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周轉金管理實施細則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周轉金管理實施細則是桂政發[1996]76號檔案,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對我區財政周轉金的管理,更好地發揮其促進地方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自治法》、財政部《關於制發<地方財政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地字[1995]133號的規定和財政部《關於財政周轉金清理整頓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財地字[1996]004號)的精神,結合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此實施細則,供參照執行。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6]76號
【發布日期】1996-08-30
【生效日期】1996-08-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周轉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1995年8月30日桂政發[1996]76號)
各地區行署,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柳鐵,區直各委、辦、廳、局: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對我區財政周轉金的管理,更好地發揮其促進地方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自治法》、財政部《關於制發<地方財政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地字[1995]133號的規定和財政部《關於財政周轉金清理整頓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財地字[1996]004號)的精神,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周轉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周轉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財政周轉金是由各級財政部門管理,按照有償原則周轉使用的財政資金。財政周轉金包括以前年度由財政部門內部各業務機構管理使用的專項基金或專項周轉金,不含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糧食和副食品風險基金,以及對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存儲的間歇資金。
第二條財政部門是財政周轉金的管理機構。負責財政周轉金業務的機構不得從事周轉金以外任何經營性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有金融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財政信託投資公司,可從事財政周轉金的委託業務,但不能直接管理財政周轉金。
第三條未經財政部門同意,其他各級主管部門不得擅自改變財政資金的使用方式,將財政部門無償撥付的資金轉為有償使用。
第四條財政周轉金的使用、管理,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服從和服務於全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遵守財經法規和財經紀律。
第五條財政周轉金的使用必須遵循“專款專用,有借有還,有償使用”的原則,以國家和自治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以及產業政策為導向,堅持“拾遺補缺,注重社會效益”的方針。生產建設性財政周轉金的使用,要緊密圍繞財源建設和開發進行。
第二章 資金來源及規模
第六條財政周轉金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支出中按國家財政制度規定可以由無償撥款改為有償使用的資金,以及自治區從我區經濟建設與社會事業發展特殊需要出發設立的專項資金等所形成的各項財政周轉金。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有償使用的財政預算外資金。
(三)從上級財政部門借入的財政周轉金。
(四)周轉金占用費、存款利息及其他收益(逾期占用費及罰金等)
第七條為了加快民族自治區地區經濟發展,緩解我區財政資金的供求矛盾,各級財政可按照“融得進,放得出,還得了,有效益”的原則,通過合法途徑,幫助各生產建設單位融通經濟建設資金。
第八條財政部門不得用隱瞞預算收入、擅自將財政預算內資金轉移到預算外的方式以增加財政周轉金。
第九條財政周轉金的規模要從嚴控制。各級財政當年財政周轉金本金(不含周轉金占用費及存款利息轉入部門)的增長幅度要低於本級預算內可用財力的增長幅度。財政有赤字的地區和工資發放有困難的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增本級財政周轉金本金。
第十條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從我區經濟建設與社會事業發展特殊需要出發設立的各項專項資金(如鄉鎮企業周轉金、扶貧周轉金、支邊周轉金等),由各級財政部門統一管理或協助管理,但不納入財政周轉金的總量規模。
第三章 資金運用及使用期限
第十一條財政周轉金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一)支持農業開發和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
(二)支持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等各項事業的發展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三)扶持老、少、邊、山窮地區發展生產、開發財源、脫貧致富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四)支持第三產業的發展;
(五)支持產業結構的調整,支持國有企業經濟成長方式的轉變,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幫助企業解決資金臨時性周轉困難;
(六)適合財政周轉金扶持的其他項目。
