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

東莞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已經公布。東莞公積金新政於2015年1月26日起實施。東莞公積金新政取消公積金八市互貸,個人和家庭最高貸款均由提高,家庭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70萬,還有裝修不能提取公積金等內容。

2000年7月17日頒布的《東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東府〔2000〕41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5年1月14日
  • 實行時間:2015年1月14日
  • 發布單位:東莞市人民政府
檔案通知,辦法全文,

檔案通知

東莞市人民政府檔案東府〔2015〕9號
關於印發東莞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自2015年1月2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月25日,2000年7月17日頒布的《東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東府〔2000〕41號)同時廢止。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4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益,支持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託的,經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由公積金中心以歸集的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委託受委託銀行發放給公積金繳存職工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東莞市範圍內自住住房的貸款。
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款項時,其不足部分可同時向受委託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這種貸款方式稱為組合貸款。
已使用商業貸款的職工,可申請將商業貸款轉為公積金貸款,這種貸款方式稱為商轉公貸款。
第四條 借款人採用組合貸款的,其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貸款期限、設定的抵押物應一致。
第五條公積金中心具體負責確定公積金貸款對象、條件、金額、用途、期限、償還方式及擔保方式,負責公積金貸款審批、歸還和核算。
公積金中心應監督受委託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的發放、歸還、結算等業務,可就評估、擔保、代理等公積金貸款業務依法委託相關機構實施。
第六條 公積金貸款的辦理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在東莞市繳存公積金的職工或在其他城市繳存公積金的東莞市戶籍職工,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貸款。
第八條 借款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信用狀況良好,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夫妻雙方均無尚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或其他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五)連續足額繳存公積金滿6個月,且當前正常繳存。
(六)具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的契約或相關證明檔案,已支付規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七)按照公積金中心的規定提供抵押、保證等形式的擔保。
(八)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購買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可增加包括配偶在內的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借款人,但必須是房屋產權共同所有人,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本條所規定的各項條件。共同借款應當同時提出申請,同時審批。
本條規定的信用狀況標準由公積金中心確定。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公積金貸款實行限額管理,最低、最高貸款額度由公積金中心擬定並經管委會審定後向社會公布執行,同時應當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按照房貸比計算的最高可貸額度: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一定比例。其中,首套住房貸款比例最高為70%,二套住房貸款比例最高為50%,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發放貸款。
(二)按照供收比計算的最高可貸額度:公積金中心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繳存公積金的繳存基數作為核定家庭收入依據,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貸款(含組合貸款,按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本金和利息)月應還款額與其本人及配偶個人信用報告中反映的其他各項貸款月應還款額之和,不超過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5%。
(三)按照職工個人情況最高可貸額度:計算公式為:
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Y=個人公積金賬戶餘額B×(繳存時間係數T +收入調節係數I)×流動性調節係數L。
即:Y=B×(T+I)×L。
公積金中心依據管委會授權調整和公布本條所規定的各項比例和係數。
借款人可申請的公積金貸款金額由公積金中心綜合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積金繳存情況、償還能力及信用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公積金貸款期限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借款人年齡、借款金額、償還能力等因素確定。貸款最短期限為1年,最長期限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順延5年內,共同借款的,按其中貸款期限較長的確定,但最長均不得超過抵押房屋土地使用終止年限並不得超過30年(其中購買二手房的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公積金中心依據管委會授權調整和公布公積金貸款最短期限、最長期限。
第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貸款申請資料、程式
第十二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應提交的資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戶籍證明以及婚姻狀況證明。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的購房契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和市一級規劃、建設部門審批檔案;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安全鑑定報告。
(三)不低於一定比例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籌資金證明(購房付款發票或收據等支付憑證)。
(四)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授權書。
(五)房屋產權共同所有人同意抵押或擔保的證明、抵押物評估報告、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檔案。
(六)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辦理公積金貸款的程式
(一)申請。借款人可向公積金中心、貸款代理機構、受委託銀行或擔保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規定的申請資料;
借款人購買由公積金中心貸款合作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擔保機構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一手房,可在契約備案登記前申請貸款;
借款人購買非公積金中心貸款合作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擔保機構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一手房,須在辦妥契約備案登記後方可申請貸款;
借款人購買二手房的,可在辦妥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後再申請貸款,也可由公積金中心貸款合作的擔保機構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並在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前申請貸款。
(二)初審。公積金中心、貸款代理機構、受委託銀行或擔保機構受理人員進行初審,不符合貸款條件的退回申請,資料不全的通知借款人按要求及時補齊。
(三)審批。公積金中心對申請資料按規定進行審核,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不準予貸款的審批決定。
(四)覆核。受委託銀行對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的貸款進行覆核。受委託銀行對公積金中心作出的準予貸款決定有異議的,可要求公積金中心重新審核。公積金中心重新審核後認為確有風險的,可撤銷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受委託銀行和借款人。
(五)簽約。受委託銀行覆核無誤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契約。
(六)擔保。受委託銀行和借款人應按借款契約約定辦理擔保手續。
(七)放款。受委託銀行使用公積金中心業務系統辦理公積金貸款發放登記,以轉賬方式將公積金貸款資金劃轉至借款契約約定的收款賬戶。
第十四條當申請借款的總金額已超出當期公積金資金使用限額時,公積金中心應當允許借款人辦理預申請手續,待公積金資金足以繼續發放貸款時,由公積金中心按照受理預申請時間的先後順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章 貸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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