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大足縣出台,適用範圍財政專項資金。
基本介紹
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與申報,第三章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實施,第四章資金撥付,第五章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考核,第六章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第七章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增強財政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的科學性和公正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專項資金是指本級財政安排、上級財政補助用於我縣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的各類專項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使用本級財政預算內外安排、政府性融資安排、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安排的各類建設資金的所有部門和單位。
第四條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是指對財政專項資金設立、分配、使用情況進行的管理、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五條縣財政局管理全縣財政專項資金,並會同各主管部門分別制定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明確各項資金的使用範圍、支持對象、補助標準、申報審批程式、驗收檢查、績效評價等要求。
第二章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與申報
第六條使用財端堡乃政專項資金實行項目準入制度,建立項目庫實施管理。
第七條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準入條件為:
基本建設類:指按國家關於基本建設的規定,經各級發改委批准立項納入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項目。包括:房屋建築屋購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交通工具購置、基礎設施建芝遙愚設、大型修繕、信息網路購建、其他基本建設。
其他項目類:指經縣委、縣政府批准實施的項目。包括:房屋建築屋購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交通工具購置、基礎設施建設、修繕、信息網路購建、大型會議(全縣性的會議)、大型活動、專項業務活動(指各單位在日常基本事務外開展的專業性較強、涉及面廣、耗時較長的專項工作項目)、其他。
第八條單位申報財政專項資金程式為:項目實施單位於每年10月底以前寫出專題報告,並附財政專項資金審核意見表,報送縣政府審批。財政專項資金審核意見表由財政局統一制定。
第九條縣財政局憑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審批檔案,將項目錄入項目庫。對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根據財力可能,按照“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和“輕重緩急”的原則安排資金。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縣財政一般不得安排資金,對確需安排資金的,必須按規定程式先納入項目庫。
第十條向縣以上部門申報財政專項資金的項目一般應在項目庫中篩選催道獄,並以財政、主管部門聯合檔案形式申報。如項目庫未納入的項目,必須按規定程式將項目納入項目庫後申報。
第三章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所有項目實施必須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凡在當年政府採購目錄範圍內及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必須實行政府採購,統一到縣政府採購中心實行公開交易。
第十二條所有項目必須實施工程監理制,項目監理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定。項目監理機構按其職責對工程進度及質量等實行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實施項目主管部門應嚴格實行契約管理,要與項目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各自的權利和責任。
第十四條項目實施完工後,項目承辦單位應組織邀請相關項目管理職能部門參與項目驗收,並形成規範講照的項目驗收報告。
第四章資金撥付
第十五條財政專項資金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財政專項資閥良海危金要嚴格按預算、按進度、按程式撥付和使用,堅持先批後用,先審後用。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按照已確定的年度部門預算,將年度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指標下達到項目主管部門和具體使己促燥用資金的單位。
第十七條項目單位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用款計畫、項目實施進度,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向縣財政局提出撥款(支付)申請。縣財政局審核後,由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將財政專項資金直接支付到項目成交商或勞務提供者賬戶。
第十八條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實行保證金制度管理,以保證項目按計畫、按預算實施。財政在撥付專項資金時,按項目投資總額的10%預留作為項目保證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後,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質量監督等部門進行複查,工程質量無問題的,項目質量保證金全額撥付;工程質量有問題的,財政將10%的質量保證金作為專項維修費,並按工程建設施工契約有關條款進行相應處置。
實施的農、林、水、畜、環保等工程項目,按前中後三階段檢查驗收,同時也按30%、40%、20%的比例分期撥款雅煉蘭少。
有償資金工程項目在撥款前先在總投資額中預留20%的還款準備金,然後再按上述比例分期撥款。
第十九條財政專項資金支出按項目實際支出列入當年財政支出。項目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嚴格遵循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專人管理的原則,加強項目成本核算和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項目的結餘資金由縣政府統籌安排。項目結餘資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1)項目當年已完工交付使用並辦理竣工決算後的結餘資金;
(2)由於受政策變化、計畫調整等因素影響,項目中止或撤消形成的結餘資金;
(3)項目當年已執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結餘資金(包括項目需跨年度執行,但項目支出預算已一次性安排而形成的結餘資金);
(4)項目因故當年未執行,需要推遲到下年度執行形成的結餘資金。
上述第(1)項、第(2)項規定的項目結餘資金統稱為淨結餘資金,淨結餘資金由縣財政統一平衡使用。第(3)項、第(4)項規定的項目結餘資金統稱為結轉結餘資金,實行縣財政局審核備案管理,單位結轉使用。
第二十一條縣財政局在撥付專項資金或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時,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暫緩或停止撥款: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弄虛作假,騙取國家資金的;
(二)自籌資金未能落實,影響項目建設的;
(三)資金未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專款專用、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和項目建設內容、截留、挪用項目資金或提高建設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向縣財政局或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的;
(五)拒不接受各級財政或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六)應納入政府採購但未納入,自行採購物資和設備的;
(七)未按規定進行專賬核算的;
(八)不符合契約條款規定的;
(九)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十)結算手續不完備,支付審批程式不規範的;
(十一)未按規定要求報送季度(分月)用款計畫或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第五章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考核
第二十二條縣財政局、主管部門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預算審查制度。主要評審項目資金管理執行制度情況,包括審查資金的到位是否與工程建設進度相適應;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轉移建設資金;項目招標資金支付是否按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和撥付資金。
對虛報項目內容,誇大項目投資額的;配套資金不到位,留有缺口的;資金管理不力,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差的;多頭重複安排的項目,要堅決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條縣財政局和主管部門共同對財政專項資金進行跟蹤問效,實行財政專項資金支出的績效評價制度。對績效良好的項目通報表揚,並對下年度的同類項目優先安排。對績效評價不合格的項目,暫停下一年度項目實施單位專項資金申請資格。
