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提高服務效能,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基本住房消費需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GB/T51353-2019),結合省中心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本細則適用於在陝西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人應為符合提取規定,向省中心提出提取申請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及相關的繼承人、受遺贈人。
第三條 本細則中的“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所購買、建造、大修住房的產權歸職工所有,且房屋性質為住宅。
第二章 提取範圍
第四條 職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在西安地區無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
(四)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加裝電梯的;
(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包括以下兩種情形:1.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2.連續失業兩年以上的。
(六)離休、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九)非西安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未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第五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 提取金額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部分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金額,申請部分提取時,本人賬戶最低需留存三個月繳存額。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個人賬戶需留足納入貸款額度計算的繳存餘額。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和配偶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總額。全額付款的,實際支付的購房款總額為購房契約標明的總價或付款憑證總額;辦理購房貸款的,實際支付的購房款總額為購房契約標明的首付款金額。購房契約標明的總價或首付款金額應與付款憑證總額一致。
所購住房買受人為兩人及以上的,所有買受人及其配偶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總額。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本人和配偶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以購買建築材料及支付其他費用的票據合計金額為準。
(三)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和配偶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截至申請提取日近十二個月的實際償還貸款本息總額。根據貸款種類不同,實際償還貸款本息總額應符合以下規定:
1.償還省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含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和配偶須簽約沖還貸業務,按月從本人和配偶個人賬戶沖抵貸款本息額。
2.償還省中心組合貸款中的商業銀行貸款本息的,實際償還貸款本息總額為截至申請提取日近十二個月實際償還的商業銀行貸款本息總額。
3.償還外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實際償還總額為截至申請提取日近十二個月實際償還的公積金貸款本息總額和組合貸款中的商業銀行貸款本息總額。職工本人和配偶在外中心簽約公積金沖還貸業務的,實際償還貸款本息總額中不包含本人和配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沖抵金額。
4.償還商業銀行購房貸款本息的,實際償還貸款本息總額為截至申請提取日近十二個月實際償還的商業銀行貸款本息總額。
5.購買兩套及以上住房,同時分別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和商業銀行購房貸款本息的,實際償還貸款本息總額僅限截至申請提取日近十二個月實際償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含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本息)總額,且實際償還貸款本息總額不包含本人和配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沖抵金額。
(四)在西安地區無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提取金額為:租住普通商品房的,提取金額為每年每人10200元;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本人和配偶合計提取金額不超過最近1年實際房租支出。
(五)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加裝電梯的,職工本人和配偶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加裝電梯所產生的家庭實際支付費用。
(六)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和連續失業兩年以上的,提取金額為保留三個月繳存額後的其餘金額。
第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額為本人賬戶全部存儲餘額,同時註銷個人賬戶:
(一)離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非西安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未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五)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四章 提取申請材料
第八條 提取申請人應向省中心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和業務證明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材料應為原件,特殊情況無法提供原件的,需由證明材料出具部門在複印件上加蓋公章。
第九條 提取身份證明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提取申請人為本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明材料;
(二)提取申請人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材料,適用5萬元以下簡化辦理條件的,提供相應的婚姻或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材料。
(三)提取申請人為監護人的,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和監護人證明材料。
(四)提取申請人為業務事項發生人(購房人、產權人、借款人、承租人、已故職工等)的配偶、父母、子女的,應提供提取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和相應的關係證明材料。
(五)受提取申請人委託代辦提取手續的,應同時提供提取受託人和提取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提取受託人為單位經辦人的,必須與省中心業務系統登記的單位經辦人身份相符;提取受託人為提取申請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相應的關係證明或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提取受託人為其他人的,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
第十條 提取身份證明材料包括以下類型:
(一)提取申請人及提取受託人身份證明,主要包括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軍官證、士兵證等證件材料。
(二)婚姻關係證明,主要包括結婚證、能證明夫妻關係的同戶戶口簿、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等。
(三)親屬關係證明,主要包括能證明父母、子女關係的同戶戶口簿、公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獨生子女證、出生證、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等。
(四)授權委託書,應註明授權人、被授權人、授權事項和授權時間。
