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

《關於規範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05月1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規範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建金〔2016〕2號
  • 發布日期:2016年05月18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檔案原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結構性改革尤其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增加就業和職工現金收入,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規範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規範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市應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2005〕5號)規定,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高於12%。
二、各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制定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具體操作程式並組織實施。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實施,暫按兩年執行。
三、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企業連續虧損6個月且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當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50%的,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當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30%的,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繳存,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經依法批准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可以同時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
四、企業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規範和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各市要高度重視,做好政策宣傳和正面引導工作,儘快落實調整到位,並於2016年6月10日前將本通知落實情況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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