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縣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南漳縣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嚴格資金審批程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而出台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漳縣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南漳縣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嚴格資金審批程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中央、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是指除正常預算經費以外,由本級財政預算安排、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撥入以及各職能部門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具有指定用途、必須專款專用的各項資金。
第三條 財政專項資金的支出原則:一是堅持“先立項、後審批、再使用,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除有特殊及明確規定外,所有專款一律實行賬戶統管;二是堅持集體研究和“一支筆”審批原則;三是堅持依法行政、責任與權利對等原則。
第四條 對上申請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編報項目文本,縣財政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等部門進行篩選、初審,報縣政府審定後對上呈報。凡向上級部門申報建設項目需本級配套資金的,一律先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落實配套資金的初步意見,縣財政局審核並提出落實意見,報經縣政府審批後,由各部門分別上報。
第五條 中央、省、市各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分兩種程式報批:
1、有明確用途且具體到某個項目的專項資金,由縣財政局按照上級檔案要求,擬定資金分配或落實的具體意見,報縣政府分管縣長、常務副縣長和縣長審批後撥付。
2、沒有明確到具體項目的資金,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拿出具體落實意見,以聯合行文的方式,報縣政府分管縣長、常務副縣長和縣長審批後撥付。
第六條 本級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按以下程式進行審批管理:
1、涉及人頭類的專項資金,由縣財政局根據年初人大批准的預算額度,對主管部門提交的申請報告、發放名冊等進行審核後予以撥付。
2、涉及工程建設類的專項資金由項目主管部門提交工程招投標標書、契約、協定等資料,商縣財政部門共同擬定資金撥付方案,報縣政府審核批覆後,縣財政局按照縣政府批覆意見和項目實施進度撥付資金。
第七條 非本級預算安排的其他專項資金按以下程式進行分類管理:
1、土地出讓收入的管理。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全部納入本級政府基金預算收入管理,收入全部繳入本級國庫設立的“土地出讓收入專戶”,支出一律通過基金預算予以安排。土地出讓成本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拆遷補償費等),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提出宗地成本清算意見,報縣政府分管縣長、常務副縣長和縣長審批後,從基金預算中撥付。
2、社保“五金”的管理。社保“五項基金”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編制年度社保基金收支預算,經縣政府審核,報縣人大批准後,由縣財政部門根據時間進度和收入進度,商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預算額度以內安排。
3、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的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含國有資產租賃收入)全額繳入“國有資產收益財政專戶”,支出由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撥付意見,經縣財政局簽報縣政府審核後,由常務副縣長和縣長審批。
4、企業改制收入的管理。企業改制收入全部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改制所需支出由該企業的改制領導小組提出方案,報縣國資監管部門審核,經縣財政局簽報縣政府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由常務副縣長和縣長審批。
5、政府性基金的管理。縣直各職能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規定收取的各類基金或有專項支出用途的收入,如防汛資金、殘疾人保障基金、體彩基金、福彩基金等,由主管部門和縣財政局共同提出安排意見,報縣政府分管縣長、常務副縣長和縣長審批。
6、政府轉貸資金的管理。政府轉貸資金(包括世行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債轉貸資金等),由項目主管部門和縣財政局共同提出安排意見,由分管縣長、常務副縣長和縣長審批。
第八條 財政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資金審批程式、項目計畫和實施進度撥付資金。資金計畫下達後,按照“資金跟隨檔案走、資金跟隨項目走、資金跟隨進度走”的原則,實行預撥報賬制度,分期、分批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九條 財政專項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由縣財政部門根據縣政府批示意見,將款項直接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專項資金支出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必須按政府採購管理程式辦理。項目建設結束後,項目建設單位要請財政投資評審或有資質的評審機構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效益評估,出具投資評估報告。
第十條 建立嚴格的專項資金報表制度,項目單位要及時向縣財政部門報送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經縣財政部門分項目匯總後,每半年向縣政府報送一次專項資金收支、撥付、結存情況表,便於縣領導及時掌握專項資金撥付進度及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縣監察局、審計局、財政局每年都要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審計,對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財政專項資金,或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的,依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收回所撥資金,取消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的申請資格,並嚴格追究直接責任人的紀律責任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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