已經申請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執行“認房認貸”原則。
住房套數具體規定如下:
1、家庭成員在台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戶口所在地、工作所在地和購房所在地(以下簡稱“規定區域內”)購買首套或第二套住房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不受理規定區域內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積金貸款,住房套數以不動產部門登記結果為準;
3、土地性質為集體的不計入住房套數。
貸款次數具體規定如下:
1、一個職工家庭可申請兩次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受理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
2、申請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轉商貼息貸款)未結清的,不允許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3、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滿12個月後可再次申請。
(六)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住房作為抵押。具體規定如下:
1、原則上必須以職工家庭本次貸款申請的住房作為抵押物;
2、建造的自住住房土地性質為集體的,申請人需提供其他住房作為抵押物;
3、所購住房為“子母套”,採取純公積金貸款的,必須兩套一併抵押;採取組合貸款的,在公積金管理機構委託銀行與商業貸款銀行一致的情況下,可分開抵押;
4、申請人及其配偶等共有(包括單獨擁有)房屋產權人都同意將該住房作抵押。
(七)已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及相關規定。
(八)已支付不低於規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如職工需同時申請組合貸款的,根據公積金中心和銀行的首付比例高者為準。具體規定如下:
1、購買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為30%,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的70%;
2、購買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為40%,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的60%;
3、購買預(現)售商品房的,須未全額付款;
4、預(現)售商品房轉現房辦理不動產權證後(商轉公除外),不再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貸款的時限:
(一)購買預售商品房的,申請人應在簽訂
商品房買賣契約後24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
(二)購買現售商品房的,申請人應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後12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
(三)購買現房(包括二手房)的,申請人應在辦妥房屋交易過戶手續,交納房屋契稅(以契稅發票所載明的時間為準)後的12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
(四)建造住房的,其土地性質為國有的,申請人應在取得相應《
不動產權證書》後的12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土地性質為集體的,申請人應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後12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
(五)翻建或大修住房的,申請人應持有關部門批准檔案,在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後的12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
(六)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應在辦理一次性償還商業性貸款後30日內,提出貸款申請。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貸率處於85%以上高位運行並達到風險狀態時,停止該項業務的辦理。
第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時需提供以下申請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一)身份證明:申請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證(不包括複印件)、戶口簿等;
(三)還款能力證明:申請人及其配偶單位出具的
收入證明或個人收入承諾書(以下統稱收入證明),申請人也可根據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推算其收入,無需提供收入證明;收入證明上的月收入為繳存基數1.5倍以上或10000元以上的,需額外提供銀行流水。申請人父母、子女可作為共同還款人,簽訂共同還款承諾書,提供共同還款人的身份證、收入證明,以及與申請人的關係證明;
(四)徵信證明:中國人民銀行
個人徵信系統查詢申請人及其配偶個人信用情況材料;
(五)住房公積金異地繳存和貸款證明:申請人或其配偶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繳存證明和近12個月的繳存明細;
(六)貸款用途證明:
1、購買預(現)售商品房的,須提供合法有效的購房契約、不低於規定比例的首付款增值稅發票;
2、購買現房(包括二手房)的,須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和增值稅發票、契稅發票(
稅收繳款書);
3、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住房的,其土地性質為國有的,須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動產權證書》、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工程概預算或