第六章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縣財政局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實行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全程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負責財政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每年應抽查財政專項資金投資項目不少於一次,抽查的面也不得少於當年立項的30%,其目的是遏制項目建設中的高估冒算、截留挪用、弄虛作假現象,確保財政資金的安全、合規、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條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資金來源是否合法,配套資金是否落實到位;
(二)有無截留、擠占和挪用;
(三)有無改變項目資金用途;
(四)有無計畫外工程和超標準建設;
(五)工程項目是否按規定採取招、投標並進行評估;
(六)工程項目所購原材料和設備是否按規定納入政府採購;
(七)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八)是否建立並堅持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九)其他違規、違法事項。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數或加倍調減下年度分配指標,並按有關規定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揮霍、浪費、截留、剋扣、擠占財政專項資金的;
(二)配套資金不足的,導致項目損失的;
(三)同一項目多頭申報,多頭申請資金的。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有騙取、套取、挪用、貪污財政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的,由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如數追還收繳財政。同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有關規定,對違法單位和責任人員做出處罰、處分的決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條全縣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按照已確定的年度部門預算,將年度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指標下達到項目主管部門和具體使用資金的單位。
第十七條項目單位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用款計畫、項目實施進度,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向縣財政局提出撥款(支付)申請。縣財政局審核後,由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將財政專項資金直接支付到項目成交商或勞務提供者賬戶。
第十八條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實行保證金制度管理,以保證項目按計畫、按預算實施。財政在撥付專項資金時,按項目投資總額的10%預留作為項目保證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後,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質量監督等部門進行複查,工程質量無問題的,項目質量保證金全額撥付;工程質量有問題的,財政將10%的質量保證金作為專項維修費,並按工程建設施工契約有關條款進行相應處置。
實施的農、林、水、畜、環保等工程項目,按前中後三階段檢查驗收,同時也按30%、40%、20%的比例分期撥款。
有償資金工程項目在撥款前先在總投資額中預留20%的還款準備金,然後再按上述比例分期撥款。
第十九條財政專項資金支出按項目實際支出列入當年財政支出。項目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嚴格遵循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專人管理的原則,加強項目成本核算和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項目的結餘資金由縣政府統籌安排。項目結餘資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1)項目當年已完工交付使用並辦理竣工決算後的結餘資金;
(2)由於受政策變化、計畫調整等因素影響,項目中止或撤消形成的結餘資金;
(3)項目當年已執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結餘資金(包括項目需跨年度執行,但項目支出預算已一次性安排而形成的結餘資金);
(4)項目因故當年未執行,需要推遲到下年度執行形成的結餘資金。
上述第(1)項、第(2)項規定的項目結餘資金統稱為淨結餘資金,淨結餘資金由縣財政統一平衡使用。第(3)項、第(4)項規定的項目結餘資金統稱為結轉結餘資金,實行縣財政局審核備案管理,單位結轉使用。
第二十一條縣財政局在撥付專項資金或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時,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暫緩或停止撥款: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弄虛作假,騙取國家資金的;
(二)自籌資金未能落實,影響項目建設的;
(三)資金未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專款專用、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和項目建設內容、截留、挪用項目資金或提高建設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向縣財政局或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的;
(五)拒不接受各級財政或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六)應納入政府採購但未納入,自行採購物資和設備的;
(七)未按規定進行專賬核算的;
(八)不符合契約條款規定的;
(九)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十)結算手續不完備,支付審批程式不規範的;
(十一)未按規定要求報送季度(分月)用款計畫或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第五章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考核
第二十二條縣財政局、主管部門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預算審查制度。主要評審項目資金管理執行制度情況,包括審查資金的到位是否與工程建設進度相適應;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轉移建設資金;項目招標資金支付是否按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和撥付資金。
對虛報項目內容,誇大項目投資額的;配套資金不到位,留有缺口的;資金管理不力,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差的;多頭重複安排的項目,要堅決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條縣財政局和主管部門共同對財政專項資金進行跟蹤問效,實行財政專項資金支出的績效評價制度。對績效良好的項目通報表揚,並對下年度的同類項目優先安排。對績效評價不合格的項目,暫停下一年度項目實施單位專項資金申請資格。
第六章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縣財政局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實行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全程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負責財政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每年應抽查財政專項資金投資項目不少於一次,抽查的面也不得少於當年立項的30%,其目的是遏制項目建設中的高估冒算、截留挪用、弄虛作假現象,確保財政資金的安全、合規、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條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資金來源是否合法,配套資金是否落實到位;
(二)有無截留、擠占和挪用;
(三)有無改變項目資金用途;
(四)有無計畫外工程和超標準建設;
(五)工程項目是否按規定採取招、投標並進行評估;
(六)工程項目所購原材料和設備是否按規定納入政府採購;
(七)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八)是否建立並堅持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九)其他違規、違法事項。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數或加倍調減下年度分配指標,並按有關規定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揮霍、浪費、截留、剋扣、擠占財政專項資金的;
(二)配套資金不足的,導致項目損失的;
(三)同一項目多頭申報,多頭申請資金的。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有騙取、套取、挪用、貪污財政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的,由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如數追還收繳財政。同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有關規定,對違法單位和責任人員做出處罰、處分的決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條全縣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