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見

2009年2月2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9〕16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見》。該《意見》分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率、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4部分。

2024年2月6日,陝西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見》予以廢止。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見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09〕16號
  • 印發時間:2009年2月20日
  • 廢止時間:2024年2月6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09年2月2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見》。
2024年2月6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該檔案予以廢止。

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見
陝政發〔2009〕16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規範化管理,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率,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
凡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黨政機關、大中專院校及財政供養的鄉村學校、國有企事業單位,須在2009年3月31日前為所在單位在職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
加大對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股份制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執法力度,確保為所聘用人員及進城務工人員建立住房公積金,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二、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其中,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存基數包括職務(技術等級)工資、級別(崗位)工資、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國家批准設立的津貼補貼、暫時保留的改革性補貼等項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存基數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國家設立的津貼補貼、暫時保留的改革性補貼等項目。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不超過職工所在設區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分別不低於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不超過12%。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由設區市政府審核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未按照規定程式報省政府批准的,應予以糾正。
三、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率
(一)擴大支取範圍。
職工裝修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經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同意可申請提取配偶、父母及子女住房公積金。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遇突發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特困家庭子女上學以及大病就醫等,憑有效證明材料,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經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同意可申請提取配偶及子女的住房公積金。
(二)放寬個貸條件。
1.職工購買二手房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貸款額度不超過購房當時評估價的80%。
2.職工購買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還清後,購買第二套住房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3.職工購買普通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首付款不低於20%,剩餘部分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4.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可延長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
5.職工在本省內購買自住房屋,憑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可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6.完善擔保公司擔保,推行職工聯保、工資卡擔保、置業抵押等多種貸款擔保方式,滿足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求。
(三)使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
積極爭取國家批准試點,使用住房公積金投資保障性住房建設。
各級政府根據保障性住房建設規模和住房公積金沉澱情況,在確保住房公積金本息按期回收、資金安全運行的情況下,制訂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具體實施方案,劃撥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申報住房公積金使用計畫,經省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採取封閉運行的方式使用住房公積金沉澱資金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
省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審定各設區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計畫。
省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各設區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計畫,批准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規模,監督項目的實施和資金的安全運行。
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產部門)負責項目的規劃、立項、實施和購房人的資格審查並予以公布。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提供項目建設資金,辦理預售和銷售,通過預售、銷售或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式回收資金,監督資金專款專用,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增值。
四、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總工會、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陝西銀監局等部門應充分發揮監督職能,相互協調,各負其責,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定期通報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使用情況,依法糾正應建未建、自建自管、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問題。
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定期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住房公積金管理情況,主動接受監督,並通過電視、報刊等媒體接受社會各屆和廣大民眾的監督,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運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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