工程造價評估報告、有資質單位出具的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報告;其土地性質為集體的,須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工程概預算或工程造價評估報告、抵押房產所有權人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抵押房產的《不動產權證書》(或《
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和有資質單位出具的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報告。如不能提供工程概預算或工程造價評估報告,可按每平方米1200元計算工程造價預算;
4、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須提供一次性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銀行明細清單、原住房借款契約、《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契稅發票(稅收繳款書)。
(七)貸款擔保材料:貸款採取抵押擔保方式,提供抵押權力清單、權屬證明檔案,及有處分權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證明;
(八)申請人貸款還款賬戶材料;
(九)住房情況證明:非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家庭須提供在台州市行政區域內戶口地、工作地和購房所在地的不動產信息查詢證明;
(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託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額度應同時符合以下限額標準:
(一)不高於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住房總額的規定比例。其中購買自有產權住房總額不包括車庫(位),車庫(位)與房屋在同一張契稅發票上導致價值無法評估的,按10萬元/個核定,計算貸款額度時應扣除。現房(包括二手房)購房總額以房屋增值稅或契稅發票中的成交金額、評估價值相比較低者為準;房屋為“子母套”的,購房總額以其中一套購房價款計算。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住房,其土地性質為集體的,使用其他房產作為抵押物的,可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
(三)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同一套自有產權住房,申請貸款金額與累計提取金額之和不得超過總房價。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可貸款額度的計算公式為:
可貸款額度=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賬戶月平均餘額之和×規定倍數。
職工賬戶月平均餘額計算方式為申請貸款時近12個月的每月末賬戶餘額平均值(不含一次性補繳),繳存時間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確定。
規定倍數按15倍確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本市公積金存貸比情況進行調整。
夫妻雙方貸款額度可合併計算。
申請人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沒有達到連續正常繳存6個月的,不納入計算公式。
實際可貸款額度低於20萬元的,可按20萬元確定。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雙方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僅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為30萬元。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不足6個月的,按單方繳存確定。
(六)貸款額度可根據職工還款能力調整。還款能力應綜合考慮借款人城市基本生活費、家庭負債及擔保負債等情況綜合評估。
第十六條 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可貸款額度不超過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餘額,且需符合第十二條規定。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長年限為30年且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5年。
第十八條 貸款受理人員在收齊貸款申請資料後,對貸款申請進行審核,主要內容包括:
(一)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申請表填寫內容完整、字跡清晰,相關信息與所提交資料記載信息一致;
(二)所提交的資料在規定的有效期限內且屬相關部門依職權出具,同時形式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內容相互對應;
(三)所提交的資料規格、數量符合貸款所需材料的要求;
(四)申請人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且屬於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或共有權人;對於存在共同申請人的,共同申請人應為申請人配偶;
(五)申請人姓名、證件號碼應與其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一致,對於申請人曾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其住房公積金開戶、繳存情況根據原繳存賬戶所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信息給予認可;
(六)申請人申請的貸款期限不超過規定的最高貸款期限;
(七)申請人及其配偶貸款月還款額原則上不超過占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之和的50%;如申請人及其配偶不同意以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認定標準的,則需提供收入證明或其他收入證明;
(八)二手房房齡與申請人申請的貸款期限相加不超過房屋使用年限;
