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規範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24日
  • 發布單位: 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是指住房公積金中心、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對職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的業務管理。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台州市行政區域內(以下簡稱“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業務管理。
第二章 提取的範圍和條件
第四條 住房消費提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
以上所列的提取情形中,如職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餘額的,除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和公轉商貼息貸款)外,不得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五條 賬戶銷戶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住房公積金貸款餘額,公積金賬戶為封存狀態且無繳存未到賬資金,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並註銷個人賬戶。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未重新繳交住房公積金滿半年的;
(四)出國、出境定居的;
(五)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條 生活困難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住房公積金貸款餘額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的;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七條 職工在台州市行政區域外購買自住住房或需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才能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申請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或社保繳存所在地與購房所在地一致的;
(二)申請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或社保繳存所在地與購房所在地一致的;
(三)申請人或其配偶的戶籍或籍貫在購房所在地的;
(四)申請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的戶籍在購房所在地的;
(五)申請人的子女在購房所在地上學的。
職工因購買台州市行政區域外自住住房申請住房貸款,貸款發放時間在2018年9月21日之前的除外。
第八條 以第四條第(二)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人需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結清或一次性提前償還貸款本息的除外。
第九條 以第四條第(三)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符合以下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正常且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餘額;
(三)申請人在工作地、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以縣、市、區為行政區域;市本級、集聚區和椒江區視同為一個區域)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僅登記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章 提取額度、時效和所需材料
第十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申請人的銀行借記卡卡號。
除了以上材料之外,還需根據不同的提取原因和情形,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
(一)職工購買、建造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1、購買預售商品房的,提供經備案的商品房銷售契約、不低於規定比例的首付款購房發票。提取時間截至商品房銷售契約所載明時間的12個月內。提取合計金額不得超過房屋總價,按照購房契約所載明的房屋總價認定。
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契稅完稅憑證、購房發票。提取時間截至契稅完稅憑證所載明時間的12個月內。提取合計金額不得超過房屋總價,按照契稅發票所載明的計稅金額認定。
3、購買拆遷安置期房的,提供拆遷安置協定或商品房銷售契約、付款憑證。提取時間截至拆遷安置協定或商品房銷售契約所載明時間的12個月內,提取合計金額不得超過房屋總價。購買拆遷安置現房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契稅完稅憑證、購房發票,無法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另需提供拆遷安置主管部門提供的收款收據。提取時間截至拆遷安置協定或付款憑證所載明時間的12個月內。提取合計金額不得超過房屋總價,按照增值稅發票或拆遷安置協定中所安置房屋交易價值認定。
4、新建自住住房,住房在城鎮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住房在農村的,提供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提取時間截至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所載明時間的12個月內。如房屋已結頂並且辦妥不動產權證書的,可憑藉不動產權證書、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辦理提取手續,提取時間截止不動產權證書所載明時間的12個月內。提取額度按照住房建築面積×1200元確定。
5、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不動產權證書、房屋鑑定機構出具的損壞程度C級以上的房屋鑑定報告或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大修審批表。提取時間截至房屋鑑定機構出具的房屋鑑定報告或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大修審批表所載明日期的12個月內。提取額度按照住房建築面積×1200元確定。
6、以房屋產權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職工,另須提供產權人配偶身份證、結婚證和父母、子女身份證及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材料(即:同一住址的戶口簿、直系親屬關係申明具結保證書或出生證明,下同)。
