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麗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是2007年9月18日麗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職工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公積金,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它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在職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逐月繳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運作,並向管委會報告工作。
管理中心下設的各縣(區) 管理部為管理中心的派出機構,根據法人內部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和管理,與管理中心實行統一規章制度,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統一運作。
第五條 市財政局、審計局和中國人民銀行麗江市中心支行等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以及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政府其它有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繳存
第六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專項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八條 管理中心應當在受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十條 單位應當在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設立單位的批准檔案、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法人證書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檔案,到受託銀行辦理職工賬戶設立手續。
第十一條 單位合併、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改制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第十二條 單位錄用或者新調入的職工應當自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持錄用或調入職工的證明檔案,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到受託銀行辦理職工賬戶設立或轉移手續。
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變更手續。並持管理中心審核檔案到受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三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正式簽訂勞動契約的次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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