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福建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規範貸款行為,防範貸款風險,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範》(GB/T51267)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範,結合福建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6月,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三部門印發《福建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6月
  • 實施時間:2024年7月
  • 發布單位: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三部門
  • 文號:閩建〔2024〕10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福建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建〔2024〕10號
各設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行政服務中心、財政金融局,人民銀行省內各市分行、平潭綜合實驗區支行,福建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為進一步規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支持繳存人住房消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
2024年6月20日

內容全文

福建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規範貸款行為,防範貸款風險,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範》(GB/T51267)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範,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申請、發放、償還等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積金貸款是指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平潭綜合實驗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託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向申請且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是指個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房款時,其不足部分向商業銀行申請配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兩種貸款之總稱。
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是指已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且具備公積金貸款資格的借款人,在還款期間申請將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餘額轉成公積金貸款。
第四條 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公積金貸款業務受託銀行,制定和調整公積金貸款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同一設區城市應當執行統一的公積金貸款政策。
第五條 公積金中心負責管轄範圍內公積金貸款的管理運作,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公積金中心承擔。
公積金中心應當委託受託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與受託銀行簽訂委託協定,明確委託辦理貸款的事項及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受託銀行應依照委託協定承辦公積金貸款業務,接受公積金中心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繳存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申請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下同);在繳存地外購買自住住房時,可向購房地公積金中心申請異地公積金貸款。
第八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以下簡稱借款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貸款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轉入現繳存地公積金中心後,繳存時間可合併計算;
(三)具有穩定的職業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購建住房為借款申請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
(五)已支付不低於規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資金;
(六)借款申請人家庭在全國範圍內未使用過或使用過一次公積金貸款,且均無尚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
(七)同意按照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方式提供擔保;
(八)申請組合貸款的,還須同時符合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條件。
第九條 公積金貸款須按要求確定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已婚借款申請人配偶是共同申請人、共同債務人。公積金中心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明確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範圍,支持合理住房消費。
第十條 申請商轉公貸款的,除上述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銀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結清貸款;
(二)原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還款一年(含)以上,且無逾期貸款餘額;
(三)原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所購住房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且僅存在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設定的抵押權,無其他抵押、查封、被征遷或列入征遷項目等權利限制情形;
(四)借款申請人應為原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且須為產權人。
第十一條 異地公積金貸款適用貸款地公積金中心政策,異地貸款職工與本地貸款職工享有同等權益。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家庭收入、生育子女情況、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住房總價款、抵(質)押物價值等進行綜合測算確定,不得超過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和抵(質)押物價值的80%。借款申請人公積金貸款月應還款額與其本人及其配偶個人信用報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項負債月應還款額之和,占借款申請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60%以內。
借款申請人配偶在異地公積金中心繳存的或屬於在軍隊繳存公積金的現役軍人,連續繳存時間滿6個月(含)以上,按照雙職工政策計算其家庭公積金貸款額度。