(九)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報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信息等,審核申請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情況,並確認申請人及其配偶均無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十)申請人提交的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相關資料應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十一)申請人首付款支付比例符合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政策等規定;
(十二)申請人擬提供或選擇的擔保符合以下要求:
1、購買自有產權住房的,應使用本次申請貸款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
2、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住房的,其土地性質為國有的,應使用本次申請貸款所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作為抵押物;其土地性質為集體的,可用其他房產作為抵押物。
(十三)還款賬戶為申請人在受託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借記卡或活期存摺,並符合貸款扣劃要求;
(十四)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十九條 貸款受理人員應與申請人及其配偶就其貸款意願、貸款用途等事項進行面談,填寫面談筆錄。
第二十條 貸款受理後,受理人員提出受理意見:
(一)符合貸款條件的,對申請人可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見,並將貸款申請資料移送貸款審核人員;
(二)對貸款條件或申請資料有異議的,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貸款資料,進行調查後予以答覆;
(三)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應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並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第四章 貸款審核和審批
第二十一條 貸款審核人員應結合貸款申請資料對受理人員提出的受理意見、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擬申請貸款期限、擬申請貸款金額、首付款比例等進行合規性審核,並對申請人貸款申請相關情況進行評價。
第二十二條 審核人員在完成覆核工作的基礎上,應進行以下調查及審核工作:
(一)對於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應通過一定的方式核實繳存證明的真實性;
(二)申請人購房契約(協定)符合國家備案規定,並對交易真實性進行核實;申請人建造、翻建或大修批文,符合相關規定並對真實性進行核實;
(三)按照第二十三條規定,審核申請人擬提供的擔保;
(四)審核本市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對於申請人擬提供抵押擔保的,審核人員應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抵押物權屬證明或契約(協定)等檔案的相關內容,審核抵押物權屬情況符合
房地產登記機構抵押登記相關政策要求。
(二)審核抵押物價值應符合以下規定:
1、對於申請人以所購預(現)售商品房作為抵押物的,原則上應直接認定房屋成交價為抵押物價值。對於房屋成交價格明顯高於地區同類型住宅正常交易價格的,應對抵押物進行價值評估,並以評估價值、房屋交易價格相比較低者作為抵押物價值;
2、對於申請人以所購現房(包括二手房)作為抵押物的,應以房屋增值稅或契稅發票中的成交金額、評估價值相比較低者為準。對於房屋成交價格明顯高於地區同類型住宅正常交易價格的,應對抵押物進行價值評估,並以評估價值、房屋增值稅(契稅)價格、房屋交易價格相比較低者作為抵押物價值;
3、對於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住房的,應對申請人擬提供的抵押物進行評估,並以評估價值與工程預算價格相比較低者作為抵押物價值;
4、
拆遷安置房享受契稅減免的,可根據房屋增值稅價格確定交易價格和抵押物價值;
5、擬申請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
(三)審核申請的貸款期限不高於抵押物剩餘使用年限。
(四)對於需要以評估方式確定抵押物價值的,抵押物價值應由具有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認,並出具符合國家房地產評估規範要求的抵押物價值評估報告,評估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四條 貸款審核後,貸款審核人應出具審核意見:
(一)審核通過的,將貸款申請資料和審核同意意見移送貸款審批人;
(二)審核過程中發現有異議的,審核人將貸款申請資料退回受理人,要求進一步調查核實;
(三)審核未通過的,審核人應註明原因,逐級退回貸款申請資料。
第二十五條 審批人員應在對審核人員提出的審核意見進行合規性審核,即對貸款申請審核資料進行完整性覆核的基礎上進行審批。
第二十六條 審批人員應分析申請人信用狀況、還貸能力、貸款用途和擔保措施等情況,決定是否批准貸款申請。
第二十七條 貸款審批後,貸款審批人應出具審批意見:
(一)審批通過的,將審批資料整理後轉交契約簽約人員,並告知申請人辦理相關貸款手續;
(二)審批未通過的,通知申請人並要求貸款審核人員進一步調查,補充材料。
第五章 貸款簽約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準予貸款後,應與申請人及其配偶面簽借款契約及相關附屬契約、單據,留存面簽記錄。
第二十九條 辦理貸款簽約手續前,契約簽約人員應審查核實以下內容:
(一)貸款受理、審核、審批資料及相關單據應齊全;
(二)借款契約文本及附屬檔案齊全,且條款規範完整、要素齊全、字跡清晰、不得塗改;
(三)借款契約中的貸款要素應與貸款受理、審核、審批資料中相關信息及審核、審批意見一致,並與貸款管理系統中的信息一致。
第三十條 簽訂借款契約時,契約簽約人員應核實契約當事人身份真實有效,告知契約當事人有關契約內容、權利義務及其他應當注意事項,確認借款人的還款賬戶,並監督借款人在借款契約及其附屬檔案上籤字。
第六章 貸款擔保
第三十一條 貸款採取抵押擔保方式,由擔保落實人員審核抵押材料是否完整,並與抵押人共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擔保資格審查制度。對需要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的預(現)售樓盤,開發商須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調查並同意的,雙方簽訂商品房銷售貸款
