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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防範資金風險,落實租購併舉,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含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託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向申請且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
本辦法所稱自住住房,是指在職工或配偶的戶籍所在地或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市轄區內,房屋用途性質為住宅,且職工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純公積金貸款,是指職工使用公積金貸款資金即可滿足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的貸款。
本辦法所稱組合貸款,是指職工使用公積金貸款資金不足以滿足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時,其不足部分同時向受委託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
本辦法所稱商轉公貸款,是指正使用商業貸款用於購買本市自住住房的職工,可申請將部分或全部商業貸款轉為公積金貸款。
本辦法所稱貸款資產,是指包括公積金中心和受委託銀行發放的公積金貸款及形成的全部權益。
本辦法所稱貸款檔案,是指公積金中心發放公積金貸款所產生的全部檔案,由貸款申請、審核、發放、催收、變更、回收等行為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價值的,為貸款和還款活動提供依據的歸檔保存的檔案、契約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四條 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和管理,承辦管委會的各項決定及其交辦事項。
受委託銀行負責公積金貸款的發放、回收和結算等金融業務。
公積金貸款風險由公積金中心承擔。
第五條 公積金貸款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風險可控的原則。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或公積金中心依法確認的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作為申請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大陸居民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證;台港澳同胞具有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台港澳居民居住證;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貸款資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四)具備房屋所在地不動產登記部門所確認的購房契約或合法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條件,並能辦理抵押、保證擔保手續;
(五)按規定支付購買自住住房的首期房款,或者持有自籌資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六)申請貸款時連續按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並達到6個月以上(含本數),且繼續依規繳存;
(七)擁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
(八)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優先用於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八條 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有權不予公積金貸款:
(一)所購房屋用途為別墅的;
(二)申請人僅購買住房的部分產權份額的(共有產權住房除外)或直系親屬名下的住房;
(三)申請人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申請人家庭有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含純公積金貸款和組合貸款)記錄的;
(五)申請人家庭已使用兩次公積金貸款的;
(六)申請人處於被公積金中心或其他有權機關限制其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期限內;
(七)申請人或配偶徵信記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個人住房貸款(含公積金貸款或商業貸款)、消費性貸款(不含貸記卡或準貸記卡)、車貸、其他經營性貸款近5年內合併計算逾期累計超過6期(不含本數)、連續超過3期(不含本數)的;
2.貸記卡或準貸記卡近2年內逾期累計超過6期(不含本數)、連續超過3期(不含本數)的;
3.貸記卡狀態為呆賬、凍結或止付的;
4.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5.被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的。
第九條 對以欺騙手段或提供虛假資料申請公積金貸款或已騙取了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按照《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理。對已騙取了公積金貸款的,其全額退款之日起5年(含本數)後方可再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套數的認定,以申請人家庭在全國不動產登記部門登記的住宅性質的不動產(含購房契約)、公積金貸款和住房商業貸款未結清的住房套數為準。
申請人的家庭成員與他人共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住房產權的,擁有住房套數應合併計算,每一個部分產權的住房應計算為一套住房。用於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的住房如有申請人家庭以外的他人為共有產權人的,住房套數按購房人各自名下所在家庭擁有的住房套數一併計算。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二套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一)申請人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但其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
(二)申請人已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過一套住房,現已結清且其家庭沒有住房,又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
(三)申請人已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過一套住房且其家庭僅有一套住房,又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的,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未辦理過公積金貸款,且申請商轉公貸款的住房系申請人家庭唯一住房;
(二)申請人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原商業貸款的申請,已經取得原商業銀行同意;
(三)在符合條件的受委託銀行辦理的原商業貸款可轉為組合貸款。在非受委託銀行辦理的原商業貸款只能轉為純公積金貸款且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原商業貸款餘額;
(四)辦理商轉公貸款的住房須已辦妥不動產權證書,該住房僅為原商業貸款設定了抵押權(無其他抵押權人且無查封等權利限制、無設定居住權的情形)。
