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15年8月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
魯政辦發〔2015〕3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提高
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加大對職工住房消費的支持力度,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加大住房公積金貸款力度
(一)放寬貸款條件。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併計算。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二)提高貸款額度和年限。住房公積金貸款率低於85%的城市,要提高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取消貸款額與職工賬戶繳存餘額掛鈎的限制。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不低於建築面積90平方米商品住房總房款的80%,住房價格按當地統計部門上年度商品住房均價計算。借款人還款能力按不低於借款人和共同還款人月工資總額的50%核定。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放寬至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
(三)推進異地貸款業務。積極開展省內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職工在繳存地以外的省內城市購買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積極配合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可為本地繳存職工發放異地購房貸款。全國範圍內異地貸款業務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開展組合貸款和商轉公業務。各市要主動採取措施,積極協調商業銀行發放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的組合貸款,各商業銀行應保證滿足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部分。住房公積金貸款率在85%以下的城市,要積極開展商轉公業務,允許繳存職工將已經辦理的商業住房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一)落實租房提取政策。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的證明,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支出全額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當地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積,確定租房提取額度。
(二)放寬購房提取條件。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未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在取得有效購房憑證3年內,可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款總額。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憑證1年內,可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首付款金額。農民工在城市或農村新型社區購買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規在農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三)擴大提取範圍。繳存職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業費,具體提取額度由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按照當地物業費水平確定。職工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在取得有效憑證3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所繳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總額。
三、擴大住房公積金資金來源
(一)加強歸集擴面工作。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14〕10號),重點抓好規模以上非公企業繳存擴面工作,進一步加大進城務工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工作力度。各市要通過加強和規範行政執法、建立企業“黑名單”制度、將繳存住房公積金納入勞動契約等手段,加大歸集擴面力度,增加資金積累,確保職工正常使用。
(二)開展貸款貼息業務。住房公積金貸款率高於85%的城市,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繳存職工的貸款申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可試點由商業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給予利差補貼,補貼資金列入住房公積金業務支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商業銀行應在委託協定中明確各自職責。
(三)統籌使用資金。對結餘資金多、貸款率低的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企業分中心資金,全省可統籌調劑使用,平衡城市之間資金餘缺,增強資金短缺城市貸款能力,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勝利油田、電力、鐵路、濟鋼、萊鋼等國有大型企業住房公積金分中心資金,要納入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管理、統籌使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與分中心簽訂資金使用協定,市本級資金不足時,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本部審批,委託分中心發放貸款,貸款收益歸分中心所有,風險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四、提高住房公積金服務水平
(一)最佳化業務流程。各市要取消貸款保險、公證、強制性機構擔保和新房評估環節,開展逐月沖抵還貸和一次性沖抵還貸等業務,提高住房公積金服務效率。有條件的城市要逐步取消提取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單位審核環節,縮短提取辦理時限。各地房屋產權登記機構應在受理抵押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抵押權登記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抵押登記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發放。
(二)增加信息化服務手段。各市要加大信息化投入,加快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的升級改造,建立集網上業務大廳、12329服務熱線、手機簡訊、微信、手機APP等功能於一體的綜合服務平台,為職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積極協調住房城鄉建設、房管、人民銀行、公安、民政等部門,通過信息系統聯網,實現住房公積金、房屋交易和產權管理、公共租賃住房、個人徵信、公民身份、婚姻登記等信息的共享,方便業務信息核查,減少職工提供要件數量。
(三)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各市要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路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政策,加強輿論正面引導,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影響力。加強和規範信息披露工作,增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透明度,保障繳存單位和職工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五、強化住房公積金監管
(一)加強督導檢查。建立健全約談、問責制度,對落實政策不力,資金使用效率持續較低、增長趨勢不明顯的城市,將責令當地加大工作力度,並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和問責。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各地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督查,定期向全省通報督查情況,同時抄送各市政府。
(二)加強部門協作。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加快辦理房屋抵押手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要嚴肅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推諉、拒絕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行為。市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的財務監管,積極支持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保障業務開展所需經費。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要加強對轄區內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指導,把企業是否依法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納入企業徵信系統,把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和貸款信息納入個人徵信系統。
(三)加強風險防範。在加大提取和貸款力度的同時,要防範騙提騙貸行為,嚴格業務審批和貸後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提取比例,由貸款餘額的1%提高到2%。住房公積金貸款率超過85%的城市要及時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確保住房公積金業務持續健康發展。各市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細則,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並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備案。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