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保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已經保山市人民政府同意,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9月29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29日
  • 發布單位: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支持繳存職工基本住房消費,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範》(GB/T51267—2017)以及國家部委有關規定,結合保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保山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保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託本市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向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繳存職工發放的,用於在保山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嚴格遵循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與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權利對等原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金融方針有關規定,防範貸款風險,保證貸款資金安全。
第五條 保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是保山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的決策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保山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六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保山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的各項決策以及授權事項,具體組織實施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運營管理,承擔貸款風險。
第七條 受委託銀行需符合國家的規定條件並經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准確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書面委託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並對受委託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第二章 貸款種類
第八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國家政策以及有關規定委託銀行發放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質押貸款。
(一)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購建保山市內產權明晰的現房,並以此作為抵押物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購保山市內新建商品房期房作為抵押物,在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不低於國家規定比例的首付款後,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借款人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以按揭方式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住房公積金質押貸款是指對本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前無法及時落實抵押登記手續的,借款人以憑證式國債或者受委託銀行人民幣定期存單作為質押物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不能滿足借款人購建自住住房資金需求時,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受委託銀行協商同意,在扣除首付款後剩餘的住房總房價內,借款人可以用同一抵押物同時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組合貸款按照資金來源分別執行各自的審批標準和貸款利率,承擔各自的貸款風險。
第十條 經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與受委託銀行合作開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轉商業性個人住房貼息貸款(以下簡稱“公轉商貼息貸款”)業務,滿足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基本住房貸款需求。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公轉商貼息貸款置換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受委託銀行應當配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貸款置換。
第三章 貸款對象與條件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在保山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在保山市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和具有保山市戶籍在異地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對普通住房的界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自住住房套數依據擬購建房家庭(包括借款申請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成員名下實際擁有的成套住房數量進行認定。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申請人或者配偶應當屬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產權所有權人或者共有權人。與他人共有產權的,共有權人應當為借款申請人或者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
第十三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三)借款申請人已經按照住房公積金繳存有關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個人賬戶開戶時間至貸款申請時間應當滿6個月,在申請貸款前,應當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且繼續正常繳存。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連續繳存時間可以合併計算;
(四)無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且與上一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或者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提取時間間隔不得少於12個月;
(五)未以購建大修該套自住住房提取使用過借款申請人或者共同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
(六)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良好的信用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七)具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證明材料;
(八)已支付不低於國家規定比例的首付款;
(九)能夠提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貸款擔保方式。
第十四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購建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房屋規劃用途為非住宅用房的;
(三)買受人與售房人之間存在夫妻、父母、子女關係的;
(四)存在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等情形的;
(五)與父母、成年子女以外的共有權人共同購建住房的;
(六)房屋產權有異議或法律規定不得用於貸款抵押的;
(七)近5年內被認定存在違法違規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或者近5年內被認定通過虛假購房交易等欺騙手段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八)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個人信用報告中的信貸交易行為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統中近5年存在連續3期(含)或累計6期(含)以上的逾期記錄的;
(九)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公布名單的;
(十)存在其他可能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安全情形的。
第十五條 符合貸款條件的繳存職工家庭最多可以申請使用2次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六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滿足以下時限規定:
(一)購買新建商品房期房的,應當在發生購房行為的12個月內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
(二)購買新建商品房現房或者二手房的,應當在與售房單位(售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協定)後,在辦理不動產權過戶前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當在取得規劃、建設等部門的批准檔案和工程概預算後,在辦理不動產權證前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取得房屋危險性鑑定為C級以上的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和工程概預算後,在大修工程竣工前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
第十七條 保山市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等無固定用工單位人員(以下簡稱自願繳存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章 貸款額度與期限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單筆最高貸款額度應當同時符合以下限額標準:
(一)不得高於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保山市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二)不得高於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繳存餘額之和的20倍,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繳存餘額之和小於1萬元的按照1萬元計算。如果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對貸款額度與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繳存餘額的倍數規定有新的決議,按照新決議執行;
(三)購買自住住房的,不得高於購房總價扣除首付款後剩餘的房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得高於工程概預算金額的80%;
(四)不得高於抵押物價值的80%或者質押物金額的90%;
(五)不得高於按照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還貸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根據借款申請人所申請的貸款金額、期限、還款方式以及適用利率計算出的首月還款額與家庭負債月還款額之和,不得超過該家庭月收入的60%。月收入可以按照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推算,同意根據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推算其月收入的,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證明;