申請人須在公積金中心審核通過之日起60日內辦理商轉公貸款的後續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視為申請人撤回本次商轉公貸款申請。
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實行限額管理。每筆公積金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按照房貸比計算的最高可貸額度:不超過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比例;
(二)不高於管委會確定的最高貸款額度:對單一申請人發放的貸款不得超過單筆貸款最高限額。共同申請貸款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共同貸款最高限額。
夫妻共同申請貸款的,貸款總額為夫妻雙方貸款額度單獨計算金額之和,且單獨計算金額不得高於管委會確定的單筆最高貸款限額,貸款總額不得高於管委會確定的共同貸款最高貸款限額;
(三)按照供收比計算的最高貸款額度:每月住房貸款還貸金額(含商業貸款)扣除申請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後,不超過申請人家庭月收入的50%;
(四)不高於個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個人可貸款額度:
1.連續按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貸款額度=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8;
2.連續按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貸款額度=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15;
3.連續按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6個月:貸款額度=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20。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單筆貸款最高限額、共同貸款最高限額,由公積金中心根據有關規定擬定,報經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十三條 房屋貸款的比例:
(一)購買自住住房為預售商品房、現房的,全部貸款金額(含組合貸款)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80%;
(二)購買自住住房為存量房(二手房)的,全部貸款金額(含組合貸款)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60%;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全部貸款金額(含組合貸款)不超過抵押物價值或工程總造價的60%。
第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可貸款最長年限為30年且貸款年限加上房齡不得超過40年。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以可貸款年限較長的為最長年限。
公積金貸款截止年限一般不得超過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後5年。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截止年限不得超過其中後退休者的法定退休時間後5年。
第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限內如遇利率調整,隨利率調整規定適時調整,不再另行通知。
第四章 貸款程式
第十六條 公積金貸款實行逐筆審批。公積金貸款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在下列規定期限內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1.所購住房為預售商品房、現房的,自房屋買賣契約簽訂且已付首期房款之日起到該契約約定的全部購房款付清之日前申請;
2.所購住房為存量房(二手房)的,自不動產登記受理回執簽發之日起90天內或不動產登記機構頒發新不動產權屬證書之日起90天內申請;
3.建造自住住房的,在該住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
(二)申請人向公積金中心提交公積金貸款申請及齊整材料後,公積金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審核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三)公積金中心準予貸款的,通知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由受委託銀行、申請人簽訂借款契約、擔保契約等相關文書。不準予貸款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四)公積金中心根據借款契約的約定發放公積金貸款。
第十七條 受委託銀行對公積金中心作出的準予貸款決定或對申請人符合貸款的條件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公積金中心覆核確認。公積金中心覆核後認為確有風險的,可以撤銷準予貸款決定,並通知受委託銀行和申請人。
第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根據住房公積金資金結餘情況及風險管理的要求擬定住房公積金年度發放額度,經管委會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執行。
住房公積金年度發放額度按月實施,以公積金貸款發放登記的時間先後順序發放貸款。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必須提供擔保。
公積金貸款的擔保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抵押、保證或其他形式的擔保,以及上述多種擔保方式的組合。
具體的擔保方式由公積金中心根據申請人貸款情況確定。
第二十條 申請人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必須提供足額的財產作為抵押。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採用抵押擔保方式的,須在公積金貸款發放前辦妥抵押擔保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費用列入公積金業務支出。
第二十二條 核定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向公積金中心或者受委託銀行提供抵押擔保的抵押物價值,公積金中心應遵循審慎原則。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擔保的抵押物價值從本次交易中買賣契約約定的交易價格、房屋評估價值(公積金中心內部核查認定的房屋價格)以及房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核定的該房屋計稅價格三者中取低者進行確定,核查費用列入公積金業務支出:
(一)以所購預售商品房作為公積金貸款的抵押擔保財產的,在房屋買賣契約簽訂之日超過一年申請公積金貸款的;
(二)以所購現房作為公積金貸款的抵押擔保財產的,在房屋買賣契約簽訂之日超過一年,又或該現房產權轉移登記至申請人名下超過一年的;
(三)以所購存量房(二手房)作為公積金貸款的抵押擔保財產的。
第六章 貸款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積金貸款管理包括貸款資產和貸款檔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 貸款資產管理的範圍及內容為:
(一)貸款的日常監督管理;
(二)逾期貸款的催收管理;
(三)抵押物、質押物的管理;
(四)公積金貸款形成的全部權益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貸款資產的管理應當清晰、有序、完整、安全並能夠隨時提供資產狀況及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貸款資產由公積金中心和受委託銀行共同管理。貸款資產的具體處置可以由公積金中心委託專業機構實施。
