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住房公積金提取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方住房公積金提取操作規程
- 受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東方住房公積金提取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
東方住房公積金提取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提取條件(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簽訂購房契約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內的。(二)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三)裝修自住住房的。(四)屬於中低收入家庭房租...
提取流程 1、職工提供要件材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提取業務-中心財務科辦理支付。方法介紹 購房公積金提取 1、一手房提取:(1)購房契約或購房協定的原件及複印件;(2)購房發票的原件及複印件;(3)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
東方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操作流程 1、借款人到直屬局申請領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服務視窗工作人員對所需資料一次性告知。2、借款人向直屬局提交資料。3、直屬局審批。4、借款人與受委託銀行簽訂...
所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是指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或者中心委託的各個公積金提取業務經辦銀行網點,根據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政策、規定和操作規範,對提取申請人的提取資格和提取行為真實性進行檢驗的方式,目的在於確保住房公積金...
翻建自住住房的:1、申請人《居民身份證》2、《房地產權證》3、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翻建許可文書 4、翻建工程預算書 5、申請人已婚的,還需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 6、2014年7月5日以後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另需提供本人名下...
第一條 為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促使住房公積金事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東莞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條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三)特殊情形提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城市特困職工以及因患九種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提取程式 (一)個人申請。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向所在單位提出...
東方住房公積金繳存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單位賬戶 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一)辦理要件 1.國家機關出具單位設立批准檔案;事業單位出具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有企業、...
銅川市住房公積金提取需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服務內容 為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銅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程。第一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證明材料...
提取方式 住房公積金提取方式:一般採用現金結算,以下兩種情況除外。1、支付購房首付款,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房地產開發商賬戶;2、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個人還款賬戶。提取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
邢台市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許可條件 申請人按照邢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請材料,即可受理。申請材料 1、邢台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加蓋單位和經辦人預留印鑑 2、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3、...
本專題為您匯總最新最全的淄博住房公積金提取方法以及相關政策。提取類型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離休、退休;(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四)...
3.職工每年度可以申請提取兩次,當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累計提取,最早可提取的月份不早於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起始月,且不早於2010年12月;4.住房公積金可提取額度以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
安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是由安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請條件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脫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房,貸款本息的 ...
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是指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或者中心委託的各個公積金提取業務經辦銀行網點,根據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政策、規定和操作規範,對提取申請人的提取資格和提取行為真實性進行檢驗的方式,目的在於確保住房公積金資金的...
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細則的通知 寧政規字〔2013〕1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現將《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1日 檔案全文 提取細則 第...
第十七條 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醫療費和事故、災難費用,但提取總額不超過醫療費和處理事故、消除災難費用個人負擔的部分。第十八條 符合本規程第二章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