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2021住房公積金年度月繳存額調整工作的通知》是由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於2021年7月發布,對中央國家機關2021住房公積金年度月繳存額進行調整,月繳存額上限6774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2021住房公積金年度月繳存額調整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21年7月
《關於做好2021住房公積金年度月繳存額調整工作的通知》是由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於2021年7月發布,對中央國家機關2021住房公積金年度月繳存額進行調整,月繳存額上限6774元。
《關於做好2021住房公積金年度月繳存額調整工作的通知》是由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於2021年7月發布,對中央國家機關2021住房公積金年度月繳存額進行調整,月繳存額上限6774元。...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2016年5月6日發布《關於進一步改進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2021年7月20日,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日前發布《關於做好2021住房公積金年度月繳存額調整工作的通知》,對中央國家機關2021住房公積金年度月繳存額進行調整,月繳存額上限6774元。政策調整 2015年12月的政策...
第十七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職工個人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兩部分組成。具體為:職工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分別乘以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第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住房公積金...
再次提高我省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職工所在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自2005年1月1日起均由現行的7%提高到10%。二、對目前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已達到10%的,不再提高繳存比例。三、行政事業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全額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預...
惠州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4月4日印發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本規定自2023年4月6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住房...
第十五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工資,應根據國家統計部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核定。為貫徹落實長株潭住房公積金一體化發展工作要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下限均參照長沙市的標準執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年滿16周歲以上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在本省以個體經營、非全日制、新業態等方式靈活就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各類人員。第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靈活就業人員可按本辦法自願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本省靈活就業的港澳台及擁有永久居留權或取得工作...
7、負責擬定年度公積金個人貸款發放計畫。辦公地點:建設銀行濰坊市分行新華路支行;財會科:職責:1、認真貫徹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章和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2、負責市區範圍內市級、中央、省及駐濰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的核算工作;3、負責全市住房...
住房公積金城區客戶服務部主要職能是:擬定全市住房公積金服務網點建設、服務標準、服務規範、崗位設定及人員配備等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公積金市區、新區服務網點的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市區、新區匯繳單位和繳存職工有關繳存、提取、貸款業務的辦理;負責住房公積金12329客戶服務熱線工作;負責全市住房...
第七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八條 職工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尚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儘快辦理開戶手續。拒不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和無故欠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三、大力拓展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 根據我市轄區內職工工資和住宅價格水平的變動,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最高限額上調為20萬元。濟南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