第二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或受委託銀行應建立全面的貸款檔案管理規章制度,對檔案資料收取錄入、整理移交、保管使用、借出退還等全過程應當開展有效管理,並建立管理制度確保貸款電子數據與其對應的貸款實體檔案記載信息一致。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職工以欺騙手段或提供虛假資料違規申請或騙取公積金貸款,或惡意逃避債務,非法轉移抵(質)押物的,公積金中心可以依據借款契約約定追究其法律責任,終止支付或提前收回全部公積金貸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據借款契約約定追究借款人逾期償還公積金貸款的法律責任,並在借款人連續逾期償還二期以上(含本數)貸款本息的,公積金中心可直接從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扣收逾期償還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
第三十條 借款人逾期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或者存在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職工,公積金中心有權將該借款人或職工的不良記錄錄入住房公積金監管檔案(系統),並提交徵信機構納入個人信用徵信系統。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公積金貸款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具體操作規範。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與國家、省、市公積金貸款政策不一致的,公積金中心將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公積金貸款政策。
解讀
《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簡稱《貸款辦法》)已經進行起草並發布,《貸款辦法》解讀如下:
一、發布的必要性
《貸款辦法》自2015年實施以來,有效規範和促進了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發展,更加方便職工個人辦理住房貸款,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規範公積金貸款的管理行為,提高透明度,推動了住房公積金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現《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惠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的通知》(惠府辦〔2015〕26號)有效期已屆滿,《民法典》於2021年1月出台,且國家住建部等多部委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政策作出了新的規定,因此為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規範性、便利性和統一性,維護職工權益,根據依法行政的原則,需對《貸款辦法》作出修改並重新發布。
二、可行性
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行為,提高透明度,推動住房公積金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同時,也將進一步完善住房金融制度,增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規範性、便利性,以維護職工利益為出發點,拓展住房公積金的社會保障功能。
三、主要依據
(一)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二)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
(三)《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
(四)《廣東省建設廳關於確定我省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粵建房字〔2005〕58號)
(五)《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
(六)《關於加強和改進住房公積金服務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號)
(七)《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
(八)《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號 )
(九)《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號)
(十)《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惠府〔2018〕13號)
(十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建法規〔2019〕6號)
四、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貫徹落實《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惠府〔2018〕13號)(以下簡稱《規定》),具體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由於已頒布的《規定》對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只是作了原則規定,在實際工作中還缺乏操作的具體依據,因此,需要《貸款辦法》來具體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二)進一步防範貸款風險。隨著我市住房公積金業務穩步快速發展,貸款規模不斷擴大,防範和控制貸款風險的責任也逐漸加重。《貸款辦法》是繼頒布實施《規定》之後,一部專門從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相關各方、從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角度防範貸款風險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更好地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作用、保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住房公積金貸款是職工解決住房困難,改善住房條件,獲得資金支持的重要途徑。住房公積金貸款關係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實踐中難免產生爭議,既不利於廣大職工享受住房公積金的好處,也不利於住房公積金作用的充分發揮,為此需要對《貸款辦法》加以規範和改進。
五、主要內容解讀
(一)《貸款辦法》第八條是關於部分情形不準予公積金貸款的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審計報告》(審社報〔2020〕8號)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等4部門《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只能用於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太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的規定,不受理所購房屋用途為別墅的公積金貸款。
