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是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於2022年7月6日印發的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為2022年7月6日-7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 印發機關: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 印發日期:2022年7月6日
印發信息,意見稿,

印發信息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於向社會公開徵求《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實際,我局對《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踴躍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並於2022年7月16日前反饋至我局指定信箱:詳見參考連結。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2年7月6日

意見稿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管理,規範公積金貸款行為,提高職工住房消費支付能力,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的管理。
前款所稱公積金貸款包括普通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普通公積金貸款。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普通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是指職工在本市購房並辦理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後,又以普通公積金貸款償還該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貸款。
第三條【基本原則】 公積金貸款應當堅持循序漸進、可持續的方針,遵循資金安全、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決策及管理機構】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負責本市公積金貸款政策及相關重大事項的決策。
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負責審核提請公積金管委會決策的本市公積金貸款政策及相關重大事項。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條【政策要求】 公積金貸款發放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房地產市場巨觀調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要求。
第六條【受託銀行管理】 公積金貸款手續由受公積金中心委託的商業銀行(以下稱受託銀行)辦理。公積金中心應當通過招標等公開方式選擇受託銀行,並與受託銀行簽訂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委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契約)。
受託銀行應當依據委託契約和公積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規範為職工辦理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並接受公積金中心的考核和監督。
第七條【風險管理】 公積金中心應當強化公積金貸款風險管理,保障資金安全,並應當推動公積金貸款服務質量的提升,創新服務模式,建立標準化服務機制。
第二章 公積金貸款申請
第八條【貸款主體】 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作為申請人按照本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在異地就業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本市戶籍職工,其本人或配偶在本市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業地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包括繳存明細),按照本規定要求向本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購房人的,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
第九條【公積金貸款條件】 購買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和商品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和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在申請當月之前6個月,在本市或者異地連續、按時、足額繳存公積金,且申請時處於正常繳存狀態,本市和異地繳存公積金的時間可以合併計算;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和共同申請人及其配偶在全國範圍內未發生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還清公積金貸款;
(三)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且不存在本規定第十二條所規定的信用記錄;
(四)申請人已按規定支付購房首付款;
(五)申請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擔保;
(六)貸款申請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要求,在貸款辦理期間遇政策調整的,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處理,但國家、省、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已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符合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房產套數按購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套數多的一方的套數計算。
第十條【商轉公貸款條件】 申請商轉公貸款的,除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申請,已經取得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銀行同意;
(二)申請人或者其配偶是申請商轉公貸款住房的權利人;
(三)申請當月前6個月內,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未出現貸款逾期記錄,且不存在本規定第十二條所規定的情形;
(四)申請商轉公貸款的住房為存量商品住房(以下稱二手住房)的,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餘額應當低於以二手住房成交參考價作為重要參考計算的總價款的70%。
前款第四項及本規定所述的二手住房無二手住房成交參考價的,以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評估價代替二手住房成交參考價。
第十一條【公積金貸款不予支持情形一】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一)申請人購買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權利人的;
(二)購買單套住房部分產權份額的(所購住房屬於共有產權住房的除外);
(三)申請人與父母、配偶、子女之間買賣住房的;
(四)申請人和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未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定》繳存公積金,存在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匯補繳公積金、調整繳存基數、掛靠單位繳存公積金等違法違規情形的;
(五)公積金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後,就剩餘的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申請商轉公貸款的。
第十二條【公積金貸款不予支持情形二】 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存在以下信用記錄的,不予公積金貸款:
(一)單筆貸款或者單筆信用卡(含準貸記卡)近24個月內有8次以上逾期達1期,或者2次以上逾期達2期,或者1次以上連續逾期達3期記錄;