第十二條財政周轉金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股票、證券、期貨、房地產等風險性大的項目;不得用於修建樓、堂、館、所,不得用於計畫外基本建設。
第十三條凡將財政周轉金調入預算內平衡或增設預算周轉金的,必須相應核減財政周轉金本息;用於預算內臨時周轉的,不得擴大支出,增加財政赤字。
第十四條財政周轉金的借款期限,根據扶持項目的性質和實現效益的時間確定。一般借款期限為1年,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四章 占用費、利息及業務費
第十五條對使用財政周轉金的單位,適當收取資金占用費。收取占用費必須遵循“低率、優惠”的原則,對不同行業實行差別費率。占用費率要低於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逾期未還的,要加收一定比例的占用費。
轉借財政周轉金一律不得加收占用費,但對於借款資金在途等原因增加的占用費,由用款單位承擔。
財政周轉金占用費率由自治區財政廳根據本條原則統一制定。
第十六條占用費收入除按規定用於必要的業務開支外,一律轉作財政周轉金本金。周轉金存款利息扣除委託貸款手續費(含銀行撥款手續費)後的餘額全部轉作財政周轉金本金。
第十七條業務費的開支範圍和標準,要根據實際情況從嚴控制。業務費主要用於周轉金管理部門辦理具體業務時所必需的開支,不得用於發放獎金、補貼,不得用於職工福利。業務費開支總額嚴格控制在當年本級占用費收入的10%的幅度內。
財政周轉金專設管理機構的經費一律通過正常的行政、事業經費渠道開支。目前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要逐步改變現行的做法,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第十八條業務費開支年初要編報計畫,年終要編報執行情況。各項支出要嚴格審批。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財政周轉金的管理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實行“集中管理,集體決策,分工負責,互相監督”的辦法。
第二十條財政專項周轉金種類的設定審批許可權一律集中在自治區。
第二十一條財政周轉金的管理制度、核算辦法和有關政策,由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統一制定。
第二十二條地市財政周轉金的規模由各地市財政部門按照本細則關於周轉金規模的有關規定統一控制。
第二十三條各地每年從本級財力新增財政周轉金的數額,由財政部門按照本細則規定的原則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四條各類財政周轉金由財政預算部門或者專設財政周轉金管理機構統一開戶,統一核算。多頭開戶的,要進行清理。
第二十五條財政周轉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計畫的編制由財政預算部門統一負責。財政周轉金的立項、調研、論證、評估、簽訂借款契約、投放、回收及追蹤問效等,主要由各財政業務部門負責。各級財政業務部門不能超出本部門的業務範圍投放財政周轉金。
第二十六條建立健全財政周轉金投放的審批制度,明確審批管理責任,把好財政周轉金投放審批關。所有財政周轉金的投放必須經集體研究,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審批,不得個人自行審批。
第二十七條財政周轉金的借款單位,必須向主管財政周轉金的財政業務部門提出借款申請報告,並提供經專家評估和論證過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財政部門經調查研究和民主決策後,按項目審批許可權提出對申請借款項目的處理意見,對經確定同意給予借款的項目,由借款單位和主管財政周轉金的財政業務部門簽定借款契約,然後辦理借款。
第二十八條財政周轉金投放項目的管理必須責任到人,並建立項目的追蹤反饋制度。
第二十九條財政周轉金的投放和回收,均從銀行轉帳辦理,不得收付現金。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金融機構以委託放款和回收的形式辦理。
第三十條各級財政負責財政周轉金管理的部門,年初編制財政周轉金收支計畫,年終編制財政周轉金年度報表。年度計畫和年度報表由本級財政預算部門審核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各種報表按照財政部制訂下達的規定填報。
第三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財政周轉金的核算,做到手續完備,帳目清楚,內容真實,結算準確。
第三十二條對周轉金呆帳要定期清理,在確定債權債務關係的基礎上抓緊催收。凡是有條件歸還而不歸還的,要加收逾期占用費;按期還款確有困難的,應及時辦理延期還款手續;個別情況特殊,經過核實,確屬無法收回的壞帳,要查清原因、分清責任,經集體討論確定後,暫時轉入“待處理資金”科目作掛帳處理。有關壞帳損失的具體帳務處理由自治區財政廳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逐步建立起一套內部監督與外部審計緊密結合的財政周轉金監督制約機制。各級財政監督監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檢查本級財政周轉金的管理及占用費的使用情況,各級審計部門要根據《審計法》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對本級財政周轉金加強審計監督。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對採取隱瞞預算收入、擅自轉移預算資金等方式增加的財政周轉金,應全部沒收上繳上一級財政。
第三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財政周轉金的人員,必須堅持,秉公辦事,不得以權謀私。違者要依法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地、市財政局要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市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並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實施細則從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原《區財政廳財政周轉金使用管理辦法》([94]桂財資字第6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檔案凡與本細則相牴觸的,一律按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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