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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有關法規,對單位及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實施的業務管理。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二章 繳存對象與範圍
第四條 下列單位及其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和在城鎮的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企業、合夥企業、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經濟組織等;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雇用中方員工的外國或港澳台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本市的代表機構。
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包括正式職工、
契約制職工、勞動人事代理的職工等,但不包括離退休職工、契約試用期內的職工和外籍職工(永久居留中國的外籍職工及高層次人才等特殊群體除外)。
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聘用)關係的所有港澳台同胞,在本人自願的前提下按規定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與軍隊團級以上建制單位、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建立人事關係的文職人員及軍隊專業技能崗位文職人員,按規定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由個人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並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
單位新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實行屬地管理。
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在各自區域範圍內承辦上述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匯繳、轉移等業務。
已設立賬戶的繳存單位可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自行在全市各中心辦事大廳(含延伸網點)中選擇一個辦理除住房公積金補繳核定、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個人住房公積金基數變更及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凍結(解凍)之外的所有住房公積金繳存類業務,具體包括:單位委託收款簽約(終止)、單位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單位住房公積金註銷登記、單位信息修改、單位住房公積金匯繳核定、單位住房公積金繳至年月修改、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等(以下稱為“通繳業務”)。自行選擇的中心可以變更。
通繳業務辦理中心受理個人賬戶設立、封存及啟封等直接影響按月托收扣款業務的截止時間為每月的10日(含)(節假日不順延),其它業務工作日正常受理。
通繳業務辦理中心負責受理、審查相關資料,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所需紙質資料由業務辦理中心歸檔。
第三章 賬戶設立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按規定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設立託管賬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託管:
(一)單位已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認的其他情況。
辦理住房公積金託管賬戶時,原單位或清算組織應填報《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並提供託管住房公積金的報告、職工身份證和終止勞動關係證明等。
第四章 繳存、變更與註銷登記
第七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單位應當如實填報《浙江省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登記表》、《同城特約委託收款契約》、《同城特約委託收款業務委託付款授權書》、《浙江省浙江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登記表》,並提供營業執照或設立檔案或單位法人證書、經辦人身份證。
第八條 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改制、撤銷、解散或破產等情形的,在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單位或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相應手續。
(一)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改制情形的,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登記時,應填報《浙江省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並提供單位合併、分立、改制的有關檔案;
(二)單位發生撤銷、解散或破產情形的,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註銷繳存登記時,由原單位或清算組織填報《浙江省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註銷登記表》,並提供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有關檔案。原單位或清算組織已不存在的,由原單位的主管部門代為辦理。要求託管住房公積金的,按第六條有關規定辦理;
(三)單位名稱、地址、銀行賬號、法人、經辦人等發生變更的,原單位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檔案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填報《浙江省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
第九條 單位招用職工的,應當自正式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填報《浙江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登記表》。
單位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解除、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填報《浙江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封存登記表》,並同時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與接收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定中約定被派遣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未約定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
第十條 職工工作單位或工作所在地發生變動時,應先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手續,並及時辦理賬戶轉移。
(一)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調動工作的,應當由轉出地中心辦理職工賬戶轉移業務;
(二)職工調離本市的,應當辦理個人賬戶異地轉移,由職工本人攜帶身份證到轉入地中心填寫《浙江省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辦理;批量辦理的還需由單位填報批量轉入申請表到轉入地中心辦理。
第十一條 職工個人賬戶銷戶,按照《台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職工恢復繳存住房公積金時,單位應當辦理職工個人賬戶啟封手續,並填報《浙江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登記表》。
第五章 繳存比例與基數
第十三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高不得超過各12%,最低不得低於各5%。
第十四條 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即職工全年工資總收入除以12個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最高不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不低於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
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等人員,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在規定的上下限範圍內,按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相關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以元為單位,分角進元。
(一)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職工本人當月工資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二)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當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以職工本人當月工資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調整一次,原則上安排在每年7月份進行。單位應當按規定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基數申報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做好繳存基數的審核工作。
第六章 匯繳與補繳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少繳或者多繳。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實行按月匯繳。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住房公積金匯繳一般採用
同城特約委託收款方式進行,單位如有特殊情況,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准,也可採用單位自行繳存方式進行。
對採用委託收款方式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於當月委託受託銀行進行托收。對採用單位自行繳存方式繳存的,單位應在當月及時將單位為職工繳存和代扣的當月住房公積金繳存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託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收到款項後將其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及時通知未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單位在接到催繳通知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辦理繳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單位、職工因下列情況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及時補繳:
(一)新增加或調入職工未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二)單位因故漏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
(三)緩繳後應補繳的;
(四)單位未按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五)其它需要補繳的。
第二十二條 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改制、撤銷、解散或破產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後,方可辦理合併、分立、改制、撤銷、解散或破產等有關事項。
第七章 降低繳存比例與緩繳、免繳