合作協定書,開發商承諾提供階段性
連帶責任擔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取得正式《不動產登記證明》(房屋他項權證)之後,開發商解除階段性
連帶擔保責任。
第三十三條 貸款擔保落實後,擔保落實人員應在貸款系統中錄入擔保落實信息,將擔保權利證明檔案按照重要檔案管理要求歸檔。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化解貸款風險可實施貸款擔保,貸款擔保費用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中列支。
第七章 貸款發放
第三十四條 貸款發放人員應在貸款發放前,核實以下條件:
(一)審核貸款審批意見明確,借款契約各方當事人已完成簽約;
(二)借款契約及附屬檔案約定的擔保權已設定;
(三)貸款收款賬戶須符合貸款支付規定,與貸款還款賬戶材料、借款契約一致;
(四)借款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的其他放款條件已完全具備。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託銀行應按以下方式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一)委託劃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受託銀行出具貸款放款通知書,並向受託銀行劃撥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
(二)直接劃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通過資金結算平台將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直接劃撥至借款契約約定的銀行賬戶;
(三)購買新建商品房的貸款資金原則上直接劃入相應開發項目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或由委託銀行劃轉到資金監管賬戶。購買現房(二手房)的貸款資金劃入借款人賬戶,二手房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受託銀行應在貸款發放成功後,及時將貸款發放結果、貸款發放憑證等資料返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及時覆核,並根據貸款發放相關憑證,登記住房公積金貸款明細賬;對於貸款發放失敗的,受託銀行應及時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溝通,共同採取補正措施。
第八章 貸款回收
第三十六條 貸款發放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委託受託銀行按照借款契約約定,從借款人還款賬戶扣劃貸款本息或借款人通過到銀行櫃面直接還款等方式回收貸款。受託銀行應將收妥的借款人還貸資金在委託協定約定的時限內劃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指定賬戶,並將還款憑證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七條 貸款的償還應採用分期按月償還的方式,分期還款額的確定可採用等額本息還款法、等額本金還款法等方式。
(一)等額本息還款法: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金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二)等額本金還款法: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金額=貸款本金/貸款期月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第三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貸款資金按照下列償還順序回收:
(一)逾期還款,即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契約約定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拖欠的,視為逾期貸款(逾期貸款按照罰息、利息、本金順序清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契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應承擔違約責任,並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算並支付逾期罰息。
(二)正常還款,即借款人按照借款契約約定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回收資金應採用“先還利息,後還本金”的原則。
(三)提前還款,即借款人在履行借款契約正常還款義務前提下,提前償還的資金作為貸款本金回收。
第三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貸款按下列規則進行扣劃回收:
(一)扣劃借款契約約定分期按月的正常還款,以及逾期貸款時,當借款人還款賬戶餘額大於等於應扣款金額時,按應扣款金額進行扣劃;若借款人還款賬戶餘額小於應扣款金額時,按賬戶餘額進行扣劃,未足額償還貸款的記為逾期。
(二)扣劃借款人約定的提前還款時,當借款人還款賬戶餘額大於等於應扣款金額時,按應扣款金額進行扣劃;當借款人還款賬戶餘額小於應扣款金額則不進行扣劃。
第四十條 借款人在辦理貸款的同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委託按月提取還貸業務。
第四十一條 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授權受託銀行應將《不動產登記證明》等抵押權證返還借款人,並出具同意撤銷房屋抵押證明,由借款人到不動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手續。
第九章 貸款變更
第四十二條 貸款期間,借款人可申請對原契約約定的內容進行變更和補充,主要包括提前還款、還款賬戶變更、貸款縮期、貸款展期、抵押物變更、還款方式變更等。具體規定如下:
1、貸款縮期後月還款額須在家庭月收入二分之一以下;
2、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契約中約定的貸款期限;
3、抵押物除拆遷等不可抗力外不允許變更;
4、抵押物產權人原則上不允許變更,除借款人及配偶婚姻關係改變,經協商簽訂補充協定,明確變更後債務關係的;
5、借款契約(補充協定)不得改變主借款人;
6、提前還款應在每月約定還款日(遇節假日順延1個工作日)以外的時間提出申請(1天限制期)。