第十一條 提取業務證明材料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業務證明材料:
1.購買新建商品房的,提供已登記備案的購房契約或不動產權證(購買西安市轄區以外的商品房,需提供網上備案的查詢方式,非網上備案的需加蓋當地房產管理部門的備案登記章或出具備案登記證明)、購房款發票或收據。
2.購買再交易住房(二手房,下同)的,提供購房契約、交易過戶後的不動產權證書、契稅完稅證明。
3.購買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與政府共有產權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提供購房契約(協定)或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或收據。
4.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拆遷安置(徵收)補償協定或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或收據。
5.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契約(協定)或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或收據。無法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契約或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房改部門的批覆檔案(無法提供房改部門批覆檔案原件的,可以提供複印件並加蓋售房單位公章)、房改部門已審批的樓棟分戶價格表(無法提供房改部門已審批樓棟分戶價格表原件的,可以提供複印件並加蓋售房單位公章)。
6.購買拍賣住房的,提供房屋拍賣成交確認書、交易過戶後的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或收據。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個人住房借款契約、貸款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截至申請提取日近十二個月的還款明細清單。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還款明細清單需明確標註個人賬戶已沖抵金額。
職工本人及配偶簽約省中心沖還貸業務的,職工本人提供身份證在省中心櫃檯簽約,也可通過支付寶-市民中心-省直公積金服務模組實名認證後簽約;職工配偶提供身份證和結婚證在省中心櫃檯簽約。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下列業務證明材料:
1.在城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證(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產權證)、城建規劃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相關費用發票或收據。
2.在農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審批表)、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建造或翻建住房證明、相關費用發票或收據。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鑑定等級為C級或D級的鑑定書、相關費用發票或收據。
(五)在西安地區無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提供下列業務證明材料:
1.承租西安市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租賃住房契約、租金繳納票據。
2.承租西安市區域內其他住房的,已婚職工提供西安市級房產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夫妻雙方無自有住房證明、婚姻關係證明;單身職工提供西安市級房產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本人無自有住房證明、單身聲明。
(六)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加裝電梯,提供下列業務證明材料:
1.商品房提供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契約。
公有住房需提供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或公有住房出售契約(協定)。未取得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或公有住房出售契約(協定)的,提供房改部門的批覆檔案(無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複印件並加蓋售房單位公章)及房改部門已審批的樓棟分戶價格表(無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複印件並加蓋售房單位公章)。
2.陝西省各地市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加裝電梯工作相關批覆檔案複印件並加蓋項目實施單位公章。
3.個人實際支付分攤費用的票據。
(七)離休、退休的,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通過支付寶-市民中心-省直公積金服務模組自助辦理提取。
2.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提供退休證、退休審批表或退休檔案等有效的退休證明。
(八)出境定居的,提供戶口註銷證明或出境定居證明(外文的應提供經過公證的原件及中文譯文材料)。
(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或殘聯核發的《殘疾人證》(殘疾等級1-4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或本人書面聲明。
(十)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區縣民政部門出具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證明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
2.連續失業兩年以上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截至提取月份需連續兩年年審)。
(十一)非西安市戶口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或本人書面聲明、戶籍證明(戶口簿或集體戶口卡)、未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承諾書。
(十二)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申請提取時應提供去世職工的死亡證明或戶口註銷證明原件、公證部門出具的確認繼承權、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有多個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公證書或裁決書中應明確住房公積金提取辦理人)、提取申請人親筆簽名的提取申請表。
去世職工賬戶餘額在5萬元以下的(含5萬元,不含未結利息),職工配偶、父母、子女申請提取時,適用簡化辦理程式,無需提供確認繼承權、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但需提供符合規定的關係證明和提取申請人親筆簽名的承諾書。
第五章 提取申請時限及提取次數
第十二條 職工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外中心公積金貸款或商業銀行貸款本息、西安地區無自有住房租房自住、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加裝電梯等住房消費類事項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年僅可對其中一項住房消費選擇一套住房申請提取,同一原因的兩次住房消費類提取申請時間須間隔12個月以上。同一套住房存在多個滿足提取申請時限的證明材料時,以首次提交採集影像的申請材料日期為準,無特殊原因不得更換套取。
第十三條 在省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自購房契約備案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可按照購房原因申請提取1次。省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發放後,職工本人和配偶須簽約沖還貸業務,按月從本人和配偶個人賬戶沖抵公積金貸款本息額。省中心組合貸款發放後,商業銀行貸款部分正常還款滿十二個月後,每年可按照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原因申請提取商業貸款本息額1次,兩次還貸提取申請須間隔12個月以上。
第十四條 非省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及其配偶,申請住房消費類提取業務時,除符合第十二條規定外,申請時限和次數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契約備案登記、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或檔案批覆之日起,5年內每年可申請提取1次,具體申請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購買新建商品房的,自購房契約備案登記或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申請。
