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

為促進新型城鎮化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雞西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4月10日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10日
  • 發布單位:雞西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雞西市所轄縣(市)、區居住,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有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雞西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證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 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發改、財政、市場監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社、住建、衛生健康、文體廣電和旅遊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六條 縣(市)、區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包括流動人口居住證服務管理信息平台維護費、居住證製作費、教育培訓費等)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婚姻等信息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採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契約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契約、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其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市)、區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計畫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條 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
第十五條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我市規定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利用製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五)篡改居住證信息。
第二十條 申領、換領、補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每年至少對居住證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審核、信息上傳等證件管理人員開展1次業務培訓;公安機關每年度的居住證製作費用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匯至省公安廳專用賬戶。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如與上級規定相牴觸,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9年5月10日起施行,《雞西市人民政府印發雞西市居住證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雞政規〔2016〕1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雞西市人民政府網站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雞西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雞西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

政策解讀

一、制發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制發本實施辦法,有利於促進新型城鎮化工作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進一步減輕社會負擔。
二、制發實施辦法的依據
1.《居住證暫行條例》(第663號國務院令)。
2.《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關於取消、停徵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黑財綜〔2017〕124號)。
三、實施辦法主要內容
(一)(一)到雞西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外來人口,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663號國務院令)可申領居住證;
(二)(二)居住證登載持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等內容;
(三)(三)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如財政、公安、司法、人社等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四)(四)居住證持有人在雞西市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五)(五)居住證持有在雞西市人享受如義務教育服務;基本公共就業服務等六項基本公共服務;
(六)居住證持有人在雞西市享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等六項便利;
(七)申領、換領、補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八)關於居住證的申領、製作、發放及簽注等管理工作;
(九)居住證的申領、換領、補領條件步驟及手續;
(十)對違法使用居住證的處罰;
(十一)居住證製作等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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