第四十三條 借款人辦理貸款變更業務,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資料、符合貸款變更條件的證明材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且除還款賬戶變更外,貸款無拖欠本息。
第四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按以下程式辦理貸款變更:
(一)核實借款人提供的資料完整、有效、合規;
(二)指導借款人填寫、簽署變更申請審批表;
(三)經審核同意後,在變更申請審批表上籤章確認,並在貸款信息系統完成相應變更事項的信息錄入;
(四)指導借款人與變更事項有關各方簽訂書面約定;
(五)留存變更事項相應資料;
(六)告知借款人變更後應注意事項;
(七)經審核未通過的,告知借款人不予辦理的原因及補正方式,將申請材料退還借款人。
第四十五條 借款人可在按月正常還貸的基礎上,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後,提前償還全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部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一)提前償還全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申請,並填寫提前還貸申請審批表,經審核同意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受託銀行在約定的日期扣劃提前償還全部的貸款本息。
(二)提前償還部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須符合以下規定:
1、借款人可申請提前部分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每年只能辦理一次。
2、借款人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申請,並填寫提前還貸申請審批表,經審核同意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受託銀行在約定的日期扣劃提前償還的貸款本息。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按貸款剩餘本金、剩餘期數重新計算,確定借款人月還款額。
第十章 貸款利率和計息
第四十六條 貸款利率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布的各年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四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以下規則對貸款進行計結息:
(一)正常還款,應按月計結息,首次結息日為首次還款日前一日。以此類推,貸款自每月還款日當日起息,至下一還款日前一日結息;對於採用固定日還款方式的,首次和末次還款按實際天數計結息。
(二)逾期還款按實際天數計收罰息,提前還款按實際天數計收利息,結息日為實際還款日前一日。
(三)法務部門拍賣抵押物後以拍賣款提前結清貸款的,利息結算至司法文書標的結算日期(金額)。拍賣款未能及時到賬,手工修正的利息、罰息須經分管領導審批入賬。
第四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下列原則對貸款利率進行調整:
(一)對於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還款期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實行契約利率,不分段計息;
(二)對於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除國家另有規定的,於下一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四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困難借款人給予一定比例的貸款利息補貼,具體補貼條件和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訂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十一章 貸後管理
第五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貸款發放後開展貸後檢查與風險監測工作,相關工作通過借款人回訪、查閱檔案資料,採集、分析貸款信息系統、外部相關業務系統,以及有關信息報告中的相關信息等方式進行。
第五十一條 貸後檢查與風險監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借款人資信情況、還款情況、收入狀況及其他可能影響其還款能力的重大變化等情況;
(二)保證人的財務狀況、重大體制變化及其他可能影響擔保能力的重大變化等情況;
(三)貸款資產質量情況,包括貸款的風險狀況、借款人還款情況、擔保物的權屬及價值變動情況、不良貸款分布情況等;
(四)貸款信息質量情況,包括借款人信息、擔保債權和擔保物權信息的完備性、準確性、有效性等;
(五)其他潛在風險事項,包括貸款的真實性、貸款使用的合規性等。
第五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貸款發生違約後,及時開展相應催收工作,並根據催收結果的不同情況採取相應處置措施,形成真實完整的催收記錄。
第五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結合貸款違約程度、借款人還款能力、還款意願等情況進行催收或追償。逾期1-2期的,主要採取簡訊、電話等方式催收;逾期3-5期的,主要採取信函、實地、電話等方式催收;逾期6期以上的,及時通過訴訟等方式催收,並形成催收記錄及證明材料。
採取保證擔保貸款方式的,由保證機構按照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協定履行約定的逾期催收工作和保證責任。對拒不履行擔保責任的,應及時扣劃保證金或約定的其他賬戶資金,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逾期貸款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催收處置程式之後,對於符合國家相關貸款核銷規定,可認定為呆賬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進行核銷。
(一)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從嚴認定、證據確鑿、責任追究、逐級審批、賬銷案存”的原則。
(二)貸款核銷時應有債權發生明細材料、借款人及擔保人和擔保方式基本情況、抵質押證明、債權損失證明材料、財產清償證明等必要的貸款核銷資料。
(三)核銷貸款時應嚴格遵守國家住房公積金貸款呆賬核銷程式規定,並將貸款核銷資料妥善保管。
