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縣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建昌縣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資金和經核准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包括使用縣本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各部門(鄉鎮)用於基本建設的行業專項資金、國家和省市補助資金、國債、地債資金以及由縣級財政承諾擔保建設借(貸)款資金的建設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昌縣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辦法
  • 頒布:建昌縣人民政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對我縣基本建設項目的管理,有效提高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確保項目的建設質量,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省、市政府關於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資金使用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縣發展和改革局具體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基本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對項目的申報、審批、實施、竣工驗收等建設全過程實行動態管理,履行指導、協調、監督及諮詢服務等管理職能;縣財政局負責項目資金撥付、使用、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和使用效益;縣審計局負責對項目資金使用和工程質量的審計監督;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具體負責落實項目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認真抓好項目建設的實施管理並依法依規管理使用項目資金。
第四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為項目建設創造條件,營造良好的建設環境,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為項目建設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項目的確立、申報和審批
第五條全縣基本建設項目均由縣政府統一安排和確立。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向發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請,由發展和改革局初審,並徵求財政局意見後,報縣政府審定,經縣政府批准後,依據管理許可權由發展和改革局申報或下達項目前期工作批覆。
第六條縣發展和改革局是我縣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主管部門,履行對建設項目審批和申報職能。及時掌握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方向,科學、合理、準確的申報項目、審批項目、儲備項目、建設項目。對擬上報、審批的項目所需要件和履行手續等前期準備工作,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材料齊備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申報或審批。
第七條全縣所有政府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均應履行以下審批程式:
1、項目建設單位向縣發展和改革局申請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批覆(立項)。
2、項目建設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根據項目前期工作批覆檔案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和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和節能評估等審批檔案。
3、項目建設單位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並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和節能評估檔案。項目審批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經綜合論證後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進行批覆。
4、項目建設單位依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批覆檔案辦理建設許可手續。
申請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省市財力補助資金的項目,必須嚴格執行投資項目建設審批程式,任何部門及項目法人不得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式。
縣政府本級投資(含縣政府給予政策性支持)的建設項目,根據縣政府意見履行審批程式。投資額較小或特殊項目可簡化程式,直接批准項目實施方案。
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實施方案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編制和評審。
第八條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依據省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按照省市項目核准管理規定實行核准制。核准的項目需要編寫項目申請報告,經發展和改革局初步審核,批准項目開展前期工作。項目建設單位按程式辦理規劃選址意見、環評意見、土地預審意見、節能評估意見等檔案,經專家評審並形成評審意見後,正式核准批覆。
房地產開發類項目,在符合土地、環評、規劃、節能等要求的前提下,項目建設單位憑房地產開發相應資質向發展和改革局報送項目核准申請和項目申請報告,並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和節能評估等檔案,再履行項目建設審批表,根據有關部門審批意見,發展和改革局下達基建核准批覆。項目建設單位依據核准批覆檔案辦理開工許可手續。
第九條發展和改革局指導督促項目單位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完成項目儲備,待機上報爭取資金。前期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無法申報和審批的,不予申報和審批。經批准的項目,發展和改革局要及時將項目批覆檔案和投資計畫下達到項目建設單位,並同時抄送財政、審計、統計、國土、城建、環保等部門。依據審批許可權分級審批的項目,也應履行轉發檔案程式,確保投資納入固定資產統計範疇。
第十條全縣特殊的建設項目和招商引資項目由縣政府統一調度,各審批和管理部門可集中辦理,限時辦結。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實行“四制”管理。即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標投標制、契約制、監理責任制。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國務院、省、市招投標有關規定進行。發展和改革局審批、核准項目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並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財政、審計部門依據項目投資概算分別審核項目投資預算,報縣政府批准後確定攔標價,項目建設單位開始工程招投標。縣發展和改革局牽頭,會同監察、檢察等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組成監標委員會,負責對政府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全過程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採購、監理必須按相關規定依法分別簽訂契約。明確契約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嚴格實行契約管理,嚴禁違規分包和非法轉包工程。
第十四條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項目批覆檔案和下達的投資計畫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須報經原批准機關重新審批。未進行公開招投標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縣財政部門不予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要按月向有關部門書面報送項目建設進度,包括項目投資完成情況、項目建設形象進度、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等。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重大項目,項目單位每月3日前將項目進展情況書面報送縣重點項目辦公室(設在縣發展和改革局),5日前由縣重點項目辦統一將工程進展情況報市重點項目辦。
第十六條基本建設項目要堅持先審批後建設的原則,禁止未批先建、不批亂建行為,對於未經審批開工建設的項目,不予補辦審批手續。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縣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和建設單位必須按照中央預算內資金、省市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和使用專項資金和配套資金。
第十八條縣財政局依據發展和改革部門項目審批檔案和投資計畫撥付資金。資金撥付嚴格執行《建昌縣投資審計管理辦法》,並將撥付情況抄送發展和改革局。沒有履行項目審批手續和下達投資計畫的項目,項目資金不予撥付。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單位對政府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專項資金實行“專戶、專帳、專人”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轉移、侵占、挪用,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審計局以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項目建設資金到位、使用和工程進展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項目建設單位違反基本建設程式、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突破項目概算的,要當即責令其進行整改,並暫緩撥付項目資金。
第二十一條監察局要組織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定期進行督查,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防止腐敗現象發生,對基本建設項目的違法違紀問題要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發展和改革局要加強對使用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和省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項目的管理,按照《遼寧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試行)》有關要求認真開展項目稽察,並嚴格規範手續。
第六章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基本建設項目建成後,項目單位要及時按照批准設計檔案和其它有關材料及時組織編制竣工決算,並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初步驗收。財政局要督促建設單位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並強化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查批覆。竣工決算未經審計部門審計,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和工程移交。初步驗收合格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項目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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