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足縣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 目的:財政票據管理
- 發文單位:大足縣
- 條數:30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收入的管理,規範財政票據的發放、領購、使用、保管、核銷及其監督管理,貫徹落實《重慶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渝府發〔2007〕138號)檔案精神,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重慶市財政票據管理辦法》(2003第149號令)及大足縣人民政府《大足縣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暫行辦法》(2006第1號令)等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財政票據是指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政府委託的其他組織機構(以下統稱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含資金、附加)、罰沒收入、接受捐贈(含以政府名義)、社會團體會費等以及單位內部暫收暫付和往來結算款項,向單位或個人開具的憑證。
財政票據是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財政票據由市財政統一印製。大足縣財政局下設的大足縣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以下簡稱縣非稅局)按照《重慶市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縣財政票據管理。
第四條 具備法人資格且獨立核算的單位,作為一個票據購領單位,由縣非稅局統一辦理財政票據購領事項。
第二章 財政票據的種類及其適用範圍
第五條 財政票據分為非稅收入票據和其他財政票據。
第六條 非稅收入票據分為通用票據和專用票據,用於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的收繳。
(一)通用票據。指能滿足政府非稅收入征管的一般要求,具有通用性質的票據,用於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含資金、附加)、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資金、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出讓轉讓收益等其他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的非稅收入,執收單位向繳款人開具收費票據和繳款憑證合一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實行“集中匯繳”的非稅收入,執收單位向繳款人開具《非稅收入統一票據》,並按限期限額的“雙限”規定,將收取的款項分收入項目匯總填寫《非稅收入匯總繳款書》,繳入財政專戶或國庫。
(二)專用票據。指通用票據不能滿足非稅收入征管的特殊需要時,根據非稅收入的徵收特點而設計的具有特定式樣的票據。專用票據分為定額票據和非定額票據。執收單位開具專用票據收取的非稅收入款項按核定的收繳方式,繳入財政專戶或國庫。
第七條 其他財政票據是指除非稅收入票據和法律、法規規定必須使用稅務發票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財務規範管理需要而設定的票據。
(一)捐贈票據。適用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單位或以政府名義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自願捐贈款物時開具使用。
(二)社會團體會費票據。適用於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使用。
(三)行政執法預收(暫扣)款票據。適用於單位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預收、暫扣或代管特定的款項時開具使用。
(四)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往來款票據。適用於單位內部代收代付及單位之間往來結算等非經營服務性的款項業務。
第三章 財政票據的發放、領購和使用
第八條 單位首次領購財政票據,須向縣非稅局提出書面申請,持機構定編設立的批准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資格證書,同時按下列不同情況提供其它相關資料,經縣非稅局審核後,辦理《大足縣財政票據領購銷帳簿》(以下簡稱“票據領購簿”)。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須持有權批准機關的收費檔案和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經縣非稅局審核後辦理;
(二)罰沒財物票據,須持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處罰依據,經縣非稅局審核後辦理;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銀行代收票據和罰沒財物銀行代收票據,須持代理收費協定書,經縣非稅局審核後辦理;
(四)政府性基金票據,須持有權批准機關的批准檔案,經縣非稅局審核後辦理;
(五)社會團體會費票據,須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經縣非稅局審核後辦理;
(六)非經營結算統一收據和捐贈票據,須持單位法人證書,經縣非稅局審核後辦理;
(七)其他財政票據按相關規定辦理。
單位使用兩種以上票據的,應按以上規定分別提供相關的檔案或證書。
第九條 單位再次領購財政票據,應出示“票據領購簿”,經縣非稅局審核,確定前次使用票據已經核銷及其所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罰沒財物收入等按規定繳入財政專戶或金庫之後,方可辦理。
第十條 縣非稅局票據管理員在發售票據時,要嚴格審查其收費和罰沒條件是否具備,收費和罰沒項目、標準是否符合規定。同時,要嚴格履行領發登記手續,領發雙方必須當面清點票據號碼是否正確,票據有無多頁、少頁、短份、殘破、字跡不清等,核對無誤後,填寫“票據領購簿”,並由雙方經辦人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 財政票據實行“憑簿領購、限量供應”制度。單位使用財政票據憑“票據領購簿”領購,單位票據管理員和會計同時在“票據領購簿”簽字(單位票據管理員是票據管理直接責任人)。
