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考核實施辦法

陝西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考核實施辦法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安全、有效運作,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建金管〔2004〕34號)和建設部、財政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建金管〔2005〕12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考核實施辦法
  • 範圍:陝西省
  • 針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 性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考核內容,第三章考核方法及時間,第四章考核標準,第五章獎懲,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安全、有效運作,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建金管〔2004〕34號)和建設部、財政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建金管〔2005〕12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各設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考核和業績考核。
第三條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等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對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考核。
第四條考核工作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客觀、實事求是的原則,實行考核與獎懲相結合。
第五條考核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六條管理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管理中心貫徹執行住房公積金有關法規、規章和規定情況;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對住房公積金重大事項審議決策情況及管理中心對管委會決議執行情況;
(三)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銀行賬戶設立和金融業務委託辦理情況;
(四)機構設定和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要求,“統一決策、統一制度、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情況;
(五)內部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六)住房公積金業務發展(繳存、提取、使用)情況;
(七)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執行情況;
(八)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貸後風險防範機制建立情況;
(九)住房公積金信息化系統建設及運行情況;
(十)行政執法和接受財政、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監督情況;
(十一)住房公積金政策宣傳和服務建設情況;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管理經費財務收支執行相關制度情況;
(十三)廉政建設及廉潔自律情況。
第七條業績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住房公積金覆蓋率(當年實繳人數/當年應繳人數×100%);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率(當年實際繳存額/當年應繳存額×100%);
(三)住房公積金使用率(支取總額、個貸餘額、購買國債餘額之和/繳存總額×100%);
(四)住房公積金歸集完成率(當年實際歸集額/當年計畫歸集額×100%);
(五)住房公積金個貸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餘額/繳存餘額×100%);
(六)住房公積金個貸逾期率(個貸逾期額占個貸餘額的比例);
(七)住房公積金風險準備金充足率(風險準備金餘額/個貸餘額×100%);
(八)歸集、使用、個貸同比增長幅度(當年歸集、使用、個貸額分別與上年歸集、使用、個貸總額的比率)。
第八條年度管理工作指標、業績指標由各管理中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擬定,經管委會審批,報省建設廳、財政廳備案,作為年度考核依據。

第三章考核方法及時間

第九條每年1月31日前, 各管理中心按照本辦法規定填報考核年度管理工作指標和業績指標考核表,連同相關資料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經設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定後報省建設廳住房公積金監管辦。
第十條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總工會、人行西安分行、省銀監局等相關部門組成考核組,對各設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實地考核,並根據各管理中心日常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一條每年3月30日前,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等相關部門,將考核結果向各設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及管理中心通報,並對先進單位通報表彰。

第四章考核標準

第十二條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考核不合格:
(一)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及其增值收益的;
(二)因管理疏漏,造成住房公積金嚴重損失的;
(三)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和購買國債時嚴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
(四)坐支增值收益的;
(五)用住房公積金為他人(組織)提供擔保的;
(六)發生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三條 管理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評為優秀:
(一)機構設定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二)年度住房公積金覆蓋率低於70%的;
(三)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率低於50%的;
(四)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逾期率高於1.3‰的;
(五)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充足率低於1%的;
(六)未建立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明細賬的;
(七)住房公積金與其他資金未實行分賬核算的;
(八)未與省住房公積金監管信息系統聯網的;
(九)年度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未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的;
(十)未按國家規定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全部餘額用於補充廉租住房建設的。
第十四條考核實行百分制,總分為60分以上(含60分),未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情形之一的,為合格單位;總分為75分以上(含75分),未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情形之一的,為良好單位;總分為90分以上(含90分),未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情形之一的,為優秀單位;總分低於60分或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情形之一的,為不合格單位。
第十五條 考核取得優秀成績,按管理中心總數的30%評出先進單位並通報表彰。

第五章獎懲

第十六條對於未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各設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年度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和業績考核良好以上的,進行獎勵,優秀的按不高於單位月平均工資的3倍,良好的按不高於單位月平均工資的2倍計提獎勵基金,管理中心從增值收益中提取管理費用時增加獎勵基金專項經費。管理中心依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內部考核細則,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勵。內部考核辦法報省建設廳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對連續兩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中心負責人,由省級住房公積金監管部門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提出撤換或者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十八條對弄虛作假致使考核結果不實,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等相關部門調查核實後,撤銷該管理中心的考核結果,追回已給予的獎勵,並通報批評。對責任人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十九條參與考核工作的工作人員,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致使考核結果不實,視情節輕重,由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向本人所在單位提出批評或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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