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是2015年大理州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大理州人民政府
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轉換住房分配機制,改善城鎮居民的住房條件。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大理白族自治州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公積金,是指大理州轄區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均簡稱單位)在職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逐月繳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長期住房儲金。
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五條 州財政局、州審計局和中國人民銀行大理州中心支行對我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以及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政府其它有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按《條例》規定設定的全州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管委會應當建立嚴格、規範的會議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實行統一決策。管委會行使決策職能的原則是“依法決策、自主決策、民主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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