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全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全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意見》是2008年河北省建設廳發布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全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意見
  • 發布單位:河北省建設廳
  • 發布時間:2008-4-28
  • 公共事項:公積金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全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意見
房屋物業
冀建金管260號
河北省建設廳
2008-4-28

法規內容

各設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建設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快發展全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率,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在改善城鎮困難家庭住房條件、構建住房保障體系方面的積極作用,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宣傳力度
要利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政策法規、貸款條件、辦理程式、優惠政策等,增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意識,提高全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使用率。
二、調動承辦銀行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積極性
在國家規定的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間,建立競爭機制,存貸款業務向支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且業績較好的承辦銀行傾斜。
三、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管理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是國家為解決城鎮職工住房問題而實施的一項強制性制度。要建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貸款合作機制。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中,應與開發項目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貸款協定,讓購房職工優先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有意阻止、拒絕購房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予以通報批評,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並不予辦理資質升級。
四、擴大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益範圍
對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購房人,由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未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不少於2人)提供擔保,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提供擔保的職工,在被擔保人未全部償還貸款本息前,不得支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五、提高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
在全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度最高30萬元、最長期限30年統一要求的前提下,部分市可由住房公積金管委會議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可提高到40萬元,最長期限30年。
六、開展以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業務
對符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條件的職工,可通過轉換所購房屋抵押權或由中介機構提供階段性擔保等方式,辦理轉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為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具體辦法由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制定。
七、開拓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業務
要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積極開拓住房公積金省內、省外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方便異地購房的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八、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
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建立貸款評估機制和貸款發放與回收跟蹤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止貸款風險,確保資金安全。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管理信息系統,提高對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監測、分析和預警能力。
按照“統一決策,統一制度,統一管理和統一核算”的要求,在確保資金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各設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積極推動縣級分中心、管理部開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提高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使用率。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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