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

2021年9月7日起,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開徵求 《廣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意見,擬規定靈活就業人員以自願為原則參加公積金制度,以個人名義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資金由本人承擔。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需同時滿足七個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26日
  • 發布單位: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徵求意見,印發通知,管理辦法,解讀,

徵求意見

根據徵求意見稿,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年滿16周歲未達法定退休年齡,以個體經營、非全日制、新業態等方式靈活就業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以自願為原則,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繳存協定,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台港澳人員,以及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可參照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徵求意見稿擬明確,靈活就業人員應當以個人名義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資金由本人承擔,屬於繳存人個人所有。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低於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繳存比例不低於10%。靈活就業人員在單位就職後,由該單位按規定繳存。
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擬規定,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靈活就業繳存人員,可根據自身需要選擇退出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制度,退出時銷戶並提取以靈活就業繳存人員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印發通知

穗府辦規〔2021〕17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1月26日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相關決策部署,改革完善廣州市住房公積金制度,促進解決大城市住房問題、建立租購併舉住房制度、提升靈活就業人員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加大對靈活就業人員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年滿16周歲未達法定退休年齡,以個體經營、非全日制、新業態等方式靈活就業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以自願為原則,與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繳存協定,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台港澳人員和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可參照本辦法中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資金由本人承擔,屬於繳存人個人所有。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七條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本辦法規定,負責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享受與強制繳存職工同等的個人所得稅減免、保障性住房、積分入戶等公共服務政策,及提取住房公積金按月還房租等便利措施。
第二章 繳 存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當以個人名義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低於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繳存比例不低於10%。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列舉的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就職後,按照單位在職職工繳存政策繼續繳存。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本市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連續繳存滿半年的,可將原繳存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市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靈活就業人員在異地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連續繳存滿半年的,可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至異地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發生購房、租房等住房消費行為的,參照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執行;
  (二)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根據自身需要選擇退出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制度,退出時銷戶並提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購買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所購住房已具備房屋所在地不動產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契約或協定,並能辦理抵押、保證擔保手續。
  (二)參與繳存時間累計不少於24個月並且申請貸款前6個月內連續繳存。從單位職工轉為靈活就業人員或繳存人從異地轉入的,繳存時間可合併計算,但申請貸款前至少在廣州市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連續繳存6個月。
  (三)按規定支付購房首期款。
  (四)所購住房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
  (五)擁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
  (七)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五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所購住房建築結構為磚木結構、混合結構的;
  (二)所購房屋用途為別墅或非居住用房的;
  (三)所購住房為獨立成棟住宅的;
  (四)僅購買住房部分產權份額的(共有產權住房除外);
  (五)申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單筆貸款近5年累計逾期6期(含)以上;
  2.單張貸記卡近2年累計逾期6期(含)以上;
  3.貸記卡狀態為呆賬、凍結或止付;
  4.貸款被劃分為次級、可疑或損失類;
  5.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第十六條 對以欺騙手段或提供虛假資料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靈活就業人員,自申請之日起5年內不得貸款;對以欺騙手段或提供虛假資料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或騙取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靈活就業人員,其全額退款5年後方可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由靈活就業人員可貸額度公式、收入還款比、貸款期限、房屋價格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高貸款額度與強制繳存職工一致。
  可貸額度公式如下:
  可貸額度=日均繳存餘額×8×繳存係數;
  繳存累計滿24個月未滿36個月,繳存係數為1;
  繳存累計滿36個月未滿60個月,繳存係數為1.5;
  繳存累計滿60個月的,繳存係數為2.5;
  上述公式中日均繳存餘額為最後一次繳存前60個月的日均繳存餘額;繳存時間未滿60個月的,按實際繳存時間分別計算。繳存係數可結合本市房地產市場的實際變化動態調整。
  第十八條 貸款最長期限為30年,貸款到期日不超過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且不得超過65歲,兩人及以上共同申請貸款,以貸款期限長的一方計算貸款期限。
  第十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使用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純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組合貸款)的,以繳存賬戶作為唯一還款賬戶。
  第二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房款時,可同時向受託銀行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第二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選擇抵押、保證其中之一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均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三條 靈活就業繳存資金與強制繳存資金統一管理,分項核算。資金流動性不足的,可通過發放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補充資金流動性,所產生的成本在住房公積金業務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靈活就業繳存資金有結餘的,可通過定期存款、購買國債等方式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條 當靈活就業繳存體系不足以維持持續性運營,經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意,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暫停新增靈活就業人員開戶繳存。已繳存的靈活就業人員,可按本辦法的規定繼續繳存、提取及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五章 監 督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業務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第二十七條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託銀行及時按照委託契約約定辦理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受託銀行應當予以配合,並定期向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業務資料。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開戶的自願繳存人員,在《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印發〈廣州市個人自願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辦法〉的通知》(穗公積金中心規字〔2017〕2號)有效期內可按原規定繳存及使用住房公積金;有效期滿後仍自願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按本辦法的規定繳存、提取及使用住房公積金,原自願繳存賬戶轉為靈活就業繳存賬戶,繳存時間可合併計算。
  第三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及貸款,如本辦法中未作出規定的,參照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的政策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解讀

一、制定背景
  根據2019年12月全國住房和城鄉建設會議精神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公積金監管司關於靈活就業人員自願繳存試點書面調研的函》(建司局函金〔2020〕18號)的要求,為解決廣州市住房公積金覆蓋面有限的問題,滿足新市民、中低收入者住房安居需求,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普惠共享,我市進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為規範試點的管理,我市立足支持新市民解決住房問題的定位,結合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形成《廣州市住房公積金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辦法》主要內容
  (一)《辦法》的主要內容及管理對象
  《辦法》共分為6章31條,分別對總則、繳存、提取和使用、資金管理、監督和其他進行了規定。《辦法》在管理對象方面與廣州現行的自願繳存政策沒有變化。由於《廣州市個人自願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辦法》規定了台港澳人員及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可自願繳存公積金,從政策的延續性考慮,本辦法也將台港澳人員及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納入繳存範圍;貸款方面按資金平衡的要求制定了有別於在職職工的可貸額度公式及貸款條件,並將《廣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整合到《辦法》中,使靈活就業人員繳存時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貸款條件。
  (二)《辦法》與廣州現行住房公積金自願繳存政策相比的主要變化
  1.增加了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支持政策。(第八條)
  2.放寬了提取條件,現行政策下自願繳存人封存銷戶後需等待半年才能提取,新政策下銷戶封存後即可銷戶提取,無需等待半年。(第十三條)
  3.更改了貸款條件。從繳存權利與貸款義務對等及資金平衡的角度考慮,靈活就業人員貸款只能購買首套房,且只能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1次,貸款前的最小參與繳存時間為24個月。貸款額度公式不與年齡掛鈎,而是以繳存人的繳存貢獻得出,按照公積金賬戶日均繳存餘額與繳存時間對應的存貸係數的乘積計算。(第十四條、第十七條)
  4.明確資金管理方式,靈活就業繳存資金與強制繳存資金統一管理。資金流動性不足的,可通過發放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補充資金流動性。(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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