7、以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並要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及配偶,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時,職工及配偶須各留存不少於當前月繳存額12倍的繳存餘額。
8、繳存職工在台州市行政區域外購買自住住房的,除以上證明材料外,需額外提供購房資金來源憑證(包括刷卡POS單、銀行蓋章的轉賬憑證或流水交易記錄、銀行蓋章的提現憑證或流水交易記錄,下同)。
9、同一套自住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內多次交易,原則上只允許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如不同的購房職工再次申請提取,應在辦理過戶後3個月後提出申請,除提供以上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供繳納3個月及以上該房屋水、電、燃氣中任何一項憑證原件和購房資金來源憑證。
(二)職工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1、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間必須在還貸滿12個月後,一個自然年度內可提取一次,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近12個月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的總額。借款人自然結清貸款的,申請提取時間須在結清貸款本息後3個月內。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職工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契約、近12個月的住房貸款還貸明細記錄單,還貸明細記錄單需包含以下要素:借款人姓名、房屋坐落、還款日期、還款金額及貸款性質,如所列要素銀行列印憑證上不全的,需加注缺項要素。如職工提供的還貸明細記錄單不符合規範或無法提供借款契約的,應提供主貸款人個人信用報告(有效期1個月內,下同)作為補充申請材料。
(2)償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供貸款所在地住房公積金中心或委貸銀行出具的近12個月的住房貸款還貸明細記錄單、借款契約;償還異地公轉商貼息貸款本息的,提供還款明細記錄單、借款契約、公轉商貼息貸款協定。
(3)償還本市公轉商貼息貸款本息的,提供委貸銀行出具的上一還款年度的住房貸款還貸明細記錄單。
(4)職工家庭在本市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名下有一套以上商業性銀行住房貸款的,只允許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上一還款年度實際支付的其中一套商業性銀行住房貸款本息,職工因購買“子母套”自住住房導致多套住房貸款的除外。
(5)申請人已辦理委託按月提取的,不得再辦理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業務。借款人辦理了委託按月提取業務的,其配偶也應當辦理委託按月提取業務,住房公積金業務受理視窗不再受理其配偶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業務。
2、部分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申請提取時間在本次部分還貸後3個月內,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本次還貸總額,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償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供貸款所在地住房公積金中心或委貸銀行出具的部分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憑證、借款契約;償還含異地公轉商貼息貸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憑證、借款契約、公轉商貼息貸款協定。
(2)償還本市公轉商貼息貸款本息的,提供委貸銀行出具的部分提前償還住房貸款相關憑證。
3、一次性提前結清住房貸款本息的,申請提取時間在還清貸款本息後3個月內,提取額度不得超過一次性提前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總額,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的,提供借款契約、銀行出具的貸款還款、結清憑證。如職工無法提供借款契約的,須提供主貸款人個人信用報告作為替代申請材料。
(2)償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供貸款所在地住房公積金中心或委貸銀行出具的貸款還款憑證、結清證明和借款契約;償還異地公轉商貼息貸款本息的,提供貸款所在地住房公積金中心或委貸銀行出具的貸款還款憑證、結清證明、借款契約和公轉商貼息貸款協定。
(3)償還本市公轉商貼息貸款本息的,提供委貸銀行出具的貸款還款、結清憑證。
4、以主貸款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職工,另須提供主貸款人配偶身份證、結婚證和父母、子女身份證及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材料。主借款人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主借款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還應出具主借款人繳存地住房公積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原件,繳存地住房公積金中心已實現數據協查共享的,無需提供。
5、已辦理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轉商貼息貸款)且未結清的職工及配偶,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時,須各留存不少於當前月繳存額6倍的繳存餘額。留存的繳存餘額,除貸款結清或一次性提前償還貸款本息時可使用之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提取。
6、夫妻雙方在貸款結清前離婚的,離婚協定書或判決書約定的貸款實際還款人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住房貸款。離婚協定書或判決書上未約定貸款債務歸屬,在主貸款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經封存的前提下,實際還款人可通過提供實際還款憑證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住房貸款。
(三)繳存職工在台州市行政區域外購買自住住房或需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除了第十條第(一)(二)項所列材料外,還應根據具體情形,額外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中的一項:
1、申請人或其配偶在購房地的住房公積金或社保繳存證明、結婚證;
2、申請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在購房地的住房公積金或社保繳存證明,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3、申請人或其配偶在購房地的戶口本、結婚證;