(六)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可貸款額度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具體情況按照以上限額標準計算的最低值確定。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為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得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貸款期限不得高於抵押物剩餘使用年限;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貸款到期日不得超過質押物到期日。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採取抵(質)押、保證方式。
(一)採取抵押方式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下同)應當將所購建住房作為抵押物進行擔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契約,按照規定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並辦理抵押登記;
(二)採取保證方式的,實行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與抵押擔保相結合方式,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由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業務合作關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
(三)採取質押方式的,借款人應當以憑證式國債或者受委託銀行人民幣定期存單作為質押物,並按照規定辦理質押登記或者其他手續,對住房公積金貸款進行擔保。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和為實現債權所需的費用。
第六章 貸款程式與利率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按照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申請材料,並配合貸款前調查和審核。
(二)受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進行全面審核,對符合貸款條件、材料齊全的申請應當予以受理,並就貸款有關事項與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進行面談,形成面談記錄;對不符合貸款條件或者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予受理,並告知借款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審批。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已受理的貸款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審批,並通知借款申請人審批結果。
(四)簽約。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通過後,借款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三方共同簽訂《保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契約》(以下簡稱《借款契約》),有保證擔保的,保證擔保人應當共同簽訂《借款契約》。
(五)擔保。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契約》的約定及時辦理擔保手續。
(六)放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借款契約》的約定,將資金通過受委託銀行劃入售房單位(售房人)或者施工方賬戶內。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公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一)所購建住房認定為首套房的,貸款利率為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
(二)所購建住房認定為二套房的,貸款利率為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1.1倍;
(三)貸款期間,遇法定貸款利率調整時,按照下列規則執行:貸款期限為1年的,應當實行契約利率,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於次年1月1日起按照相應期限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契約》的約定按時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契約》約定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二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為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以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或者等額本金還款法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可以使用自有資金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也可以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的存儲餘額按月沖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契約》約定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提前清償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時可以使用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根據借款人的需要,為其出具還款明細、還款計畫表、貸款結清憑證等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信息證明。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在契約履行期間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和監護人應當及時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簽訂補充契約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第八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借款人還貸能力和履約情況、抵(質)押物的狀況等進行檢查跟蹤,及時發現和處理風險,確保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安全。
第三十一條 對於有風險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應當及時採取催收、訴訟、處置抵(質)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債權。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接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對其還貸能力、抵(質)押物變化、基本信息變更等情況的核查;借款人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影響貸款償還的情況時,應當及時告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並配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採取相關債權保全措施。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後,受委託銀行應當配合借款人及時辦理抵(質)押登記註銷手續,將抵(質)押物權屬證明檔案返還抵押人或者出質人。
第三十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應當將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核、發放、回收過程中產生的貸款檔案(包括紙質檔案和電子文檔)及時進行接收、整理,並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關移交、歸檔、保管、銷毀等手續,檔案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按揭貸款合作項目管理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後,可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按揭貸款合作申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同意並簽訂《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業務合作協定書》,建立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業務合作關係。
第三十六條 已建立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業務合作關係的項目,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及時對外公布,並受理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申請。
第十章 貸款監督
第三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應當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單位、職工以及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契約》約定的期限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借款契約》約定依法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處理:
(一)採用欺騙、違規等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提高貸款額度的;
(二)挪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改變貸款用途的;
(三)自願繳存人員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後,在貸款存續期間不按照約定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
(四)違反本辦法或者《借款契約》約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借款人出現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限期糾正違規行為;
(二)提前收回已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三)記載其失信記錄,依法依規向信用主管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取消其5年內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住房公積金資格,並向其所在單位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按照《借款契約》和其他協定的約定追究責任;
(五)經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准的其他處理方式。
第四十一條 借款人、受委託銀行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中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對限制、阻撓、拒絕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責令整改,對違規情況嚴重、拒不整改的,要公開曝光,同時納入企業徵信系統,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十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省有關政策調整時,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調整方案並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中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貸款額度與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繳存餘額的倍數規定等事項,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確定後公布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2006年7月7日發布的《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保山市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及保山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保政辦發〔2006〕98號)同時廢止。保山市已經發布的其他檔案中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條款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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