領用數量限定一個月的使用量,因客觀原因需求量大的,可視情況由單位申請,經縣非稅局審核後領購。
第十二條 財政票據應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加蓋單位公章或單位財務專用章、收費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的,有權拒絕付款。
第四章 財政票據的核銷和銷毀
第十三條 票據實行按月定期核銷結報制度。中國小收費專用票據,每年核銷兩次,時間規定在開學一個月以內進行。
第十四條 票據核銷堅持“票款同行”的原則。單位核銷票據時要填寫《大足縣財政票據核銷封面》;出具與核銷票據票面金額一致的銀行進帳單複印件,以證明所收資金足額繳入金庫或專戶。
第十五條 縣非稅局按照“票據領購薄”核定的事項,認真審核單位已用票據的收入金額和款項性質,與單位的核算會計、國庫科核對,憑單位出具的銀行進帳單複印件,確認應繳、已繳、未繳財政專戶或國庫的資金款項,核實單位票據開具和結存數量,檢查票據使用無違規,並對已填開使用的票據加蓋已核銷戳記,作廢票據必須保留完整聯次,加蓋作廢章;未使用及未用完需作廢的票據,應剪掉《重慶市財政局監製章》以示作廢,方可核銷並發放新票據。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核銷且暫停供票:
(一)單位不按規定進行票據繳銷;
(二)票據審核人員在票審過程中發現違規使用票據;
(三)資金未繳入或未全額繳入財政專戶或國庫。
單位領取票據在規定時間內未核銷的,必須查明原因,限期核銷,暫停供給新票,並重新核定供票量。
第十六條 各單位對每年度未使用的空白票據,應於年檢時登記造冊,上報縣非稅局,不得自行銷毀。
第十七條 單位對領購的財政票據要專人保管,定額票據應視為有價證券保管。對已經開具的財政票據存根聯,使用單位應保存5年,保存期滿後,報經縣非稅局查驗後銷毀。因情況特殊,需提前銷毀票據存根聯,必須報經縣非稅局批准查驗後,方可銷毀。
第十八條 因單位性質改變或撤、停、並等原因不再使用財政票據時,應及時將財政票據領購證和剩餘的財政票據交回縣非稅局註銷和處理;如因國家收費項目變化等政策原因導致單位使用票據發生變化,單位應及時到縣非稅局辦理票據領購變更手續,辦理變更或註銷時,單位須將已用票據、票據結存等事項登記造冊,向縣非稅局辦理票據核銷和資金收繳清算,並將不再使用的財政票據交回縣非稅局處理。
第五章 財政票據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要保管好“票據領購簿”,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使用、登記、保管、核銷制度,並且對領取的財政票據要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二十條 各單位必須按票據核定的事項真實、完整使用填開票據,做到“全聯複寫,字跡清楚,填開規範、連號開票”。一戶一用,一次一票,不得合用、混用,不得塗改、不得擴大票據的適應範圍,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票據;不得不開票或不收(少收)費,不得以“白條”或其他收款收據收費;不得挖損、不得漏填;各種章戳要加蓋齊全;對填寫錯誤的作廢票據,應註明作廢,完整保存各聯次,以備結報核銷,不得擅自銷毀。
票據不得隨意買賣、轉讓,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票據損失的,受損單位要及時組織清查,將損毀票據情況及時報縣非稅局核實批准後予以核銷。因被盜、被搶和管理不善等原因丟失的票據,應設法追回,對在一個月內未能追回的票據,應分別將丟失情況及處理意見書面報告縣非稅局,經核准後,再在有關報刊上登文聲明作廢。
第二十一條 縣非稅局每年底對票據實行年度清查,10月發出通知,12月31日前完成。年檢對象一是對縣非稅局票據庫存實地盤點檢查;二是對單位票據檢查,單位票據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領購、填開、取得和保管票據的情況;
(二)記賬票據的合法性;
(三)檢查與票據有關的其他憑證、資料等;
(四)可以採取查閱、複製、詢問等方式對票據使用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
使用票據的單位,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情況或弄虛做假。
第二十二條 縣財政局、監察、審計等部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按照違紀金額分別對單位、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按規定予以行政處分及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按照《重慶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並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印製或使用財政票據的;
(二)收費時不使用或不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的;
(三)擅自轉借、轉讓、買賣、代開、銷毀、塗改財政票據的;
(四)利用財政票據亂收費的;
(五)互相串用各種財政票據的;
(六)拒絕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或不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
(七)管理不善,丟失毀損財政票據的;
(八)使用財政票據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和罰沒收入等未按財政部門規定繳入財政的;
(九)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私刻財政票據專用章,偽造財政票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及其票據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及時給單位提供財政票據的;
(二)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售財政票據的;
(三)不按規定印製發售財政票據的;
(四)私自毀損財政票據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稅收管理的,移送稅收徵收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非稅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原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