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蘭住房公積金提取指南

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本人辦理提取的,需持本人身份證明。職工委託單位代辦提取的,代辦人員至少二人以上,持單位介紹信、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代辦人及申請提取職工身份證明。職工委託配偶代辦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夫妻雙方身份證明。職工委託其他人代辦提取的,代辦人應提供經公證部門公證的代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書面委託書及代辦人身份證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舒蘭住房公積金提取指南
  • 所屬地區:舒蘭
  • 屬性指南
提取條件,提取額度,提交材料,提取程式,提取監督,

提取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 賃自住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資收入比例25%以上的;
(四) 離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因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入校學習、 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調動、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
(七)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 職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提取額度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購建和大修住房兩年內,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但夫妻雙方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一)購買商品房、房改房和徵收安置房擴大面積部分的,需以購房稅檢發票或房屋不動產發票日期為準;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購房發票金額。
(二)購買存量房 (二手房)的,需以契稅完稅證日期為準;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契稅完稅證繳稅購房金額。
(三)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以規劃部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日期為準,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工程預算書預算額度。
貸款購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貸款本息。提取時間為,在償還首期貸款後,可隨時申請第一次提取,以後每隔一年(即365日)後可申請再次提取,直至還款結束為止。提取額度為,夫妻雙方第一次提取在還款 12期內(含12期)的,不得超過12期償還貸款本息額,超過12期的,不得超過實際發生償還貸款本息額;以後各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期償還貸款本息額。最後一次提取需在貸款結清後三個月內辦理。
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資收入比例25%以上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雙方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應高於年房租支出總額與家庭年工資收入25%的差額部分。
離休、退休的,可一次性提取其賬戶內的全部餘額。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一次性提取其賬戶內的全部餘額。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可在終止勞動關係後提取賬戶內的餘額並銷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因繼續就業不需銷戶的,可再就業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
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雙方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餘額。
職工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在一年內一次性提取夫妻雙方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一)患有重大疾病的(疾病種類暫包括惡性腫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四類),提取額度不得超過醫院住院費結算總額度中個人支付額度;
(二)遇到其他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的,以縣級以上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結果為準,提取額度由管理中心提取審批委員會確定。

提交材料

提取人及需提供的身份證明:
(一)職工本人辦理提取的,需持本人身份證明。
(二)職工委託單位代辦提取的,代辦人員至少二人以上,持單位介紹信、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代辦人及申請提取職工身份證明。
(三)職工委託配偶代辦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夫妻雙方身份證明。
(四)職工委託其他人代辦提取的,代辦人應提供經公證部門公證的代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書面委託書及代辦人身份證明。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除需提供身份證明外,還需提供申請提取職工單位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並應根據不同的提取情況分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購買商品房的,需提供經房產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契約和購房稅檢發票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
2.購買房改房的,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審批表或房屋所有權證、購房稅檢發票。
3.購買存量房(二手房),需提供過戶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
4.對徵收安置實行產權調換交付擴大面積費的,需提供產權調換協定和購房稅檢發票。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經市、縣 (市)規劃部門審批的個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個人住宅用地許可證和工程(預)決算書。
6.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縣級以上房產部門簽發的危房鑑定書、房屋所有權證和工程(預)決算書。
(二)用於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契約和銀行出具的還貸憑據。
(三)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資收入比例25%以上的,需提供夫妻雙方工資收入證明、縣級以上房產部門簽發的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協定和吉林省服務行業租賃發票。
(四)離休、退休的,需提供職工本人離(退)休證或離(退)休審批表。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委託單位代辦提取的,需提供居民死亡證明或戶口註銷證明;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的,除需提供居民死亡證明或戶口註銷證明外,還需提供具有合法繼承權、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六)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需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有關證明材料。職工被判刑並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委託他人提取的,需提供經公證部門公證的代理提取公積金書面委託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七)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低保證和近期低保金領取證明。
(八)職工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情診斷證明和醫院提供的住院費結算單據及醫保報銷單據;職工遇其他不可預見的事故或災難的,需提供縣級以上相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認定結果及財產損失認定報告等材料。

提取程式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所在單位對職工提取條件應予以核實,由所在單位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並加蓋印章。
(二)提取人持《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及本辦法第四章所規定的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分支機構辦理提取業務。
(三) 管理中心對申請提取職工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提取規定的,當天辦結;需要核實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提取人。
(四)由職工本人提取的,經審批後,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持管理中心審批後的審批表、提取憑證到指定銀行辦理。由他人代辦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必須轉入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業務辦結後,提取人需將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憑證回聯交回單位記賬。
如其所在單位有欠繳住房公積金情況的,須由單位補繳後按程式提取;如單位確無補繳能力的,經相關部門確認後,按程式辦理。

提取監督

提取人因提供虛假材料套取或騙取住房公積金的,責令其退回所提公積金本息,並通報本人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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