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已經臨滄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7月2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20日
  • 發布單位: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第710號修訂)、《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雲政辦函〔2020〕3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三條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在單位工作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聘用(勞動)契約的編制外 聘用人員、大學生村官、勞務派遣人員、政府購買服務人員、西 部志願者、“三支一扶”人員、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或雖未簽訂契約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職工。
第五條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時,應當將繳存住房公積金作為契約內容之一。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應 與用工單位就住房公積金繳存事項進行約定,未約定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規定為被派遣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與本市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港澳台同胞和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員,所在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駐本市軍隊團級以上建制單位應當按規定為建立人事關係的文職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九條繳存單位應當明確專門的經辦人員辦理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並對所提供資料和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委託受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結算等金融業務。
第二章賬戶設立、變更與註銷
第十一條單位應當向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 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二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通過線上申請註冊登記的,應將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登記納入雲南省開辦企業“一窗通”服務平台“一表填報”事項辦理。公積 金中心應及時告知單位在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十三條單位錄用或調入職工的,單位應當自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向公積金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第十四條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單位經辦人、地址、銀行賬戶等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 30日內向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單位或職工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清算組織向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三章繳存
第十七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職工個人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兩部分組成。具體為:職工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分別乘以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第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高於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也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高於12%,不得低於5%。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當一致,單位繳存比例與職工繳存比例應當一致。
第二十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全額起薪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該職工當月應發工資總額。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該職工當月應發工資總額。
第二十一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公積金中心專戶內,由公積金中心或受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其中由市、縣(區)財政負擔,實行財政統發工資的單位和職工,由市、縣(區)財政部門代扣代繳。
第二十二條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當月工作時間未足月,如果終止勞動關係當月單位發放工資的,單位應當按其當月 實發工資金額計算並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三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機關在預算中列支;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利率計息,結息日為每年6月30日。
第二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與繳存比例的執行年度(以下簡稱“繳存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單位應當在公積金中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申報工作。每年應核定一次,一經核定,原則上在一個繳存年度內不再調整。
第二十六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單位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繳至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七條單位合併、分立、改制、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改制時,無力補繳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的補繳責任主體。
單位發生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當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為職工清償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八條連續經營虧損兩年及以上的企業,且職工月平均工資不高於上一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可申請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按照各不低於5%的比例繳存。
第二十九條瀕臨破產、已停產或者依法批准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申請緩繳單位和職工應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條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需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 請,公積金中心按相關規定審核後,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審批(或其授權公積金中心審批)。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期限最長為一年,期滿後仍需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重新提出 申請。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及時提高繳存比例或者恢復 正常繳存並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一條本市繳存職工因異地貸款等原因,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出具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第三十二條已在公積金中心設立賬戶且正常繳存的單位,因擬上市、融資、審計等原因,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第三十三條公積金中心、受託銀行、繳存單位的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保密。
第四章網上繳存
第三十四條公積金中心應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主動創造條件推進“網際網路+”業務,將單位及個人賬戶設立、匯(補) 繳、基數調整、賬戶變更、封存、啟封、內部轉移等業務推行線 上辦理,為繳存單位和職工提供簡便、高效服務。
第三十五條線上繳存業務審核標準應當與櫃面業務審核標準一致,以保障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條公積金中心對線上業務辦理予以監督管理,建立線上業務辦理的準入機制、責任機制、監督機制和信用機制,確保線上業務辦理規範有序。
第五章賬戶封存與轉移
第三十七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一)職工工作調動轉移前或者離退休、死亡等銷戶提取前,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手續;
(二)職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三)單位因合併、分立而終止、註銷或者撤銷、解散、破產,職工尚未重新就業的,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在單位終止或 註銷前為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在辦理賬戶封存前,應當事先告知職工本人。
第三十八條公積金中心在辦理封存手續時,發現賬戶信息缺失的,應當要求單位核對補齊相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賬戶轉移是指由於職工工作單位調整或工作調動等原因,職工個人賬戶由原單位賬戶轉入新單位賬戶。賬戶 轉移包括:同城轉移和異地轉移。
