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自由職業者個人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自由職業者個人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24日
  • 發布單位: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台州市行政區域內的自由職業者,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0周歲的,均可自願以個人名義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自由職業者”是指自己雇用自己,依靠個人的知識技能獨立從事一定職業的人,不包括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 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實行屬地管理。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各自區域範圍內承辦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匯繳、轉移等業務。
第五條 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應提供以下資料:
1、身份證原件;
2、在台州市行政區域內以個人名義連續正常繳存兩年以上的養老保險繳存明細原件;或在台州市行政區域內連續正常繳存兩年以上的養老保險,其中最近半年或半年以上是以個人名義正常連續繳存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繳存明細原件(能通過部門核查系統獲得,則職工可不用提供);
3、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委託銀行辦理的本人銀行結算賬戶原件和複印件;
4、《浙江省住房公積金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繳存登記表》。
第六條 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報,最高不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不低於市政府公布的當地上一年度全市最低工資標準。
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等於繳存基數乘以個人繳存比例的兩倍。個人繳存比例最低為5%,最高為12%。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個人繳存者的繳存基數每年準許調整一次,原則上安排在每年的7月份進行。
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銀行結算賬戶原則上與貸款還款賬戶一致。
第七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應沿用原個人賬戶,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再繼續繳存。
自由職業者如在其他單位就業並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憑本人身份證將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餘額轉入就業單位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採取特約委託收款方式按月匯繳。每月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銀行從自由職業者銀行結算賬戶中扣收。
自由職業者銀行結算賬戶如有變動,應及時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簽訂《住房公積金同城特約委託收款契約》、《住房公積金同城特約委託收款業務委託付款授權書》。
第九條 自由職業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利率計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餘額每年結息一次。
第十條 自由職業者申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可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啟封和轉移手續。
自由職業者欠繳住房公積金兩期及以上的,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催收無效後可封存其賬戶,賬戶啟封后,公積金連續繳存時間從賬戶啟封后重新計算。
第十一條 自由職業者符合《台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中有關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可憑相關材料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十二條 自由職業者符合《台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中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的,可憑相關材料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自由職業者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後,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借款契約》(以簽訂契約時的具體名稱為準)約定,提前終止《借款契約》,並通過提前行使擔保債權或其他方式收回貸款本息。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開始實施。原《台州市自由職業者個人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廢止。

印發的通知

關於印發《台州市自由職業者個人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台州市自由職業者個人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已經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20年度第一次全體成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0年3月24日

解讀

《台州市自由職業者個人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自2016年7月發文實施以來,切實支持了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條件,實現了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公平與普惠,進一步擴大了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受益面。但在政策實際執行過程中,發現自由職業者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時在業務操作與政策解釋上存有歧義,我中心認為有必要對現行的《台州市自由職業者個人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進行修改。
一、修改前:
第五條第2點
在台州市行政區域內以個人名義連續繳存兩年以上的養老保險繳存明細原件;或目前以個人名義正常連續繳存養老保險半年以上,且個人繳存養老保險(含單位)累計兩年以上的養老保險繳存明細原件;
修改後:
在台州市行政區域內以個人名義連續正常繳存兩年以上的養老保險繳存明細原件;或在台州市行政區域內連續正常繳存兩年以上的養老保險,其中最近半年或半年以上是以個人名義正常連續繳存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繳存明細原件(能通過部門核查系統獲得,則職工可不用提供)。
修改說明:根據全省“最多跑一次”的要求。
二、修改前:
第六條
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報,最高不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不低於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最低工資標準。
修改後:
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報,最高不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不低於市政府公布的當地上一年度全市最低工資標準。
修改說明:進一步明確數據來源。
三、修改前:
第六條
……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銀行結算賬戶與貸款還款賬戶必須一致。
修改後:
……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銀行結算賬戶原則上與貸款還款賬戶一致。
修改說明:方便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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