2.購買再交易住房的,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申請。
3.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自購房契約備案登記(簽訂)或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申請。
4.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自拆遷安置補償契約(協定)簽訂或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申請。
5.購買公有住房的,自公房出售契約簽訂或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申請。既未簽訂公房出售契約也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自房改部門檔案批覆之日起申請。
6.購買拍賣住房的,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申請。
7.在城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申請;在農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取得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建造或翻建住房證明之日起申請。
8.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取得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鑑定書之日起申請。
(二)償還外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本息、商業銀行貸款本息的,正常還款滿十二個月後,每年可申請提取1次。
(三)在西安地區無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自無房證明開具或公共租賃住房契約簽訂之日起,1年內可申請提取1次。
(四)城鎮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自個人支付分攤費用之日起,5年內可申請提取1次。
第十五條 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自取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證明或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證明之日起,1年內申請提取1次,兩次提取申請需間隔12個月以上。
第十六條 連續失業兩年以上的,自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滿兩年之日起可申請提取1次。
第十七條 非西安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未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賬戶封存滿半年後申請提取。
第十八條 離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出境定居和死亡的,在取得相關證明材料且個人賬戶封存後申請提取。
第六章 提取受理審批程式
第十九條 提取申請人在省中心櫃檯或官方自助渠道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和業務證明材料,申請材料應真實齊全。
第二十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省中心對提取申請予以受理,並對申請材料採集電子影像後返還原件:
(一) 申請材料信息與個人賬戶信息一致,真實齊全;
(二) 符合省中心規定的提取範圍、金額、時限及次數;
(三) 身份證明材料和業務證明材料內容清晰可見、印章齊全,未超過規定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一條 已採集電子影像的業務證明材料,同一事項再次申請提取時可不再提供材料原件。
第二十二條 省中心對受理後可現場審核的提取申請,及時予以審核;對受理後不能現場審核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提取申請人。提取申請人對審核意見提出異議時,可提出複議申請,省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議終審意見。
第二十三條 對於審核通過的提取申請,省中心予以辦理資金支付手續,提取資金劃轉至提取申請人本人銀行儲蓄卡。提取申請人提供的銀行儲蓄卡應為受省中心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商業銀行一類儲蓄卡。
第七章 監督及處罰
第二十四條 省中心歸集部、稽核部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繳存職工使用虛假申請材料申請提取的,屬於騙提住房公積金行為,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 使用虛假身份證明材料的,包括虛假的個人身份證件、婚姻關係證明、親屬關係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二)使用虛假業務證明材料的,包括虛假的購房契約(協定)、借款契約、拆遷安置契約(協定)等契約;虛假的不動產權證等權屬證書;虛假的發票、收據、契稅完稅證等票據;虛假的審批證明、還款證明、離職證明等證明;虛假的聲明、承諾書以及其他各類業務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繳存職工使用虛假材料騙提住房公積金,尚未形成違規提取事實的,在省中心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不良信息標註,取消其3年內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業務資格,並通過省中心入口網站對外公布。
第二十七條 繳存職工使用虛假材料騙提住房公積金,已經形成違規提取事實的,在省中心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不良信息標註,同時取消其標註期內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業務資格,並通過入口網站對外公布。具體措施如下:
(一) 標註後20個工作日內追回騙提套取資金;
(二) 主動承認違規騙提事實並在規定時限內主動退回套取資金的標註3年(含);
(三) 拒不承認違規騙提事實,但在規定時限內被追回套取資金的標註5年(含);
(四) 超過規定時限追回騙提套取資金的,自追回之日起繼續標註5年(含),並由省中心聯合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五) 騙提套取資金一直未追回的,在繳存職工到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不得取消其在省中心信息管理系統中的不良信息標註,同時由省中心聯合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八條 繳存職工在省中心信息管理系統不良信息標註期滿後,再次使用虛假材料騙提住房公積金的,無論是否形成違規騙提事實,一律取消其在省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業務資格,直至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第二十九條 繳存單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協助繳存職工提供虛假材料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記入省中心不良信息庫單位黑名單並通過入口網站對外公布。
第三十條 對偽造虛假材料協助職工進行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社會中介人員,省中心將向公安機關舉報,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省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的,協助繳存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的,一經查實,按照責任追究制度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涉事職工所在單位協助省中心追回被騙提套取資金,予以通報表揚,並優先參評住房公積金年度優秀繳存單位;單位經辦人表現突出的,優先參評住房公積金年度優秀單位經辦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陝西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陝西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關於修訂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細則的通知》(陝房資發〔2018〕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