同城轉移: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或單位撤銷、破產、解散後,職工與本市新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新單位應當自錄用之 日起30日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新單位並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的,職工個人賬戶由原單位 賬戶轉入新單位賬戶。
異地轉移:職工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與異地(市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後穩定繳存6個月以上的,可向異地公積金中心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至異地住房公積金賬戶。在本市有尚未結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餘額的,不得辦理轉移業務。
職工與本市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並穩定繳存6個月以上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將在異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至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四十條單位因滅失、破產等原因,不能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信息變更、封存、轉移手續的,職工可憑有效材 料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
第六章查詢與對賬
第四十一條單位有權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公積金中心應當提供便利服務。
第四十二條單位和職工可以通過公積金中心服務網點、住房公積金熱線、住房公積金網上辦事大廳、官方微信、 一部手機辦事通、手機公積金APP自助服務終端等渠道查詢本單位或者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第四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每年與單位和職工個人至少對賬一次,單位或者職工對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覆核,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第七章監督
第四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應當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單位、職工以及社會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加強對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單位未依法依規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職工辦理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等行為的,公積金中心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嚴重的啟動執法程式予以處罰並記入雲南省信用信息一體化平台,並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推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六條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信息及材料。單位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將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並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省有關政策調整時,由公積金中心提出調整方案並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2005年11月26日發布的《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管理實施細則〉〈臨滄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臨政辦發〔2005〕276號)同時廢止。其他檔案中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條款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政策解讀

2021年7月20日,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臨滄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臨滄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臨政辦規〔2021〕2號)(以下簡稱《三個管理辦法》)。為方便社會公眾全面了解有關政策,現解讀如下:
  一、《三個管理辦法》制定的背景
  (一)我市原辦法已不符合規範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我市現行《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管理實施細則》《臨滄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臨政辦發〔2005〕276號)(以下簡稱“《一辦法兩細則》”)於2005年11月26日印發,制定出台時間較長,已不符合規範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二)各項政策已發生較大改變。近年來,我市住房公積金各項政策根據國家、省相關規定,不斷進行調整,現已發生較大改變。《一辦法兩細則》規定的部分政策和措施已不再執行,急需根據現行政策進行修改完善。
  (三)辦事渠道和流程、要件不斷最佳化。隨著“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化,以現代信息技術為依據,實現了“網際網路+公積金”政務服務新模式,全面最佳化流程,減少環節,精簡各類辦事要件,取消各類證明材料,縮短辦事時限。為此,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家、省、市近幾年來的現行政策進行全面對照梳理,同時借鑑省內外部分州市的做法,結合臨滄實際,按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三項主要業務類型劃分,制定《三個管理辦法》。
  二、《三個管理辦法》制定的依據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第710號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2005〕5號)、《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雲南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 雲南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關於保障在雲南就業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雲建金〔2018〕2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關於軍隊專業技能崗位文職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軍後財〔2019〕55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雲政辦函〔2020〕35號)和國家、省、市近幾年來住房公積金現行政策,結合臨滄實際制定《三個管理辦法》。
  三、總體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始終把服務好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擺在工作的首位,不斷最佳化流程、精減材料、壓縮時限,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推進“網際網路+公積金”建設,建成線上線下相輔相成的政務服務新模式,大力推廣網廳、手機公積金APP、官方微信、一部手機辦事通、自助服務終端等多渠道線上辦理業務,實現足不出戶指尖辦,切實為民眾搭建多渠道服務平台,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
  四、《三個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共八章四十九條,主要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對象和範圍;單位賬戶、個人賬戶的設立、變更及註銷;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以及如何繳存;線上辦理繳存業務相關規定;賬戶封存與轉移的相關情形;住房公積金的查詢渠道及對賬的相關規定;對不依法依規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單位和個人的監督管理等內容。
  與原《一辦法兩細則》相比最大的改變有兩點:一是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而我市一直以來行政事業單位都是以1月份的應發工資為繳存基數,不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所以本次修改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二是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執行年度(申報時間),全國通行的是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所以這次將我市的住房公積金申報時間調整為7月1日。
五、業務辦理相關事項
  (一)辦理渠道
  1.櫃面辦理:所有業務均可櫃面辦理,繳存單位經辦人或繳存職工提供所辦理事項相關材料到住房公積金中心各縣(區)管理部或受託銀行網點櫃面辦理。
  2.“一窗通”平台辦理:單位繳存登記。企業通過線上申請註冊登記的,應將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登記納入雲南省開辦企業“一窗通”服務平台“一表填報”事項辦理。
  3.單位網廳辦理:登錄單位網廳可辦理單位繳存登記,職工個人賬戶設立,單位年度繳存基數申報,單位對賬,單位匯、補繳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非關鍵信息變更,市內賬戶轉移,職工個人賬戶封存啟封,單位信息查詢列印等業務。
  4.個人網廳、手機公積金APP、微信公眾號辦理:離休、退休提取,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提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出境定居提取,無房職工在本市租房自住申請提取,提前還本,提前結清,還款賬號變更,購買自住住房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等業務。
  5.開發商網廳辦理:貸款業務受理。
  6.一部手機辦事通辦理:離休、退休提取,提前還款等業務。
  7.住建部微信小程式辦理:職工異地轉移接續業務。
  (二)網廳登錄方式。單位網廳用戶需到櫃面辦理註冊,個人網廳用戶可線上辦理註冊。註冊後進入網址,登錄網廳單位用戶或個人用戶,按程式辦理相關繳存業務。
  (三)辦理地點。臨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大廳、各合作銀行網點、各縣(區)及孟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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