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自由職業者個人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24日
- 發布單位: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1全文第一條第二條 本辦法適...
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由個人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並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單位新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實行屬地管理。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在各自區域範圍內承辦上述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匯繳、...
(一)申請人須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處於正常繳存狀態,留存不少於6個月的繳存餘額(當前月繳存額的6倍),補繳、躉繳等形式不視為連續繳存。以下特殊情形除外:1、借款人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日前,...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是指住房公積金中心、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對職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的業務管理。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台州市行政區域內(以下簡稱“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業務管理。第二章...
職工個人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工資性質,歸職工個人所有。第四條 在本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以下統稱單位)工作的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均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前款所稱企業,是指國...
(一)委託人及所在單位在台州市範圍內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留存餘額大於等於當前月繳存額的12倍及以上。留存的賬戶儲存餘額,除貸款結清或一次性提前償還貸款本息時可使用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提取;(二)委託人在台州...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
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二、設區城市(含地、州、盟,下同)應當結合當地經濟、...
《辦法》明確,靈活就業人員自主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月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月繳存基數的下限為鄭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城鎮私營企業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上限為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城鎮私營企業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業務,防範風險;嚴格執行住房委員會批准的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核算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批准的管理費用預算,控制管理費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統計人員應當優先從具備相關專業的人員中選調,上崗前必須參加崗前培訓。統計人員發生變化時,應做好工作交接。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對其負責採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和報送的統計...
上海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實施辦法第三條本市區、縣住房公積金運用中心(以下簡稱區、縣公積金中心)受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業務委託具體承辦個人繳存者繳存、提取和使用...
(二)個人賬戶設立 單位設立或新錄用職工,應自辦理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辦理職工賬戶設立手續。辦理要件:1、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設立登記表;2、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職工身份證號碼及職工身份證複印件。(三)變更登記 單位或職工個人...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相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特編制《台州市住房公積金...
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台州市主管公積金的組織機構。工作成效 2019年2月,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推行“工作人員多跑腿、職工少跑路”服務模式,在全市範圍內統一開展入企送服務活動,由各個分中心組建設立公積金流動視窗,走進企業,...
十、靈活就業人員可提取個人賬戶餘額,用於購買自住住房、支付房租、償還住房貸款本息。十一、靈活就業人員購買自住住房時,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期間應正常履行繳存義務;不再履行繳存義務的,...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若干規定》和《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加強中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結合中心實際情況,制定...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公積金提取(以下簡稱提取)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符合《條例》規定的提取條件下,把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取出來用於住房消費的行為。第三條 職工和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的一種長期性住房儲金,屬職工...
但是,當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部分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不落實,一些地方管理機構調整不到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突破高限規定,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使用率不高,擠占、挪用、貪污住房公積金等違規...
第七條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本辦法規定,負責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享受與強制繳存職工同等的個人所得稅減免、保障性住房、積分入戶等公共服務政策,及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第三條 在本市就業的個體經營者、自由職業者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為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申請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第四條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
15、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加強住房公積金宣傳和行政執法工作,推進非公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鼓勵進城務工人員、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提高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列入...
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接到投訴、舉報後三十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第十七條 單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玉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玉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實施,同時廢止《玉溪市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玉市管發〔2003〕01號)檔案。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第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
已在保山市繳存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照法定退休年齡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等無固定用工單位人員(以下簡稱自願繳存人員),可以以個人名義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
具體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另行制定。五、簡化業務審批要件。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同意根據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單位出具職工收入證明。繳存職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除身份證明、本人及配偶無...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附則 第五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具體辦法,由管委會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