(四)應至少每年一次對已核銷貸款進行調查催收,向法院申請調查借款人財產變動情況,一旦發現借款人、擔保人有可償債財產,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回收貸款。
第五十五條 檔案資料是指在貸款受理、審核、審批、發放等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憑證依據作用和參考利用價值的實體檔案資料和電子檔案資料。檔案管理要達到以下要求: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隨各項貸款業務的發生完成,按照材料完整、集中管理、使用方便的原則及時將相關業務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進行整理歸檔。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按照信息完整、數據安全、內容準確、使用方便的原則進行貸款電子數據檔案和實體檔案進行管理。
(三)貸款檔案管理具體要求按照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其他法定原因不能正常償還貸款的,應由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或財產擁有人作為還款義務人履行正常償還貸款的責任。
第五十七條 抵押人對作為抵押物的房屋,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履行借款契約各方發生糾紛時,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九條 契約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契約的,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各方,在有關內容達成協定前,原契約及其附屬檔案繼續有效。
第六十條 借款契約有效期內,出現下列一項或多項情況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宣布提前終止借款契約,並有權通過提前行使擔保債權或其他方式收回貸款本息(包括逾期罰息):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契約約定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二)借款人死亡且無繼承人或受贈人的,或借款人死亡,還款義務人拒絕償還貸款的;
(三)借款人採取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貸款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貸款期內無正當理由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六)借款人違反借款契約規定的任何條款,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受託銀行指出,不予糾正的;
(七)以尚未取得產權的房產做抵押的,借款人由於自身原因未在房屋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三個月內辦妥房屋抵押登記,交存正式《不動產登記證明》等抵押權證的;
(八)借款人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行為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定程式獲得貸款的。
第六十一條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契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依法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處理抵押物的有關費用;
(二)扣除與抵押物有關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人所欠貸款本息和支付違約金。
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向借款人追索。
第六十二條 借款人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退回違法貸款,同時取消借款人及配偶5年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託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個人信息的,對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貸款辦理時限
第六十四條 受理、審核和審批時限:申請人提供資料齊全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受理,並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審核和審批手續。
第六十五條 放款時限:不動產抵押登記完成,符合貸款發放條件的,放款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資金不足實行放款輪候的除外)。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從2020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條 原《台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解讀
一、放寬了從未享受過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在購買首套房時,不執行“認房認貸”政策,按首套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明確了農村宅基地確權、土地集體所有的住房不計商品房套數。原政策按照住房套數超過2套,沒有享受過公積金貸款的職工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部分提前還款每年都可以申請,金額不限,原則上以萬為單位,整數都可以。原政策要求必須在首次還款滿一年後才能辦理,每次還貸額度須達到貸款額的十分之一以上。
三、收入證明全面放開,主要判斷依據是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收入證明還可以通過個人承諾的方式代替。當然對特別高的,比如月收入超1萬的或者超出繳存基數1.5倍的,還須查看銀行流水賬進一步核實。個人收入不夠還貸的,其父母、子女可以作為共同還款人。原政策要求所在單位提供收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