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因購買本套住房已提取的金額可計入當前賬戶餘額參與公積金貸款額度測算。公積金貸款額度和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的購房提取總額合計不超過住房總價款。
第十三條 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期限不超過1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後5年。
第十四條 組合貸款中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額度由受託銀行按規定審批確定,貸款發放時組合貸中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部分和公積金貸款部分在貸款期限、擔保方式和還款方式方面應保持一致。
第十五條 商轉公貸款額度、期限按照公積金貸款規定審批確定,且不得超過原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餘額及原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剩餘年限。
第十六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遇到法定貸款利率調整時,公積金貸款期限為1年以內(含)的,利率不作調整,公積金貸款期限為1年以上的,於次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利率標準。
第四章 貸款程式、時限和申報材料
第十七條 公積金貸款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公積金貸款申請。借款申請人向公積金中心或受託銀行提交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公積金貸款審查。公積金中心應按照審貸分離的原則,建立共享信息聯查審核機制和貸款三級審批制度,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並及時通知借款申請人。
(三)簽訂借款契約。公積金中心準予貸款後,借款申請人、受託銀行、擔保人等有關各方共同簽訂借款契約、擔保契約。
公積金中心應加強對借款契約的管理,規範借款契約主要條款。受託銀行應對借款契約填寫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開展日常性審查。
(四)擔保落實。受託銀行和借款申請人在相關契約簽定後按照借款契約約定辦理擔保手續,受託銀行應在公積金中心規定時間內辦妥擔保手續。
(五)貸款發放。在擔保手續辦理完畢後,公積金中心應在規定時限內將貸款資金劃入借款契約約定的收款賬戶。
第十八條 購買新建商品房的,在公積金貸款申請前,公積金中心應視申報備案樓盤的開發進度適時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在公積金貸款發放前,公積金中心應確認樓棟主體結構封頂後才可放款。
第十九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抵(質)押物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婚姻狀況證明、借款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查詢結果證明;
(二)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網簽備案的購房契約、購房款發票、不動產登記證明;
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網簽備案的購房契約、 不動產權證書、契稅完稅憑證或增值稅發票;
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縣級(含)建設(房管或規劃)部門同意建造或翻建的審批材料、工程施工契約(協定)、工程預(決)算書、抵押物的《不動產權證書》、評估報告或受託銀行出具的房屋價值確認函;
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縣級(含)建設(房管或規劃)部門同意大修的審批材料、房屋危險性鑑定為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工程施工契約(協定)、工程預(決)算書、抵押物的《不動產權證書》、評估報告或受託銀行出具的房屋價值確認函;
(三)抵押或質押權利清單、權屬證明檔案,及有處分權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四)採取自然人保證擔保的,需提供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協定或保證函、保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其資信證明;
(五)異地公積金貸款的,提供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個人信息表》;
(六)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授權書;
(七)貸款收款及還款賬戶資料;
(八)購買拍賣房、單位剩餘公房、拆遷安置等特殊住房貸款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補充佐證的,應提交公積金中心要求的相應材料。
第二十條 公積金中心應積極推進再交易住房“帶押過戶”公積金貸款,結合當地不動產“帶押過戶”業務實際,制定本地“帶押過戶”公積金貸款辦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商轉公貸款辦理程式、申報材料由公積金中心根據本地實際研究制定。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二條 發放公積金貸款時,借款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公積金貸款擔保可以採取抵押、質押、保證等一種或幾種方式。
第二十三條 採用抵押擔保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對於購買自住住房的,原則上以本次公積金貸款所購房屋設定抵押。以預售商品房抵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須提供階段性擔保,在保證責任期間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全額連帶債務清償責任;
(二)用其他房產設定抵押的,該房屋應產權明晰,且無其他抵押、查封、被征遷或列入征遷項目等權利限制情形;
(三)抵押物剩餘使用年限應大於貸款期限;
(四)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契約,並在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採用質押擔保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使用國債、銀行存單作為公積金貸款的質物,公積金中心應當對質物進行查詢和認證,出質人可以為借款人也可以為第三人;
(二)出質人和公積金中心或受託銀行應當簽訂書面契約,並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內辦理移交權利憑證和凍結、止付、核押、收押等手續。質物由公積金中心或受託銀行保管,質權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消滅;
(三)質物到期日應晚於貸款到期日,質權設定完畢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發放貸款。
第二十五條 採用保證擔保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借款申請人可以由擔保公司或自然人(以下簡稱保證人)提供擔保。保證人為借款申請人提供的是不可撤銷的全額有效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採取保證方式擔保的,由借款申請人、公積金中心、保證人簽訂書面擔保契約;
(二)保證人為擔保公司的,必須具備有關規定要求的擔保能力及資質。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是公積金中心認可的、信用良好、無未結清公積金貸款、當前未承擔他人公積金貸款擔保責任。
第六章 貸款變更
第二十六條 在貸款期間內,當借款人發生符合公積金中心規定情形時,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貸款變更業務,經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後,可對借款契約原約定的內容進行變更並簽訂書面協定,主要包括:提前還款、還款賬戶變更、還款方式變更、貸款期限變更、借款人(抵押人)變更、擔保變更、聯繫信息變更等。如辦理組合貸款的,還須經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受託銀行同意後方可變更。變更影響月還款金額的,公積金中心應根據貸款餘額、剩餘期限、還款方式、利率,重新確定並告知借款人新的還款計畫。
