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暫行規定》在1994.11.23由財政部, 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11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4年11月23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中國人民銀行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暫行規定》在1994.11.23由財政部, 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暫行規定》在1994.11.23由財政部, 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形成穩定的住房資金來源,促進住房資...
為了彌補建房資金的不足和住房條件的落後,財政部等機構在1994年11月發布了《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暫行規定》,之後,公積金制度在全國得以全面推廣。住房公積金制度借鑑了已開發國家的住房政策改革經驗,但是中國特殊的國情,使得公積金僅涉及住房問題,它將住房實物分配轉變為貨幣分配,實質是職工工資本應含有住房消費部分,...
公積金管委會委員按規定程式推薦後由市政府聘任。第八條(公積金管委會制度)公積金管委會應當建立嚴格、規範的會議制度,明確決策規則、程式、許可權和責任,建立決策結果備案備查制度。公積金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公積金管委會的會議籌辦、決策事項督辦等工作。第九條(公積金管委會職責)公積金管委會...
上海市公積金暫行辦法,本辦法由上海市住房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行住房商品化,建立國家、集體、個人三結合籌資建設住宅的機制,逐步提高職工家庭解決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據《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積金是一種義務性的長期儲金。實行公積金辦法的職工個人按月繳交占...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指由職工所在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職工個人繳納並長期儲蓄一定的住房公積金,用以日後支付職工家庭購買或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修等住房費用的制度。中國人民銀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完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 利率形成...
福建省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城鎮職工購建住房的能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本暫行規定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在本省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它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建立勞動...
《撫順市外商投資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暫行規定》業經市政府6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撫順市外商投資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具體內容 編輯 語音 撫順市外商投資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暫行規定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頒布實行的《昆明市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批准實施的《昆明市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暫行規定》(昆政發[1995]64號)同時停止執行。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8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保證住房公積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具有城鎮常住戶口的在職職工及其所在的機關、企業、...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最低繳存比例基礎上浮動確定。每年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月繳存最高限額,由市公積金管委會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向社會公布。第五條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全面、準確掌握單位及其職工的相關信息,督促單位依法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註銷...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繳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職工個人住房基金,歸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按照“房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離退休職工、臨時工、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不建立住房公積金。1993年度(含)以前已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按標準價加優惠的辦法購買住房...
在制度與市場之間的法律鏈條不銜接,這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出現的一系列問題的根源。住房公積金管理按前些年就頒布實施的《條例》、《契約法》、《擔保法》基於此相關的經濟、金融、民事等法規辦事。現用的最直接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些內容表述模糊,在實際的實施中出現很多漏洞,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
(一)制定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具體政策、措施。(二)審議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的規劃和計畫。(三)審議確定住房公積金的預算、決策。(四)確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繳存額的上、下限。(五)批准住房資金管理機構的年度報告。(六)監督住房資金管理機構的日常工作。(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第八條...
第十五條 監管資料庫應按照建設部有關規定進行設定,由建設部、省(自治區)建設廳和管理中心按照管轄許可權分別進行維護。建設部、省(自治區)建設廳應定期對監管資料庫檔案進行檢查、校驗和備份。第十六條 監管資料庫的各項監管數據,只能用於建設部、省(自治區)建設廳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非經本...
第八條 玉溪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為5%至15%。(一) 由於市、縣區經濟發展狀況不同,機關、事業全供給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實行一縣、區一策,在規定的5%至10%繳存比例內一年一定。繳存比例發生變動的,應由管理中心根據市、縣區政府的意見,提出申請報玉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決定。繳存比例一經確定,...
(七)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等不同貸款用途分別提交管理中心規定的相應材料。第五章 貸前管理 第十四條 各管理中心應當與受託銀行簽訂委託貸款協定,明確委託事項及雙方權利和義務。第十五條 各管理中心視申報備案樓盤的開發進度,適時受理開發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及時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第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建立...
為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支持靈活就業人員解決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定,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試點工作的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印發通知 各有關單位:《深圳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特此通知...
因單位原因中斷繳存的,應同時符合以下規定:申請貸款時前12個月內連續中斷繳存未超過3個月(含)、累計中斷繳存未超過6個月(含)且已辦理補繳;原繳存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新單位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合併計算。購買政策性住房的借款人不受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限限制,借款人只滿足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且處於...
3、受託銀行房地產信貸部按有關規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使用人(或單位)進行資信審查,辦理貸款手續並按期回收貸款,但不能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使用人(或單位)以外的使用人給予貸款。第二十條 職工購買、建造和大修理自住住房可支取本戶成員的住房公積金,如果不足,可支取非本戶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
經批准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恢復正常繳存比例或者為職工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第十四條 新參加工作職工或新調入職工未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第十五條 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向中心辦理繳存...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直轄市和省會城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以下統稱設區城市),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和本意見要求儘快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制度。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委員的組成:設區城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房地產管理)、...
昆明市房改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國家、集體、個人三結合籌資建房機制,提高職工家庭解決自住房屋的能力,根據《昆明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的公積金(以下簡稱“公積金”),是一種長期性、義務性、定向性儲蓄,屬於“個人儲蓄、...
第一條 為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加大對我省靈活就業人員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與使用等業務的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年滿16周歲...
第二十條 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不予提取的審批意見有異議的,職工可書面提出複審;管理中心應自接到複審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對提取業務的審核審批管理,建立健全提取審核、審批授權管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檢查稽核制度,並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做...
第三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資金計畫,由管理中心結合本市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編制,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後執行。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在借款契約履行期間,能按借款契約約定償還本息,信譽較好的,可按《玉溪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提取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第三十六條 貸款管理實行...
1994年7月,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國發〔1994〕43號)下發以後,自治區政府出台了貫徹該決定的實施方案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暫行辦法(內政發〔1996〕30、31號),從1995年1月份起在全區範圍內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要求所有行政和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均應按照“個人存儲、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建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閩建〔2012〕18號)同時廢止。內容解讀 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特別是房地產市場供求關係發生變化,住房公積金制度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上級...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在1996.10.25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頒布。中文名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頒布時間 1996.10.25 實施時間 1996.01.01 ...
10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有企業執行新的企業財務制度有關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1993年9月6日 (93)財工字第376號 11 財政部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於財政部收回原委託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代行的財 政職能的通知 (94)財辦字第24號 12 財政部 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中國人民銀行頒發《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暫行規定》...
(2)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併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3)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職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