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金昌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已經八屆金昌市政府第1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3月8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昌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8日
  • 發布單位: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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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全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範貸款行為,支持繳存職工解決住房問題,防範貸款風險,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金昌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委託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按政策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用於其家庭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貸款。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先存後貸、存貸掛鈎、貸款擔保、風險可控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運作。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具體承辦。管理中心應與受託銀行簽訂書面委託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並對委託事項辦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管理中心依據國家住房信貸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規定,為購買家庭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中心禁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八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時,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且繳存狀態正常。
(三)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的,購房行為發生在3年之內,且所購住房已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協定)並經住建部門備案,首付資金達到國家規定比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行為發生在3年之內,且有自然資源、住建等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所需費用概預算、已支付規定比例的付款憑證;
(五)本人及配偶均無尚未結清的購房貸款;
(六)能提供有效的擔保;
(七)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職工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本市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一條 繳存職工商業銀行自住住房貸款尚未結清的,可以申請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的確定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不超過管委會確定的最高額度;
(二)不得高於按照借款人及共同申請人月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額度;
(三)不得高於按照借款人及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和繳存餘額綜合確定的貸款額度,即:貸款額度=借款人及共同申請人公積金繳存餘額×繳存時間係數×繳存餘額倍數;
(四)貸款總額不得超過所購房屋總價款扣除國家規定比例首付款後的餘額;
(五)多人合資購(建)房的,按其產權份額計算可貸額度;
(六)不高於抵押物價值或質押物價值的規定比例;
(七)貸款額度與信用狀況相匹配;
(八)商業銀行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可貸款額度不應超過原商業銀行貸款餘額。
第十三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貸款發放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當期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借款申請人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配偶和產權所有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件;
(二)婚姻狀況證明;
(三)貸款用於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經住建部門備案的購房契約(協定)或其他證明檔案;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貸款用於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概預算以及自然資源、住建等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貸款用於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權屬證明、房屋安全鑑定證明、工程概預算等;商轉公貸款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
(四)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售房單位出具的首付款憑證;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售房人或符合規定的第三方出具的已付款憑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施工單位出具的收款憑證;
(五)借款申請人為異地繳存職工的,除提供(一)至(四)項資料外,還需提供《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及近6個月繳存明細;
(六)申請商轉公貸款的,除提供(一)至(四)項資料外,還需提供商業銀行住房借款契約及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
(七)貸款採取抵押或質押擔保方式的,提供抵押或質押權力清單、權屬證明檔案,即有權處分權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採用保證擔保的,由保證人提供相關擔保資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貸款申請的審核,並做出準予貸款或不準貸款的決定。不準予貸款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貸款資金應以借款人支付購房款的名義劃轉到房地產開發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售房款專戶或借款契約中約定的售房人銀行賬戶。
第十八條 對購買本市內自住住房的,應使用本次公積金貸款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有效的抵押等擔保。
借款人採用住房抵押擔保方式的,必須將所購房屋用於抵押,並與管理中心簽訂抵押契約,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以共有產權的房產抵押的,須取得產權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九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的監督檢查。
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重複抵押、出售、出租、轉讓、抵償債務、贈與或以其他形式擅自處分。
作為貸款抵押物的房產,在抵押期間遇政府徵收時,借款人應事先通知管理中心。徵收補償費用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籌集資金一次性提前償清貸款;提前全部還清貸款有困難的,應按管理中心要求更換抵押物或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其他擔保。
第二十條 公積金貸款放款前無法及時落實抵押登記手續的,可採用質押或保證擔保。
採取質押方式的,應簽訂書面質押契約並按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將有價證券交由管理中心保管。質物應為憑證式國債或貸款銀行人民幣定期存單。借款金額不得超過質物金額的90%。質物到期日應晚於貸款到期日。
採用保證擔保方式的,保證為連帶責任擔保。保證人必須是在管理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或法律允許提供保證擔保的各類單位。保證人為繳存職工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應予以封存,在未撤銷保證責任前,不得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貸款。保證人為擔保公司的,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期房在借款人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證及辦理完畢抵押登記前,借款人可採用階段性保證擔保。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契約約定,選擇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貸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變更借款契約的,須經管理中心同意後依法簽訂變更協定。變更協定生效前,原契約繼續有效。
在借款契約履行期內,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契約約定,部分或全部提前償還貸款本息。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併、分立、破產時,借款人應重新提供其他足額有效擔保。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在借款契約履行期間,因借款人自身的原因,導致契約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管理中心可按契約約定要求借款人履行契約,借款人仍不履行的,管理中心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管理中心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催收機制,明確催收工作責任。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契約約定還款構成違約的,應當依照借款契約約定進行處置。處置後形成貸款損失的,應當按照財政部《住房公積金貸款呆賬核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申報呆賬核銷。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後,管理中心應當及時辦理貸款清戶和抵押(質押)登記註銷手續。
第二十七條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造成貸款風險或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遇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新的規定不一致時,相關條款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統一登記號為:JCSZF〔2021〕2號,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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