第二十七條 辦理貸款變更業務時,借款人應提供本人身份證件、符合貸款變更條件的證明材料、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且除還款賬戶變更、聯繫信息變更外,公積金貸款應無拖欠本息。
第二十八條 提前還款。借款人在貸款期間內可申請辦理提前還款手續,包括提前部分還款和提前還清全部剩餘貸款。辦理提前還款時,除應收利息外,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額外費用。提前還清全部剩餘貸款的,應向借款人出具貸款結清證明,同時抵(質)押權人應將解除抵(質)押權利的相關證明資料交還抵(質)押人。
第二十九條 還款賬戶變更。貸款期間內,借款人申請變更借款契約原約定還款賬戶的,應提供新的符合受託銀行扣劃要求的還款賬戶。公積金中心或受託銀行應核實並確認新的還款賬戶為借款人本人賬戶,且真實有效。
第三十條 還款方式變更。貸款期間內,借款人申請變更借款契約原約定還款方式的,應具備變更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十一條 貸款期限變更。貸款期間內,當借款人發生符合規定情形的,可申請變更貸款期限,包括貸款展期和貸款縮期。
申請貸款展期的,借款人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提供擔保人同意展期的書面意見以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一)借款人失業,致使其無力按期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應提供相關部門依職權出具的失業證明或領取救濟金證明等。
(二)借款人或與其有撫養關係的直系親屬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傷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額醫療費用,致使借款人無力按期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應提供相關診斷證明及費用支付憑證。
(三)借款人收入明顯下降,致使其無力按期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應提供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降低證明或個人所得稅證明。
申請貸款展期的,延長期限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30年,延長期限後的貸款到期日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時間後5年,且不得超過抵押物剩餘使用年限或質物到期日。延長期限後超過抵押期限的,需辦理抵押登記變更手續,延長期限應同時符合抵押登記部門規定的期限。延長期限後當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自期限延長之日起按當日掛牌的同檔次利率計息。
申請縮短貸款期限的,應具備縮期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並提供擔保人同意縮期的書面意見。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抵押人)變更。貸款期間內,借款人(抵押人)發生離婚、死亡等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變更借款人(抵押人),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一)借款人協定離婚的,應提供離婚證和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房屋產權及債務歸屬的公證書;借款人經法院判決離婚的,應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該材料中須說明貸款所購建住房的所有權歸屬。
(二)借款人死亡的,應提供死亡證明和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房屋產權及債務歸屬。
申請借款人(抵押人)變更,變更申請事項應已徵得原借款契約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同意。變更後的借款人(抵押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變更後的借款人原則上應為貸款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權人之一。涉及需變更抵押登記的,借款人(抵押人)變更事項應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辦妥變更抵押登記等相關手續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 擔保變更。貸款期間內,因保證人無法履行保證責任或抵(質)押物減值、滅失等原因,需變更借款契約原約定擔保的,借款人可申請變更擔保。
申請擔保變更的,提供或追加新保證人的,新的保證人應符合公積金中心對保證人資格的要求,應具備足夠的保證能力。提供或追加新抵押物的,新的抵押物應按要求進行評估,貸款餘額與新的抵押物價值之比不得大於規定的抵押率,且新的抵押物剩餘使用年限應長於剩餘貸款期限。提供或追加新質押物的,貸款餘額與新的質押物價值之比不得大於規定的質押率,且新的質押物到期日應晚於貸款到期日。涉及需變更抵(質)押登記的,擔保變更事項應於抵(質)押人和抵(質)押權人辦妥變更抵押登記等相關手續後生效。
第三十四條 聯繫信息變更。在還貸期間內,借款人通訊地址、電話等信息發生變更的,借款人應及時申請變更聯繫信息。公積金中心應在核實借款人身份後,及時登記變更信息,且變更信息不應覆蓋原信息。
第七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應加強貸後檢查、風險監測、貸款回收、擔保債權管理、逾期貸款催收、不良貸款處置、貸款檔案管理等工作,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第三十六條 貸後檢查和風險監測應當以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的重大變化情況、抵(質)押物價值變動情況、貸款資產質量情況、貸款信息質量情況及其他有關風險事項等為主要內容,可通過回訪借款人、查閱檔案資料、分析貸款信息系統數據、採集其他有關信息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七條 貸款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或受託銀行有權對借款人、擔保人採取一種或數種債權保護措施:
(一)借款人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二)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或挪用貸款;
(三)借款人未按契約約定的還款計畫連續3個月(含)或累計6個月(含)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或在契約到期後未歸還貸款本息;
(四)借款人捲入經濟訴訟糾紛案件中不能正常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
(五)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若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已繼承財產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契約;
(六)抵(質)押人未經公積金中心或受託銀行書面同意,私自處置抵(質)押財產,處置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放棄、出售、轉讓、贈與、設立居住權、出資、重複抵(質)押等;
(七)借款人拒絕或阻撓公積金中心、受託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和抵(質)押物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保證人違反保證契約或喪失保證能力、抵押物被徵收、損毀不能清償債權、質押物價值明顯減少影響債權實現的情況下,未按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擔保措施;
(九)違反借款契約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 債權保護措施包括: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中止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貸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三)按規定計收逾期利息和罰息;