4、申請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在購房地的戶口本、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5、申請人子女的全日制教育在讀證明、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四)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1個自然年度內可提取1次,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職工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住房租賃契約和租金繳納票據,按照實際租房月租金支出金額提取;
2、職工享受公共租賃住房補貼到市場租賃自住住房的,提供住房租金補貼協定,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與市場租賃自住住房可提取限額的差額提取;
3、職工市場租賃自住住房的,提供申請人工作地和公積金繳存地無自有住房證明。如無法判斷申請人房屋坐落所在地與實際工作地是否一致的,申請人需承諾工作地情況。可提取額度限額為1000元/月·人。
(五)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的,可以每年提取1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個人實際承擔醫療費用總額。提供門診病歷或出/入院記錄(一年以內)、醫療發票。如根據醫療發票無法計算可提取金額的,在辦理提取時需通過全市信息核查系統與醫療保障部門核查相關信息。如申請人配偶患重大疾病的,另須提供結婚證;如申請人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另須提供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材料。
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重大疾病病種為:
1、重性精神病;
2、重症尿毒症;
4、重大組織和器官移植
5、失代償期的肝硬化並伴有併發症;
6、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紅斑狼瘡
7、糖尿病並發嚴重心腦腎病變;
8、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實際情況確定的其他病種,或大病醫療年度總費用超過80000元的其他病種。
(六)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提供該住宅的《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加裝電梯協定、驗收報告和費用發票或收據。提取時間截至加裝電梯驗收合格後的12個月內,可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個人出資金額。
(七)離休、退休的,需提供離休、退休證明,已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無需提供。職工退休的,可按照《台州市關於企業職工退休“一件事”“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方案》規定的流程辦理。
(八)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證明和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九)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未重新就業滿半年的,未重新就業時間以住房公積金封存時間為標準核算。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離職的,在辦理提取時,需先同繳存單位核實離職信息。
(十)出國、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國(境)定居證明或當地戶籍註銷證明;
(十一)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按照《台州市“身後”一件事“零次跑”實施方案》規定的流程辦理。申請人現場辦理並且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死者本人銀行賬戶的,需提供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有關法律文書;如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需轉入繼承人銀行賬戶的,須額外提供繼承(遺贈)公證書、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十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困難家庭(低保、特困、困難)救助證,可每年申請提取一次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2次申請提取時間間隔不少於12個月。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由本人辦理,如委託單位經辦人辦理的,需額外提供經單位蓋章確認的委託書、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如委託配偶辦理的,需額外提供結婚證、委託人和被委託人居民身份證;如委託父母或子女辦理的,需額外提供同一住址的戶口簿、委託人和被委託人居民身份證;申請人委託除以上關係人的其他人代為辦理的,提供經公證後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居民身份證。
第十二條 以上申請材料凡是能通過“數據共享系統”(包括但不限於住房公積金業務系統、“一證通辦”數據共享系統、檔案系統、部門核查系統、長三角一窗受理數據共享系統等)查詢核實的,職工在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時,無需提供。商品房銷售契約已實現數據共享的,無需再提供購房發票;商業性銀行住房貸款還貸明細已實現數據共享的,無需再提供借款契約;不動產權證書附記已載明契稅信息的,無需再提供契稅發票;其他地區住房公積金中心數據已實現共享的,無需再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契約、公轉商貼息貸款協定。
第四章 住房公積金補貼的提取
第十三條 一次性住房補貼、工齡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補貼的提取,按照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條件辦理。
第五章 辦理程式
第十四條 職工應當按下列程式辦理提取手續:
(一)視窗渠道申請:
1、職工本人或委託辦理人到住房公積金視窗或網點提交申請材料;
2、視窗人員核驗申請資料,符合申請條件並且申請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二)已實現數據共享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繳存職工可通過網上渠道申請:
1、職工通過浙里辦APP、網上辦事大廳或自助機自助申請;
2、審核人員核驗申請資料,符合申請條件並且申請材料齊全的及時辦結。已實現數據共享並且系統自動判斷申請條件的業務,辦結後應及時列印提取通知書作為提取檔案存檔。
