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暫行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暫行辦法》是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1996年9月12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 發布日期:1996-09-12
  • 生效日期:1996-09-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桂發[1996]25號
各地、市、縣委,各地區行署,各市、縣人民政府,柳鐵,自治區黨委各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機關各委廳局: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暫行辦法
為了進一步強化我區的財政管理,明確各級黨委、政府和財稅部門的財政管理目標責任,促使各級黨委和政府加強對財政工作的領導,根據《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區財源建設的決定》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通過對財政經濟指標的量化考核,促使各級黨委、政府和財稅部門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依法理財治稅,努力培植財源,加強財稅管理,狠抓增收節支,不斷提高經濟發展的效益與質量,儘快實現我區財政狀況的根本好轉。
二、目標要求
根據《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區財源建設的決定》的要求,“九五”期間,即到2000年我區財源建設的奮鬥目標是:全區財政收入力爭達到270億元,年均遞增15.0%以上,其中:地方財政收入達到170億元,年均遞增16.0%以上。各級財政在保證工資發放的前提下,實現財政收支平衡,消滅財政赤字。
三、考核對象
各級黨委、政府和財稅部門。
四、考核方式
財政目標管理責任的考核,實行逐級考核。
自治區考核各地、市(包括同級財稅部門);地、市考核各縣(市)(包括同級財稅部門);縣(市)考核各鄉(鎮)(包括同級財稅部門)。
五、考核指標
自治區對各地、市(包括同級財稅部門)財政工作的考核,重點考核四項指標:
(一)財政收入(含上劃中央“兩稅”收入,下同)增長幅度;
(二)實現當年財政收支平衡;
(三)確保當年工資發放和不挪用專款;
(四)嚴格執行財經紀律。
六、考核辦法
(一)財政目標管理責任考核採取各項指標綜合計分的辦法進行。
(二)考核指標以自治區財政廳的決算數據為依據。
(三)年度終了後的30天內,各地、市(包括同級財稅部門)必須將上一年度本地、市財政目標管理的工作總結以及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自治區黨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時抄送自治區財政廳。
(四)自治區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地、市的年度財政決算並參考上報的有關材料,提出對各地、市財政管理的考評意見,報自治區黨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獎懲。
七、綜合計分批准
綜合計分採取基本分與加、減分相結合的辦法。各項考核指標基本分總分為100分。其中:
(一)財政收入增幅基本分為45分,當年財政收入增幅,南寧、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五市達到14%(含14%),其他地市達到16%(含16%),得基本分45分。以此為基準,當年財政收入增幅每高於或低於一個百分點分別相應加2分或減2分。若當年財政收入增幅低於基本分增幅要求且低於當地國內生產總值增幅的,本指標得分為零。
(二)財政收支平衡基本分為25分。全地、市(包括地、市本級及所轄縣市)實現當年財政收支平衡的,得基本分25分。若當年全地、市財政收支在平衡上不平衡,則本指標得分為零。若當年全地、市財政收支在總量上實現了平衡,但所轄縣(市)有赤字或地、市級有赤字,則按赤字縣(市)占所轄縣(市)(含地、市本級)的比例,同比扣減本指標所得分數。
(三)確保工資發放且不挪用專款基本分為20分。當年全地、市不欠發工資和不挪用專款的,得基本分20分。當年全地、市出現欠發工資的得零分。若當年全地、市不欠發工資,但存在挪用當年專款現象,則按當年挪用專款額占當年專款總額的比例扣分,每占一個百分點減1分。減分最多不超過本指標基本分。
(四)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基本分為10分。全地、市黨政機關當年不出現違反財經紀律現象的,得基本分10分。出現違反財經紀律的,視情況相應減分。
上述四項指標加減計分後得分之和即為各地、市綜合考核的總得分。
八、獎懲辦法
(一)獎懲依據。根據各地、市完成考核指標綜合計分所得總分的排名順序,由高分到低分,設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3名,對考核總得分前六名的地、市進行獎勵,但獲獎地、市考核總得分不低於80分,否則,即使總得分排名在前六名以內,也不獎勵。對考核總分在60分以下且排名在後三名的地、市給予懲罰。
(二)獎懲措施。
1.對獲獎的地、市給予相應的獎金和精神獎勵。
2.對連續三年獲獎的地、市另給予一次性嘉獎。
3.具體獎勵標準根據每年的財政經濟發展的情況確定。
以上獎金可用於對所屬縣(市)及本級在財稅管理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員的獎勵,獎勵金額由各地、市確定。
4.懲罰措施。對綜合考核總得分在60分以下且排名在後三名的地、市地全區通報批評。
九、考核工作的監督
(一)財政目標管理責任的考核,必須全面、真實。如發現弄虛作假行為,取消獲獎資格,在全區通報批評,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二)為使考核工作真正落實到實處,對各級財政目標責任的考核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辦法。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自治區財政廳具體負責自治區對地、市財政目標管理責任的考核。考核工作接受自治區人大及組織、人事、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十、各地、市對所屬縣(市)的財政目標管理責任的考核,可比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十一、本辦法自1996年度起執行。
十二、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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