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特區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

《海南經濟特區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在1997.05.03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2008年02月0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海南省汽車、機車維修行業管理辦法》等24件規章的決定》,決定廢止《海南經濟特區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經濟特區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5月03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5月03日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經1997年1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南經濟特區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按本規定繳存的具有工資性、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實行分級管理,由各級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按照統一歸集、專戶存儲、專項使用、安全運作的原則,專項用於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執行政府制定的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和管理的有關政策,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核算和編制使用計畫,落實政策批准的住房公積金使用計畫和財務收支預決算,保障職工使用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權益。
第五條 城鎮從業人員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所在單位也必須按本規定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辦法。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率,由各級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收入水平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等於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乘以住房公積金繳存率之積,由職工及其所在單位各承擔一半。在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內,月繳存額不變。
第八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按規定逐月足額代扣和繳存。
第九條 單位必須按規定的比例繳存應承擔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職工和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屬職工收入,劃入職工個人帳戶,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十條 企業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全額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差額比例分別由財政預算和單位自籌撥付;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照企業開支渠道列支。
第十一條 當年歸集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本息,按不低於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並自結息之日起,連本帶息自動轉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十二條 現有單位應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批准其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之日起30日內,將款項繳存到受託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
新設立的單位和單位新錄用的職工應自設立或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
第十三條 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時,其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本息,除符合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提取,在職工重新就業前,由原單位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職工重新就業後,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手續。
第十四條 長期嚴重虧損的企業,職工個人工資收入低於省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緩繳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單位應將職工個人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通過轉帳委託方式,開具住房公積金繳款書和轉帳支票到指定的受託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辦理結算,將款項繳入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委託銀行房地產信貸部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
第十六條 受託銀行房地產信貸部應給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出具繳款憑證,同時劃入個人帳戶,逐月登記確認。每年6月20日按銀行掛牌利率結算後,受託銀行應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發出住房公積金對帳單。
職工及其所在單位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數額有疑問時,可以向受託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查詢或要求覆核,受託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無償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書面答覆。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職工本人購、建、大修具有個人所有權的自住房屋;
(二)經職工本人書面授權並憑身份證件,其直系親屬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餘額購、建、大修具有個人所有權的自住房屋;
(三)職工調離本省或出境定居;
(四)職工在職期間死亡,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儲存餘額;
(五)職工離、退休時,其住房公積金儲存餘額轉入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由職工個人支配,可以提取,也可以按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辦法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集中管理的住房公積金,可以用於發放下列住房政策性貸款:
(一)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職工購、建、大修具有個人所有權的自住房屋所需資金不足部分的貸款;
(二)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單位購、建職工住房所需資金不足部分的貸款;
(三)經濟適用住房和安居工程專項貸款。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滿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住房政策性貸款後的餘額可以購買國家債券,但不得直接用於投資或委託他人進行投資。
第二十條 單位申請住房公積金專項貸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受託銀行房地產信貸部開設住房公積金繳存帳戶並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購、建住房資金的自籌部分已落實,具備房源或開工條件;
(三)有按時償還貸款能力;
(四)能提供受託銀行認可的保證人或抵押物。
第二十一條 職工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專項貸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已逐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單位出具購、建、大修住房證明;
(三)有按時償還貸款能力;
(四)辦理相應的住房抵押手續。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專項貸款本息,由職工本人所在單位逐月代扣。
第二十二條 單位住房公積金專項貸款額度,一般按單位名下職工住房公積金餘額的80%核定。對住房條件比較困難的單位,貸款額度可以適當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100%。
職工個人購、建房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購房價款或自建住房建築安裝成本的50%。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專戶利率基礎上加規定利差:
單位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季結息),3年以內加1.8個百分點,3年以上至5年加2.16個百分點,附加還本寬限期的每年寬限期另加0.18個百分點,無貸款抵押的另加0.99個百分點。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利率(按月結息),5年以內加1.8個百分點,5年以上至10年加2.34個百分點,10年以上至15年加2.88個百分點,15年以上至20年加3.42個百分點。
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專戶存款利率調整。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按不高於實際歸集總量的75%安排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專項貸款,10%用作備付金,15%為增值資本金。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納入住房公積金,用於住房建設貸款、備付金的補充和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的資金管理成本開支,並建立貸款風險準備金。
第二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存貸款等金融業務,應通過招標或協商方式,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委託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辦理。受託銀行房地產信貸部應開設住房公積金專戶,根據當年的住房公積金使用計畫,審定、發放和收回貸款,按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部門報送有關業務月報表和年報表。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有關業務報表。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與受託銀行簽訂委託契約。委託契約應明確存貸款的費用、利率、風險、責任、貸款方式、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省、市、縣應設立由財政、計畫、建設、監察、人民銀行、工會、商會等部門代表組成的住房公積金監事會,監督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使用。住房公積金監事會主席由代表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監事會應制定章程,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規劃和計畫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住房公積金預算、決算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四)審議批准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年度報告;
(五)接受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舉報、投訴並進行調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經濟特區以外的海南省其他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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