第十五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採用銀行轉賬到本人銀行賬戶的方式進行。法院強制執行的,可轉賬到法院執行通知書所載明的銀行賬戶。單位錯繳更正的,在徵得職工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可轉賬到繳存單位托收賬戶。
第六章 辦結時間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職工提供的證明材料能夠當即確認,並符合提取條件的,即時辦理;對提供的證明材料需要核實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對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證明材料調查核實難度較大的,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管領導批准,可適當延長辦結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七章 罰則
第十七條 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等有關規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給予處罰:
(一)單位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餘額出具虛假證明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由有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採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餘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追回提取款項本息,並可對提取人處以提取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同時取消該名職工5年內住房公積金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餘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追回被騙取的款項本息,並對騙取人處以騙取金額一倍的罰款,同時取消該名職工5年內住房公積金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職工申請簽訂委託按月提取協定,按照另行制訂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細則與最新的上級政策檔案內容不一致的,以上級檔案為準執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開始實施。原《台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台州市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台州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關於印發《台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台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20年度第一次全體成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0年3月24日

解讀

為深入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做好繳存職工服務工作,結合台州市“一件事”辦理和“網上辦”“掌上辦”相關要求,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等檔案精神,進行修改。
一、增加了新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已辦妥不動產權證書這種情形的相關內容,具體如下:
新建自住住房,住房在城鎮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住房在農村的,提供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提取時間截至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所載明時間的12個月內。如房屋已結頂並且辦妥不動產權證書的,可憑藉不動產權證書、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辦理提取手續,提取時間截止不動產權證書所載明時間的12個月內。
修改原因:原實施細則缺少針對這個情形的操作規定,而實際情況存在建設規劃許可證已超過12個月,職工剛準備建房或剛建好房的情況,導致這部分繳存職工無法提取住房公積金,所以對這一條款進行了可操作性的修改。
二、針對已離婚貸款職工的提取規定,具體如下:
夫妻雙方在貸款結清前離婚的,離婚協定書或判決書約定的貸款實際還款人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住房貸款。離婚協定書或判決書上未約定貸款債務歸屬,在主貸款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經封存的前提下,實際還款人可通過提供實際還款憑證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住房貸款。
修改原因:原實施細則缺少如何辦理離婚協定書未約定債務的提取,結合近一年全市視窗的實際辦件案例,進行了針對性的修改。
三、租房提取標準從原來的800元/月·人增加到1000元/月·人。
修改原因:根據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年度工作會議精神,結合台州市租房市場實際,做了相應修改。
四、結合台州市“最多跑一次”“一件事”辦事相關規定要求,明確退休、死亡提取可按照“一件事”流程辦理,具體如下:
離休、退休的,可按照《台州市關於企業職工退休“一件事”“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方案》規定的流程辦理。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按照《台州市“身後”一件事“零次跑”實施方案》規定的流程辦理。
五、針對住房公積金網辦流程增加了以下內容:
已實現數據共享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繳存職工可通過網上渠道申請:
1、職工通過浙里辦,網上辦事大廳或自助機自助申請;
2、審核人員核驗申請資料,符合申請條件並且申請材料齊全的及時辦結。已實現數據共享並且系統自動判斷申請條件的業務,辦結後應及時列印提取通知書作為提取檔案存檔。
六、刪除了以下內容:
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在近12個月內連續兩次或者累計三次及以上逾期還貸並產生罰息的,不能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修改原因:貸款職工一般情況下不會主觀上逾期還貸,產生逾期的原因一般是因為遇到了還貸困難,如不允許其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還貸,不但沒有緩解貸款職工遇到的難題,反而還增加了他們還貸壓力,可能會產生新的逾期貸款,導致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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