(四)按照契約約定提前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償貸款本息;
(五)按照契約約定提前追索保證人的連帶保證責任;
(六)依法追償貸款本息;
(七)追究借款契約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八)依法實行信用管理。
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契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契約約定還款的,公積金中心可通過簡訊、電話、催收函等方式,告知借款人或保證人7日內償還逾期貸款,逾期7日後未償還的按借款契約約定計收罰息,並將逾期信息報送人行徵信;連續逾期3期(含)或累計逾期6期(含)以上,公積金中心可根據借款契約約定扣劃借款人及其他還款責任人公積金賬戶餘額用於歸還貸款。
異地公積金貸款出現逾期時,繳存地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地公積金中心開展公積金貸款催收工作,根據借款契約扣劃借款人及其他還款責任人公積金賬戶餘額用於歸還貸款。
第四十條 公積金中心應建立健全公積金逾期貸款催收機制,明確催收工作責任,加強逾期貸款管理。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式後,仍然無法收回的貸款可認定為住房公積金呆賬,按照財政部《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申報呆賬核銷。
第四十一條 借款人結清公積金貸款後,公積金中心或受託銀行應及時辦理貸款清戶和抵押(或質押)登記註銷手續。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停業整頓、申請解散、被撤銷、被有權機關施以高額罰款、被註銷登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無法正常履職、涉及重大法律糾紛、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或者因任何原因可能影響工程項目建設、交付,以及提供虛假材料、不配合辦理抵押登記等,公積金中心有權採取暫緩或停止發放公積金貸款等措施。
第四十三條 借款人及其所在單位或相關機構利用虛假材料騙取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有權按照借款契約約定終止契約、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貸款。對單位或個人涉嫌偽造印章、證件、契約、發票等材料造成職工騙貸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報請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 凡繳交單位未辦理正常緩繳手續,借款人在貸款發放後停止繳交住房公積金連續12個月或累計15個月的,公積金中心有權按借款契約約定調整公積金貸款利率至同期LPR水平、終止貼(補)息貸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貸款餘額。
第四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造成貸款風險或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受託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或委託貸款協定約定的,公積金中心可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關責任,要求限期整改,並可依據《福建省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受託銀行年度考評實施細則》,採取下調委託業務手續費、暫停辦理新增業務、提請公積金管委會撤銷其承辦資格等措施。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在借款契約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的,相關當事人可依照借款契約約定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第四十八條 公積金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建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閩建〔2012〕18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特別是房地產市場供求關係發生變化,住房公積金制度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上級部門出台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發生了諸多變化,而《福建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閩建〔2012〕18號)已施行十餘年,與現行有關政策規定不相適應。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規範貸款行為,防範貸款風險,有必要對《福建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修訂。2023年5月以來,省住建廳組織開展《福建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起草工作,經多次徵求意見後修改完善,並商省財政廳、人行福建省分行形成《福建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貸款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貸款管理辦法》共九章五十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第一章 總則。共六條,闡明《貸款管理辦法》制定的依據、適用範圍;對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商轉公貸款作了名詞定義;明確了公積金管委會、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的職責。
(二)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共五條,明確了可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對象範圍、條件以及申請商轉公貸款的附加條件;並對異地公積金貸款作了相關規定。
(三)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共五條,規定了公積金貸款額度的主要測算因素及測算上限;明確了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及貸款到期日的設定條件;對商轉公貸款額度、期限進行了附加規定;明確了公積金貸款利率的執行標準。
(四)第四章 貸款程式、時限和申報材料。共五條,列明公積金貸款主要辦理程式,並對購買新建商品房的貸前程式和放款程式作了附加要求;細化了不同公積金貸款類型應提交的申報材料;明確再交易住房“帶押過戶”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商轉公貸款的實施細則由公積金中心自行制定。
(五)第五章 貸款擔保。共四條,明確了公積金貸款擔保可以採取的三種方式,並對每種擔保方式作了相關要求。
(六)第六章 貸款變更。共九條,規定了公積金貸款變更的七種類型,並對每種貸款變更類型的條件、情形以及相關證明材料作了具體規定。
(七)第七章 貸後管理。共七條,明確了貸後檢查和風險監測的主要內容及可採取的方式,公積金中心有權採取債權保護措施的九種情形以及八種債權保護措施的具體內容;規定了逾期貸款的處置措施。
(八)第八章 監督管理。共五條,明確了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借款人及其所在單位可能出現的違反規定行為,公積金中心有權採取的措施內容;規定公積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受託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應當採取的相關措施。
(九)第九章 附則。共四條,明確了借款契約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處理機制;規定了本辦法解釋權、施行時間和有效期等內容。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