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經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三屆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2014年12月19日召開的市政府十五屆第10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
- 地點:東莞市
- 頒布方: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5年2月13日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經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三屆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2014年12月19日召開的市政府十五屆第10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經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三屆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2014年12月19日召開的市政府十五屆第10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檔案通知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檔案東公積金委〔2015〕1號關於...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
是指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或者中心委託的各個公積金提取業務經辦銀行網點,根據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政策、規定和操作規範,對提取申請人的提取資格和提取行為真實性進行檢驗的方式,目的在於確保住房公積金資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積金...
七、職工符合規定情形,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所在單位核實後,應出具提取證明。單位不為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的,職工可以憑規定的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託銀行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八、職工購買、建造、...
1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提取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契約、協定或者其他證明;(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2011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正在聯合各個部門,研究修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工作中,放開個人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住房租金的規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辦法,允許患有重大疾病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取公積金救急。 2014年,三部門發文,取消住房公積金...
(一)委託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將住房公積金存入受委託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二)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委託銀行向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委託存貸款利息按國家規定的利率和期限計算。(三)國家債券利息收入是指...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是由東莞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9日印發的(東府[2013]103號檔案)的一個行政法規。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8月31 日。發布信息 【政策檔案】: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發布...
第十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以下程式進行:(一)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建設部門領取並如實填寫《東莞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提交申請表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二)鎮(街)建設部門收到...
18、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註:上述情況第1、2、3、12情形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購房金額的70%,提取時限自發生之日起90日內可以提取。所需要件 1、購買新建商品房的需提供下列情形之一要件:(1)經房產行政主管...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操作規定》於2006年8月14日以京房公積金國管發〔2006〕17號印發。該《規定》分提取範圍、提取總額度、提取證明材料、提取程式、資金支付方式、住房公積金委託提取有關規定6部分。規定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
(六)調動工作轉移公積金的,須將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轉入新工作單位為其開設的公積金賬戶內的。第九條 按照省、市(縣)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養和內退的職工須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方可辦理銷戶提取手續。第十條 未還清...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管理中心)經東莞市委、市政府批准(東機編[2002]192號),於2002年12月16號成立。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有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
2000年7月17日頒布的《東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東府〔2000〕41號)同時廢止。檔案通知 東莞市人民政府檔案東府〔2015〕9號 關於印發東莞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現將《東莞市...
如放棄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計畫的,必須自提取住房公積金之日起6個月內,將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存入原開戶銀行。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按本條第一款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餘額不足,可以按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申請。第二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指由職工所在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職工個人繳納並長期儲蓄一定的住房公積金,用以日後支付職工家庭購買或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修等住房費用的制度。中國...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工資額按國家統計局的規定計算。第七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支付。第八條 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來源:(一)企業從企業提取的住房折舊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實行競爭上崗、擇優聘用。三、規範住房公積金銀行專戶和個人賬戶管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在人民銀行規定的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等五家商業銀行範圍內,確定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
南平住房公積金提取由南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營業部及各縣市管理部受理。辦理依據 《關於印發南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暫行規定的通知》 南房金委〔2013〕3號 辦理條件 一、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在以下條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1...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五)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同時按比例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但必須徵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五)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存儲...
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 建金〔2018〕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財政廳(局)、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財務局、公安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
《湖南省直單位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湘直資管〔2013〕1號)和《湖南省直單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湘直資管〔2012〕20號)規定中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本通知執行之日前貸款資料已受理(已錄入系統)的,按原...
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一)、(二)項規定,全部結清貸款本息的,可提取職工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第十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三)項規定的,職工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以還款起始月為年度...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使用,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合法權益,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良性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
惠州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4月4日印發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本規定自2023年4月6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住房公積金...
單位錄用或者調入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調入職工30天內到市公積金中心辦理繳存開戶登記。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工資的構成,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新錄用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雲南省玉溪市於2003年發布的條例條令。適用區域 玉溪市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和規範玉溪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玉溪市實際,制定...
(七)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八)監督、檢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九)擬定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十)擬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十一)按規定委託商業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等業務;(十二)...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審批表》一式3份;(二)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請示及說明。單位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經公積金審批機關審核後,報省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第二十一條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應按照規定的職工範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