(二)單筆信用卡(含準貸記卡)近24個月內狀態為“呆賬”、“凍結”或者“止付”的;
(三)貸款存在被“擔保人代還”或者“以資抵債”等特殊交易記錄;
(四)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五)單筆貸款或單筆信用卡(含準貸記卡)存在五級分類中的次級、可疑、損失三種不良貸款信息記錄之一的。
第十三條【公積金貸款申請材料】 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公積金貸款申請表;
(二)有效身份證件;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購房契約、首付款憑證;
(五)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和父母、子女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另需提供戶口簿或者誠信申報承諾書。
共同申請人無法到公積金中心指定的業務網點(以下簡稱業務網點)辦理公積金貸款的,可以委託其他人辦理,受託人除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基本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以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託書。
申請人或者共同申請人可能存在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公積金中心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商轉公申請材料】 申請商轉公貸款的,除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契約、抵押契約以及載明借款金額、借款期限等信息的材料;
(二)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銀行蓋章確認的貸款餘額證明、貸款明細證明;
(三)抵押物的不動產權證複印件。
第十五條【業務辦理方式及受理程式】 業務網點收到職工遞交的符合要求的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受理工作,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業務網點完成受理工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貸款的決定。給予貸款的,由職工與受託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契約簽訂、擔保等貸款手續;不予貸款的,應當說明理由。
職工對公積金中心作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覆核。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自公積金貸款決定作出之日起超過180天未能發放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
第十六條【貸款輪候】 公積金貸款可貸資金額度不足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輪候規則受理職工的申請,並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公積金貸款。輪候規則由公積金中心根據本規定、房地產市場巨觀調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等另行擬訂,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三章 公積金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條【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規則】 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為申請人公積金賬戶餘額或申請人和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公積金賬戶餘額之和的14倍,且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貸款額度計算得出的每月還貸額度(按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過申請人公積金繳存基數或申請人與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公積金繳存基數之和的50%;
(二)不高於購房總價款與首付款的差額。首付款比例應符合國家、省及我市房地產調控的相關要求;所購住房為二手住房的,購房總價款以網簽備案契約價與按照二手住房成交參考價作為重要參考計算的總價款中較低者為準;
(三)不高於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單獨申請的貸款最高額度為50萬元,共同申請的最高額度為90萬元。
申請人和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前連續三年以上未提取公積金,其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可以上浮10%,但應符合前款規定之要求。
以城市更新、棚戶區改造項目中回遷住房面積大於安置補償面積的部分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以增加面積的住房價款作為購房總價計算可貸額度。
第十八條【商轉公貸款額度計算規則】 商轉公貸款可貸額度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於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餘額;
(二)不高於按可貸比例計算的貸款額度。該貸款額度以申請商轉公貸款的住房購房契約價與按照二手住房成交參考價作為重要參考計算的總價款中較低者作為該住房總價,按照公積金中心受理商轉公貸款申請時國家規定的首付款比例確定貸款可貸比例後計算得出;
(三)申請人按照本規定以其他商品住房(不包括申請商轉公貸款的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進行抵押的,可貸額度不高於按照二手住房成交參考價作為重要參考計算的價值的70%。
公積金管委會可以根據本市房地產市場及風險控制等情況,決定對申請商轉公貸款的住房開展價值評估。
第十九條【貸款期限】 公積金貸款期限以年為單位,普通公積金貸款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30年,且貸款期限與申請人申請貸款時的年齡之和不超過70年;申請商轉公貸款的,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已還貸款期限與商轉公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30年,且上述貸款期限之和與申請人申請貸款時的年齡之和不超過70年。
第二十條【貸款利率】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積金貸款發放後,遇國家公積金貸款利率調整的,公積金中心應當按季度對貸款利率進行調整。
第四章 公積金貸款擔保
第二十一條【公積金貸款抵押擔保】 公積金貸款可以採用抵押等擔保方式。擔保財產不足以償還借款餘額的,借款人應增加相應擔保。
普通公積金貸款抵押人應以所購買住房作為抵押物,與受託銀行簽訂抵押契約,並按本市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商轉公貸款抵押人應以所購買住房或本市其他具有完全產權的住房作為抵押物,與受託銀行簽訂抵押契約,並按本市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按照本市住房政策、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屬於在一定年限內限制轉讓、僅限於向特定對象轉讓或其他類似情形的商品住房,可以作為抵押物。
第二十二條【商轉公抵押擔保】 辦理商轉公貸款的,若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抵押物是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的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住房或商品住房,申請人可以將該住房作為抵押物,也可以將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為抵押物。
以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抵押住房作為商轉公貸款抵押物設定抵押權的,該住房除為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提供擔保外不得存在其他抵押權人或被查封等權利限制。
以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為抵押物的,該住房不應存在其他抵押權人或被查封等權利限制。
