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實施細則

《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實施細則》是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設機構(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
第三條 區域內的單位應當為其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職工不再繳存住房公積金。
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在中國獲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員,均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等人員(以下簡稱自主繳交人員)可以個人名義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相關業務(以下簡稱繳存業務)由單位經辦人專管。單位經辦人發生變更時,單位需及時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單位經辦人由單位授權指定,經公積金中心登記並核准身份證件、網上服務大廳(以下簡稱網廳)簽約有效信息,可在公積金中心指定的業務櫃檯、網上服務大廳辦理繳存業務。
第五條 單位和職工辦理繳存業務,應按照本細則及公積金中心歸集業務辦理指南、網廳服務協定相關要求,向公積金中心提交真實、合法、有效的申請材料和信息。
第二章 繳存登記及賬戶設立
第六條 繳存登記是公積金中心在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時,採集單位與住房公積金繳存相關的基本信息,辦理登記手續的行為。
第七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在單位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以前未辦理的須予以補辦。
第八條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時,應提供相應的設立批准檔案、登記表等申請材料,向受委託銀行提交辦理繳存登記業務所需的相關材料,公積金中心審核後辦理。
第九條 公積金中心應對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單位的申請資料是否齊全、表冊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清晰、繳存基數和比例是否符合規定、月繳存額計算是否正確等。
經審核無誤後,應在1個工作日內為單位辦結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
每個單位宜只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條 單位繳存登記辦妥後,即可申請辦理網廳簽約登記手續。單位可在公積金中心委託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或網廳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一條 單位新錄用或者新調入職工,應當自錄用或者調入職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理賬戶的設立或轉移、啟封等手續。
第三章 變更及註銷登記
第十二條 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付款賬戶等基礎信息發生變更的,原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單位繳存登記信息變更的,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基礎信息發生變更或登記錯誤的,單位或職工應向受委託銀行提供變更信息的相關證明資料,公積金中心審核後辦理。
第十四條 單位撤銷、解散或破產的,原單位或清算組織應自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單位註銷登記手續。
單位註銷賬戶之前,所有職工賬戶應封存後轉入新的接收單位或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賬戶,單位暫存款餘額和公積金餘額清零後才能註銷。
第四章 繳 存
第十五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按照公積金中心“先核定,再繳款”的匯補繳業務模式及繳款規則,由公積金中心登記的單位付款賬戶繳款。
單位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根據人員增減變動情況,先在受委託銀行櫃檯或網廳辦理職工賬戶設立、啟封、封存、匯繳核定或補繳核定等相關業務,再將核定的匯繳或補繳資金分別轉款至公積金中心指定的歸集資金專戶,由公積金中心計入單位及職工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七條 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總額計算。
第十八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繳存單位應根據職工工資變動情況每年核定一次,調整時間一般為每年的7月。
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1月至12月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12確定。職工工資總額構成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職工在新錄用或調入年度內,遇到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統一調整時,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的繳存基數為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調整之月的月平均工資。
自主繳交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計算。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月平均工資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最低工資標準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關於繳存基數的限額標準,由公積金中心每年6月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是指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占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比例。同一單位職工應當執行同一個繳存比例。
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不高於政府規定的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自主繳交人員繳存比例可在政策規定的區間內自主選定,原則上一年內不變。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由職工個人繳存的和單位為其繳存的兩部分構成。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等於繳存基數乘以職工個人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等於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應分別四捨五入到元,取整數(不保留小數位)。
自主繳交人員住房公積金由個人全額繳存,公積金中心採用委託扣劃的方式每月扣收。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時,單位需重新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辦理繳存基數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欠繳、少繳或者超額匯補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緩繳、欠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或存在其他應為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情形的,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補繳手續。
單位為職工多繳住房公積金的,經公積金中心核實後可退回單位賬戶。單位發生錯賬需要調整的,經公積金中心核實後可辦理錯賬調整手續。
第二十四條 單位應從發生欠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或發生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補繳。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自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1999年4月3日國務院令262號)發布之月起補繳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批准可暫緩或分期補繳。
第二十五條 單位合併、分立、改制時,無力補繳的,應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責任主體。
第二十六條 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等情形,單位應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職工封存賬戶恢復繳存或由外單位轉入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為職工辦理賬戶啟封、基數變更手續。
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連續、穩定正常繳存,符合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轉入申請條件的職工,可將原繳存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現繳存地公積金中心個人賬戶。
第二十七條 職工所在單位拒絕辦理或機構滅失等情形,職工書面申請確需辦理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註銷、變更等手續的,經公積金中心核查認定後予以直接辦理。
第五章 緩繳、降低繳存比例
第二十八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向公積金中心提交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申請材料,經公積金中心審核通過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九條 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單位,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恢復為正常繳存,降低繳存比例期間低於正常繳存比例的部分可不再進行補繳;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條 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為每次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30日內按規定程式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實施細則》(西房金髮〔2014〕61號)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