第二十三條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報備案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但最低不得低於5%;單位經營發生虧損且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50%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審議通過,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報,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同意,並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四條 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應填報《浙江省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申請表》。單位申請緩繳的,應填報《浙江省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申請表》,提供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審議通過的書面決議、上一年度財務報告等申請資料提交緩繳申請,同時暫停同城特約委託收款。待經濟效益好轉後,再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五條 單位已辦理緩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原則上不扣不繳。如單位繼續代扣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必須將代扣款項全額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代扣不繳的,按挪用住房公積金處理。
第二十六條 職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個人可以申請免繳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仍應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申請免繳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交免繳申請,填報《浙江省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免繳申請表》,並提供職工個人工資收入承諾書等。
第二十七條 單位緩繳和職工免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緩繳和免繳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緩繳期滿後,單位應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八章 住房補貼繳存管理
第二十八條 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參加工作且符合貨幣化分房條件的職工,其所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等,納入住房公積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1999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且符合貨幣化分房條件的職工,其所享受的住房公積金補貼等,納入住房公積金管理。
第九章 結息與對賬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每年的6月30日為住房公積金的結息日,結息後本息自動轉存計入個人賬戶。
第三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每年住房公積金結息後向單位送交對賬清單。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二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職工個人按規定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基數;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本息,按規定免繳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賬戶查詢制度和年度驗審制度。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採用網際網路、臨櫃諮詢等方式,為職工和單位提供查詢服務;
(二)住房公積金年度驗審的主要內容是單位是否全員、足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繳存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註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對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予以公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單位進行檢查;
(二)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材料;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五)通過社保、財政、統計、工商、稅務等部門核查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和工資基數等數據。
相關部門和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三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職工要求查詢時,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單位要求查詢時,須提供有效證件或證明等。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覆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十一章 罰則
第三十九條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有關規定,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註銷繳存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為職工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啟封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開始實施。原《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廢止。
印發的通知
關於印發《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20年度第一次全體成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0年3月24日
解讀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2019年修改出台的《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已不能適應新的經濟形勢,不能與現有的住房公積金業務需求相匹配。
為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受益面,切實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增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強化社會監督,提高管理運營透明度,建立公開規範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關於軍隊專業技能崗位文職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及其他相關住房公積金政策精神,結合我市實際,進行修改。
一、修改前:
第四條
……與軍隊團級以上建制單位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建立人事關係的文職人員按規定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修改後:
……與軍隊團級以上建制單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建立人事關係的文職人員及軍隊專業技能崗位文職人員,按規定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修改說明:根據《關於軍隊專業技能崗位文職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軍後財〔2019〕553號)中相關條款進行修改。
二、修改前:
第四條
……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實行屬地管理。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在各自區域範圍內承辦上述單位及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匯繳、轉移等業務。
修改後:
……單位新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實行屬地管理。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在各自區域範圍內承辦上述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匯繳、轉移等業務。
已設立賬戶的繳存單位可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自行在全市各中心辦事大廳(含延伸網點)中選擇一個辦理除住房公積金補繳核定、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個人住房公積金基數變更及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凍結(解凍)之外的所有住房公積金繳存類業務,具體包括:單位委託收款簽約(終止)、單位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單位住房公積金註銷登記、單位信息修改、單位住房公積金匯繳核定、單位住房公積金繳至年月修改、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等(以下稱為“通繳業務”)。自行選擇的中心可以變更。
通繳業務辦理中心受理個人賬戶設立、封存及啟封等直接影響按月托收扣款業務的截止時間為每月的10日(含)(節假日不順延),其它業務工作日正常受理。
通繳業務辦理中心負責受理、審查相關資料,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所需紙質資料由業務辦理中心歸檔。
修改說明:省、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全程網上辦、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通繳通取” 等工作要求及市委市政府營商環境最佳化改革工作安排。
三、修改前:
第二十六條
職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個人可以申請免繳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仍應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申請免繳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交免繳申請,填報《浙江省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免繳申請表》,並提供職工個人工資
收入證明等。
修改後:
職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個人可以申請免繳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仍應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申請免繳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交免繳申請,填報《浙江省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免繳申請表》,並提供職工個人工資收入承諾書等。
修改說明:“無證明城市”創建的要求。
四、修改前:
第三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每年住房公積金結息後向單位送交對賬清單,並由單位及時書面告知職工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等情況。
修改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每年住房公積金結息後向單位送交對賬清單。
修改說明:目前職工均可通過簡訊了解自己的賬戶實時情況,無需單位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