第二十三條【其他類住房貸款擔保】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預售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住房或商品住房的,該住房項目開發單位應當就公積金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直至該住房辦理完成不動產抵押登記。
就城市更新、棚戶區改造中的回遷住房面積大於安置補償面積的部分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該申請人、項目實施主體或者開發單位應當提供足額擔保。
公積金貸款尚未清償,因城市更新、棚戶區改造等原因需要拆遷抵押住房並註銷抵押權的,抵押人或者第三人應當重新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足額擔保。
第五章 辦理程式
第二十四條【公積金貸款辦理程式】 申請普通公積金貸款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提出公積金貸款申請並提交材料後,公積金中心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二)申請人與受託銀行簽訂公積金貸款契約,並辦理擔保等相關手續;
(三)受託銀行按照貸款契約約定放款。
第二十五條【商轉公辦理程式】 申請商轉公貸款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向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銀行提出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申請,並取得該銀行的同意以及其蓋章確認的貸款餘額證明、貸款明細證明;
(二)其餘程式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進行。
第二十六條【組合貸款辦理程式】 普通公積金貸款無法滿足職工購房需求時,職工可以同時申請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與普通公積金貸款的組合貸款,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在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前,應當到受託銀行諮詢組合貸款具體辦理事宜;
(二)在簽訂公積金貸款契約前,應當向受託銀行申請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受託銀行確認可發放商業貸款額度;
(三)其餘程式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進行。
第六章 公積金貸款償還
第二十七條【還款義務】 借款人應當按照公積金貸款契約約定的還款時間、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公積金貸款利息的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公積金貸款契約中明確約定。
借款人可以申請提前償還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八條【共同還款人】 父母或子女沒有作為共同申請人的,可以申請作為共同還款人,通過扣減其公積金個人賬戶的餘額用於提前償還申請人的公積金貸款,每年扣減一次。
前款規定的共同還款人不應成為其他公積金貸款契約的債務人。
第二十九條【貸款信息變更】 公積金貸款契約約定的還款日期屆滿前,借款人可以申請變更借款人信息、還款日期、還款方式、還款賬戶、貸款期限等信息。
借款人申請縮短貸款期限的,縮短後的每月還貸額度應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每月還貸額度之要求。
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後申請變更登記住房權利人的,應當首先清償公積金貸款。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貸款信息申報及責任】 職工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或提取公積金時,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至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如實申報信息。如對婚姻狀況、親屬關係、購房行為、住房數量、公積金貸款等情況進行隱瞞或虛報,或者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匯補繳公積金、調整繳存基數,或者在無勞動關係的單位掛靠繳存公積金或在公積金貸款發放後故意停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或受託銀行可以終止其公積金貸款辦理手續、提前收回貸款,或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按同檔次商業住房貸款利率計息。
前款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申請人自上述不誠信行為被認定之日起5年內再次提起公積金貸款申請的,公積金中心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條【受託銀行責任】 借款人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的,受託銀行應當依法行使催收或擔保權利。
受託銀行未按照公積金貸款業務操作流程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或拖延發放公積金貸款,或者不依法進行催收或行使擔保權利的,公積金中心應當根據委託契約追究受託銀行的責任。
受託銀行違規挪用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解除委託契約,限期辦理公積金委託業務及相關資料移交手續,並追究受託銀行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違約職工責任】 經催收後仍不還款,或者存在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不誠信行為的職工,公積金中心應當將其不誠信行為錄入住房公積金監管檔案(系統),並可以納入人民銀行或其他主管部門認可的個人信用徵信系統。
第三十三條【管理人員責任】 公積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公積金貸款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貸款指標調整】 本規定中的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職工公積金賬戶餘額的倍數、每月還貸額度占公積金繳存基數的比例、信用標準、首付款比例等指標,應當根據國家、省、市住房政策及本市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情況適時調整。
前款規定中的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公積金中心擬訂,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執行;職工公積金賬戶餘額的倍數、每月還貸額度占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比例,由公積金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貸款風險等因素制定後公布執行,並報公積金管委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商品住房釋義】 本規定第九條中的商品住房是指以下住房:
(一)本市有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契約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土地用途包含居住用地屬性,且房屋用途為住宅、單身公寓、單身宿舍、公寓、宿舍的住房;
(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為住宅的住房。
第三十六條【業務材料調整】 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公積金貸款業務開展實際需要,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要求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調整,經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核准後公布執行,並報公積金管委會備案。
第三十七條【自助辦理業務】 職工通過自助服務平台辦理相關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應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公積金業務自助辦理服務協定。
第三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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