2.根據《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的第一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只能用於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嚴禁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進行投機性購房”以及第六條“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調查、審核、抵押、發放、回收等工作,切實加強貸款風險管理,保障資金安全”的相關規定,為了防範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維護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理購買部分產權份額的(共有產權住房除外)或直系親屬名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3.根據《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第十三條“職工沒有還清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4.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第一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二)第九條是對以欺騙手段或提供虛假資料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或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以及以欺騙手段以及提供虛假資料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或騙取了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時間作了限制。
根據《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通知》(惠府〔2018〕13號)第三十五條“職工個人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取消其1年至5年的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格,並依照《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以及第三十六條“職工個人以欺騙手段非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借款人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取消其1年至5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對具有以上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通知》相關規定的繳存職工作了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時間限制。
(三)第十條是關於住房套數的認定標準。
根據《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的第四條規定“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但是未明確如何認定第三套房,因此該條明確了購買首套住房是指申請人家庭(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無住房登記記錄且無未結清的住房貸款。購房套數的認定實行“認房”又“認公積金貸”的標準,“認房”以房屋信息查詢結果為準,“認公積金貸”以我中心的系統以及人行徵信系統查到的《個人信用報告》為認定標準。
(四)第十一條是關於對商轉公的規定。
為了減輕新參繳職工供房負擔,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擴大覆蓋面,在借鑑周邊城市的商轉公貸款政策實踐經驗,認真比較各地商轉公業務具體模式的基礎上,制定了該條款。
1.綜合平衡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歷史變遷和現實情況的基礎上,結合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專項個人住房儲金,具有積累性和互助性的特點,優先支持職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我市自1996年開辦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以來,經歷了多次貸款政策調整,貸款額度上限也多次提高。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求持續旺盛,貸款發放連年保持在高位。因此,綜合考慮歷史和現實情況,我市開辦商轉公業務,除了需符合《惠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的貸款條件外,辦理商轉公業務必須是“首房首貸”,即家庭唯一一套住房且未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
2.近幾年繳存職工需求辦理商轉公的呼聲很高,為了便民利民減輕繳存職工的負擔,開辦商轉組合業務。但由於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受委託銀行還沒有實現全覆蓋,且原商業貸款設定了抵押權人為商業銀行,因此為了防範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辦理商轉組合貸款的只能在受委託銀行辦理;其次原商業銀行的信息系統以及相關的財務制度等是否支持部分商業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提前結清(包括提前部分結清)商業貸款本身就是一種契約違約行為,因此需要受委託銀行的同意,我中心將在官網及時公布可以辦理商轉公業務的受委託銀行。
(五)第十二條是關於貸款額度的規定。
1.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號)第一條“在保證借款人基本生活費的前提下,月還款額與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2.關於按照公式計算的貸款額度,原有的貸款額度計算方式“連續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即可足額申請公積金貸款”,但在實際操作過程發現是否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很大的主觀和客觀性,根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範》(GB/T51267-2017)3.2.1的規定“所申請貸款額度不應高於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公積金賬戶繳存餘額的一定倍數”,並且了解到廣州、深圳、天津、北京、上海等各大城市的公積金貸款額度均與繳存賬戶餘額、時間等均相關聯,因此貸款額度的確定根據繳存時間不同與相對應的貸款倍數相關聯,此計算方式向中低收入職工和長時間繳存職工傾斜,使低額繳存職工滿足普通自住住房貸款的需求有保障,長時間繳存職工購房貸款得實惠,體現出公積金制度的保障性和互助性。
(六)第十三條是關於房屋貸款比例的有關規定。
根據《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第二條的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20%;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的規定“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但由於購買的房屋的結構、性質、樓齡等影響了房屋的價值,因此根據購房類型不同房屋貸款比例有所區分:
1.購買預售商品房、現房(已確權)商品房的按照最高貸款金額不超過房屋價值的80%確定。
2.購買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全部貸款金額(含組合貸款)不超過房屋價值的60%確定,不再要求首付款轉賬憑證或收據。
3.建造住房的,全部貸款金額(含組合貸款)不超過抵押物價值(公積金中心內部核查確定)的60%,且不超過工程總造價的60%,不再要求提供自有資金證明。
(七)第十四條是關於貸款年限的有關規定。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號)第一條“貸款年限可以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最長貸款期限為30年”的規定設定此內容,但是夫妻雙方購買同一套房屋同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退休年齡不同導致貸款年限不同,因此增加了“夫妻雙方共同貸款的,以貸款年限較長的為最長年限”;二手房由於房屋結構(磚木結構、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和鋼結構)以及樓齡不同,在貸後如果拍賣房屋的價值不同,為了防範風險,因此增加了“貸款最長年限為30年且貸款年限加上房齡不得超過40年”。
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